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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律师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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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3666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36
  • 出版时间:2022-01-01
  • 条形码:9787521623666 ; 978-7-5216-2366-6

本书特色

本书围绕律师管理体制展开,对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律师行业概况、律师的性质、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惩戒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介绍,以为完善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提供比较借鉴,对我国律师法的修改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内容简介

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阶段性任务的完成,作为我国司法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的改革也日益迫切。本书围绕律师管理体制展开,特别是围绕国外有关律师的性质、与律师协会或者法院之间的关系、职业行为规范、惩戒制度而展开,以为完善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提供比较借鉴。近年来,国外律师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例新西兰《2006年律师和产权转让人法》等。这些立法一个重要导向,是受到消费者保护主义的重要影响,进一步加强了法律职业的规制,同时试图通过改变律师执业组织所有权形式、允许非律师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等形式,解决法律服务的近用问题。这些近期新的发展对于我们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目录

**章 美国律师管理体制

**节 美国律师行业概况

一、美国概况

二、美国的法律服务规制

三、美国律师的数量与分类

四、美国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

第二节 美国律师的准入

一、美国律师准入概述

二、伊利诺伊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准入要求规定

三、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

四、法律继续教育

五、年度注册

第三节 美国律师惩戒概述

一、美国律师惩戒概述

二、惩戒根据

三、惩戒类型

四、取消律师资格详述

五、美国律师协会的惩戒示范程序

第二章 英国律师法律制度概况

**节 英国律师行业概况

一、英国概况

二、英国的法律服务规制

三、英国律师的数量

四、英国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

五、英国的法律服务收入

第二节 英国律师的准入

一、事务律师的准入

二、出庭律师的准入

第三节 英国律师的管理体制

一、英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变革

二、法律服务理事会

三、核准规制者

四、法律投诉办公室和法律监察专员

第四节 英国律师的投诉与惩戒

一、英国法律监察专员投诉程序

二、英国律师的惩戒

第三章 加拿大律师管理体制

**节 加拿大律师行业概况

一、加拿大概况

二、加拿大的法律服务规制

三、加拿大律师的数量

四、加拿大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

第二节 加拿大律师的准入

一、概述

二、安大略省的律师准入

三、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律师准入

第三节 加拿大律师的管理体制

一、概述

二、安大略省的律师管理体制

三、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律师管理体制

第四节 加拿大律师的投诉与惩戒

一、加拿大律师的投诉与惩戒概况

二、安大略省的律师投诉与惩戒程序

三、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律师投诉与惩戒程序

第四章 澳大利亚律师管理体制

**节 澳大利亚律师行业概况

一、澳大利亚概况

二、澳大利亚的法律服务规制

三、澳大利亚的律师行业概况

四、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澳大利亚律师的准入

一、《法律职业统一法》规定的准入要求

二、继续职业发展要求

三、年度续展

四、外国律师的准入

第三节 澳大利亚律师惩戒制度

一、澳大利亚律师投诉与惩戒的根据

二、投诉与惩戒程序

第五章 新西兰律师管理体制

**节 新西兰律师行业概况

一、新西兰概况

二、新西兰的法律服务规制

三、新西兰律师的数量

四、律师事务所结构

五、新西兰法律服务的收入

第二节 新西兰律师的性质与准入

第三节 新西兰的律师管理体制

一、新西兰律师管理体制的特点

二、新西兰事务律师协会的职能与会员资格

三、司法部长、法律投诉审查官和惩戒裁判庭

第四节 新西兰律师的投诉与惩戒机制

一、新西兰律师投诉与惩戒的机制构成

二、投诉惩戒的根据

三、投诉与惩戒的程序

第六章 比较与借鉴

**节 律师规制分类

一、广义的律师规制与狭义的律师规制

二、自我规制、共同规制与独立规制

第二节 英美法系律师管理体制的新动向

第三节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与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以律师协会为重点

展开全部

节选

**章 美国律师管理体制 **节 美国律师行业概况 一、美国概况 …… 美国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律体系和州法律体系,这是联邦主义的产物。根据联邦主义,美国联邦宪法将某些权力特别授予联邦政府,如发行钱币、宣战、调整州际间及对外贸易、执行对外政策。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未授予联邦政府而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者人民保留。因此,美国除了联邦法律体系,尚有州法律体系。与此相对应,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部分,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设立。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有特别管辖权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高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审判法院,国会将国家分为94个联邦司法地区,每个地区设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上述94个联邦司法地区被划分为12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有一个联邦上诉法院。此外,还有一个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1982年《联邦法院改良法》将联邦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和联邦索赔法院合并,形成了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美国联邦*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高审级和*高审判机关,是唯一由宪法规定的联邦法院。美国联邦*高法院于1790年根据美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美国联邦*高法院主要是上诉法院,但是对于某些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1869年至今,美国联邦*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保持为9名。有特别管辖权法院包括联邦破产法院(该法院是所在联邦司法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单位)、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属地法院、联邦索赔法院、联邦外国情报监视法院等。 ……

作者简介

王进喜,男,1970年生,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所长,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证据科学》杂志副主编、司法部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10年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证据科学研究与应用”创新团队负责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2009—2012年度客座研究人员,2002—2003年度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美国富布莱特项目研修学者,2010年9月—2011年6月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主要著作有:《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版)》、《律师法实施与再修改问题研究》、《法律伦理的50堂课》、《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刑事证人证言论》等。主要译作有:《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和惩戒规则》、《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98年法律职业法》、《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知识管理》、《现代律师事务所管理:新的挑战,新的视角》、《加拿大律师协会联合会职业行为示范守则》、《面向新世纪的律师规制》、《论律师的流动管理》、《律师的职业责任与规制(第二版)》、《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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