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王利明法学教科书)
- ISBN:978730028800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36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300288000 ; 978-7-300-28800-0
内容简介
本教材结合侵权法的理论体系,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作者对于教学与教材写作具有丰富经验,使得该书体系完整,说理清楚,繁简得当,很好适合本科生的教学使用。
目录
**章 侵权责任概述
**节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
第四节 侵权责任的分类
第五节 侵权责任的特殊形态
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节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
第三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第五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第六节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章 归责原则
**节 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过错推定责任
第四节 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 损害
第三节 过错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五章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节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概述
第二节 侵权责任编中的减轻和免除责任事由
第三节 过失相抵
第六章 数人侵权责任
**节 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 共同过错的内容
第三节 教唆和帮助行为
第四节 共同危险行为
第五节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
第七章 侵权损害赔偿
**节 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节 惩罚性赔偿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监护人责任
**节 监护人责任概述
第二节 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 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
第九章 用工责任
**节 用工责任概述
第二节 单位用工责任
第三节 个人用工责任
第十章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
**节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十一章 网络侵权责任
**节 网络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单独侵权责任
第三节 通知规则与反通知规则
第四节 知道规则
第十二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两种类型
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节选
《民法典》第1164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这一规定确立了侵权责任法保障的权益范围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只有明确了侵权责任法保障的权利范围,才能准确界定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例如,第三人侵害债权多数情况下属于违约行为,应当由合同法来调整。如果将合同债权都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必然导致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界限的模糊和调整范围的混乱。通过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可以实现权利法和侵权法的有效衔接,理顺救济性的侵权法与宣示性的权利法之间的关系,补充权利法在权利保护规则上的不足,并可以限制法官在立法者的预设范围之外自由创设新的权利类型。①明确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可以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相互呼应,有利于构建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保护对象是民事权益。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利仅限于私权,而不包括公法上的权利。②《民法典》采纳此种观点。依据《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侵权责任法应当以民事权益的保护为范围。因为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或利益必须是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或利益,而非社会公共利益或受公法保护的利益。例如,在著名的“齐玉苓案”中,*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③本书认为,受教育权属于公法上的权利,很难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此项权利,与其说它规定的是公民的权利,还不如说它规定的是国家的义务,受教育权所规定的是国家负有为每个公民提供相应的教育设施及其他教育条件的义务。因此,所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不能通过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来解决,而只能通过公法上的救济方式加以解决。④如果公法上的权利遭受侵害,应当依据公法的相关程序获得救济,例如,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的,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能诉诸侵权责任法。 2.主要是合同债权以外的绝对权。所谓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⑤绝对权主要包括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民事权益中的绝对权,而相对权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且缺乏公示性,故通常多不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①因为绝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除他以外的任何人,所以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从义务人的范围来看,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利益的权利。合同债权在性质上不是绝对权,故一般不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所产生的合同利益被侵害时,应当主要通过违约之诉来解决。 3.既包括权利又包括利益。这就意味着,侵权责任法不仅保护权利,还要保护权利之外的民事利益。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正在逐渐扩大,受其保护的对象除了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利之外,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例如,死者人格利益、某些纯经济损失、占有利益、虚拟财产利益等,这些利益都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承认并提供保护的。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都受侵权法保护,侵权法保护的利益应当是私法上的、具有绝对性的合法利益。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这种利益必须是私法上的利益。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利益仅限于私益,而不包括公法上的利益。②换言之,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或利益必须是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利益,而非社会公共利益或受公法保护的利益。二是这种利益具有绝对性。所谓绝对性,是指任何第三人都必须对此种利益予以尊重,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三是这种利益可以对抗第三人,就是说这种利益可以排除任何第三人的侵害,在其遭受侵害的时候,享有此种利益的民事主体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和提起诉讼。四是这种利益具有合法性。例如,因正当的竞争而导致的利益损害,显然不受法律保护。五是这些利益必须具有侵权责任法上的可救济性,在确定侵权责任法保障的范围时,必须要明确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利益是能够通过侵权责任形式提供救济的。对于侵权责任不能提供救济的利益,是不能通过侵权责任法保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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