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030332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48
- 出版时间:2022-03-01
- 条形码:9787300303321 ; 978-7-300-30332-1
内容简介
本教材围绕绿色原则规范解释对环境法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环境法案例研习中绿色原则规范解释的一般方法和步骤。全书共分为四章,**章为一般方法,提出了绿色原则民事司法的适用路径。第二章、第三章为物权领域和合同领域的案例分析,选取了16案例,对物权请求权和主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案例分析练习,选取典型案例请读者自行根据前述案例分析的基本问题“9问法”进行练习和自我测试。
目录
目录
第1章 一般方法
1.1案例搜集的方法
1.2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路径
1.3阅读裁判文书需要回答的一般问题
第2章 物权领域案例分析示例
2.1返还原物请求权
2.2排除妨害请求权
2.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保护
2.4添附取得
2.5占有
第3章 合同领域案例分析示例
3.1买卖合同
3.2租赁合同
3.3承揽合同
3.4委托合同
3.5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第4章 案例分析练习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节选
X市F区T镇S村村民委员会诉朱某云、朱某忠终止承包合同、收回集体坝案(2019)鄂0606民初3127号 原告X市F区T镇S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朱某云、朱某忠终止承包合同、收回集体坝案,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村委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该村八组毛冲坝承包合同,收回集体坝。2、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朱某云于2004年3月2日与S村八组签订了一份毛冲坝承包合同,承包时间为15年(2004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2日止),被告每年上交承包费200元,分二次交清。合同签订后被告付承包费1500元,被告在2012年3月2日付1500元。被告朱某云经营一年后由被告朱某忠承包经营至今,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收回集体承包坝,被告以各种理由至今不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朱某忠辩称,不交坝的原因是,2006年是其维修的水坝,因此在原15年承包期的基础上延长五年,签的有合同,被村里收回了,然后又出现张某某的承包合同,又承包了水坝的三分之一。 被告朱某云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 1、2004年3月2日,X市F区T镇S村八组(甲方)与T镇S村八组村民朱某云(乙方)签订水库承包合同,将本组毛冲坝承包给朱某云经营养鱼,具体内容为:水库边界,本水库东、北、西三面均以L镇M村七组田地为界,南以本组田地为界(含坝窝和水库房前空地约1亩):承包期限为十五年,即2004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2日止。合同年承包款为200元,十五年共计三千元,两次付清,自合同签订之日先付承包总款的50%即1500元,2012年3月2日付剩余50%即1500元,全部付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终止合同:①双方协商同意的,②合同到期的,③国家政策有重大变更的,④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包权。 2、被告朱某云承包毛冲坝一年后,经S村村委会同意,将承包合同流转至其弟弟朱某忠。 3、2012年4月15日,S村村委会、村民代表朱某学及朱某忠为调解S村八组签署《关于毛冲坝承包一事的记录》载明:2006年周某成(原支部书记)到法律服务所后改(15年基础又加5年的合同收交)20年的合同无效;朱某忠承包坝期间,绝对不许转包他人,请人看管是朱某忠的权利,放水按合同办;朱某忠为组里修路、修坝的费用是本人为村民无偿修的,永远不提什么费用;15年合同到期后朱某忠主动交坝。 4、朱某忠、朱某云为案外人张某某侵权纠纷于2016年3月28日起诉张某某及S村村委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作出(2016)鄂0606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驳回朱某忠、朱某云的诉讼请求;朱某忠、朱某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6民终256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1、朱某忠认为,其不交坝的原因是村民小组将延长承包期的合同收走,将水坝的三分之一承包给案外人张某某。原告S村村委会认为张某某承包的是另外一个坝,与朱贵忠承包的不是同一个水坝。原告申请村民代表朱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朱某某称张某某承包的水坝与被告朱某忠承包的水坝不是一个。 2、朱某忠称《关于毛冲坝承包一事的记录》没有涉及坝窝及房前空地问题,只提到交坝。 法院认为,原告S村村委会与被告朱某云签订水库承包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为2004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2日,朱某云承包毛冲坝一年后,将承包合同流转至其弟弟朱某忠,S村村委会无异议,合同由朱某忠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S村村委会主张终止合同并收回水坝,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朱某忠抗辩提出的合同延期5年及修路、修坝费用问题,已在2012年4月15日其与村民代表朱某某、S村村委会共同签署的《关于毛冲坝承包一事的记录》中得到解决,各方已确认延长5年的合同无效,15年的承包合同到期后交坝,不再提修路、修坝费用问题,故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诉讼中朱某忠又提出,2012年4月15日的记录中没有提到交还坝窝及房前空地问题。根据2004年3月2日双方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承包的具体内容为“水库边界,本水库东、北、西三面均以L镇庙前村七组田地为界,南以本组田地为界(含坝窝和水库房前空地约1亩)”,因此合同到期后交坝的内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的范围交还,包括坝窝和水库房前空地约1亩。因此,该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此外,朱某忠还提出张某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属于其承包范围内的三分之一水坝,侵害其权益。张某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是否侵害朱某忠的权益,与其承包合同到期交还水坝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朱某忠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鉴于涉案标的特殊性质,结合当前水坝蓄水较少的现状,根据民事活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效率的原则,法院给予朱某忠一个月的准备时间交坝。因水坝已由朱某云流转给朱某忠承包经营,朱某云与S村村委会的承包关系实际已经解除,故在本案中不承担交还水坝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总则》第九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及《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忠于本判决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承包的毛冲坝(含坝窝和水库房前空地约1亩)交还给原告村委会; 二、驳回原告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朱某忠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H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
竺效,男,1977年12月出生,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书长、研究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研究、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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