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093344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740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510933448 ; 978-7-5109-3344-8
内容简介
《民法典常见实务问题辨析(合同卷)》是对《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点条文的阐述和解读,提炼了一百多个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区分和辨析,如理解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住所”、理解占有权与占有权能的区别等。阐明了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对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民法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为法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及法律教学、社会普法等大众读者提供了全面、准确、实用的《民法典》实践指引和学习指引。
目录
**章 一般规定
1.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合同(第464条、第5条)
2.如何理解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第465条)
3.关于合同解释规则的理解及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466条)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4.如何理解区别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及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472-473条)
5.如何理解要约、承诺的期限与时间及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472条、第474条、第477条、第481条、第484条)
6.如何理解承诺的撤回及如何区分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意思表示的撤销(第485条)
7.如何理解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及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490条、第491条、第492条)
8.关于根据国家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订立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规定的理解及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494条)
9.如何判断一个约定是预约还是本约(第495条)
10.格式合同与一般合同的主要区别及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496-498条)
11.如何理解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责任的区别(第500条、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
12.关于“商业秘密”“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及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联系与区别(第501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3.关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理解(《民法典》第61条、第108条、第504条,《公司法》第16条、第37条、第99条、第148条)
14.关于合同解决争议条款效力的理解及实务中需注意的问题(《民法典》第143条、第507条,《仲裁法》第17条,《民事诉讼法》第34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5.对于合同履行基本原则的理解及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及实务中需注意的问题(第509条)
16.关于合同内容(非主要条款)协议补充以及“交易习惯”的理解与把握(第510条)
17.关于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比较及电子商务合同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民法典》第512条、《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
18.关于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相关问题理解及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515条、第516条)
19.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及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条-518条)
20.连带之债与不真正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的区别及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518-521条)
21.关于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及其相互关系与区别和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522-524冬)
22.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要区别及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524条)
23.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三者的联系与区别及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525-527条)
……
第二编 典型合同
第三编 准合同
参考文献
节选
《民法典常见实务问题辨析(合同卷)》: 1.承诺撤回的前提。(1)意思表示的撤回只限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根据是否向相对人作出,区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承诺是一种典型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撤回问题。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根据其可否同步受领,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指采取使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如采取口头、电话等方式。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由于意思表示一经发出,就已经完成,所以不发生撤回问题。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指不能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如采取传真、信函等方式。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由于存在受领过程,在到达前往往有时间间隔,意思表示有撤回的可能。也就是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就生效,相当于即时生效,行为人很难作出撤回的通知,这种情况下适用撤回的规定适用空间比较小。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则行为人发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且该通知在意思表示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相对人的,当然视为意思表示没有到达,所以可以适用撤回的规定。(2)承诺的撤回以承诺生效模式为前提。我国对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即不以相对人了解为条件,只要意思表示已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处于相对人可了解的状态。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般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民法典》第141条规定撤回的通知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时,意思表示可免于生效。由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对话的意思表示均在表意人完成表示后即发生效力,因此,不存在意思表示的撤回问题,故本条规定只能适用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新的意思表示必须要比被撤回的意思表示先到达,或者至少是同时到达,否则因为原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效力即不存在撤回的问题了。 2.承诺撤回的条件。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但并非没有任何限制条件。撤回承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形式条件。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通知的形式。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在法律性质上仍然是一个意思表示,只是其内容是撤回原意思表示。至于通知的形式,则在所不问,口头、纸质书面、数据电文等均可。如果承诺也是以通知形式作出的,撤回承诺通知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可以与原承诺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例如,原承诺意思表示以信件寄出,撤回承诺的通知可以电报拍出或微信、QQ、邮箱发出。法律对于撤回的方式作出限制,是因为撤回意思表示对于相对人而言意义重大,如果撤回的意思表示不够清楚、明确,则很有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如相对人收到要约后即着手准备工作,而通知的方式足够清楚、明确,能够确保相对人知晓表意人撤回原意思表示的意志。(2)主体条件。一是撤回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才有权撤回意思表示,同样,只有作出该承诺的受要约人才有权撤回承诺。这也体现出行为人的意思自治。除受要约人之外,其他人都无权撤回承诺。二是撤回承诺需要向要约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撤回原则上只有在该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若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则不存在撤回的问题。撤回需要向原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作出,在承诺撤回的场合,撤回承诺应当向要约人作出。(3)时间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受要约人撤回承诺,核心要素是具备下列时间条件之一:一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早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通知还没有到达要约人,即承诺还没有生效、合同还没有成立,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二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与承诺通知,一起到达要约人。此时,要约人同时接收到受要约人发出的两个意思表示:一个是同意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另一个是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两个内容相反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要约人,且同时生效,产生效力抵销的效果,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 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目的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合同已经成立,则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 ……
作者简介
柴建国,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湖厅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级法官。曾任基层法院审判员、湖院长,高级法院研究室调研组长、研究室副主任、庭长。从事法院审判工作37年。曾独著《民商审判疑难问题辨析》,合著(第二作者)《行政机关应诉答辩技巧》《刑事审判实务大讲堂》等应用法学著作。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中国审判》等发表应用法学文章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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