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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实用版法规专辑【新7版】

婚姻家庭继承——实用版法规专辑【新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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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4854
  • 装帧:60g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432
  • 出版时间:2022-03-01
  • 条形码:9787521624854 ; 978-7-5216-2485-4

本书特色

· 法律文本规范 · 条文注释专业、通俗易懂 · 典型案例指引

内容简介

本书为多年改版的实用版法规专辑丛书的婚姻家庭继承分册,收录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依托立法机关、优选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非常不错解读,以主法条文为主线,对核心条文以及相关核心法规予以专业注释,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以及学生学习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焦点与难题。全书具体内容设置上包括主法理解与适用、法律要点提示、相关法规、实用附录等。全书特色在于既帮助读者理解法律文本中的一些概念、术语以及司法适用,又避免繁杂、冗长。

目录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2020年11月24日)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020年11月24日)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年8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2021年4月30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年11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2年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2022年3月3日)

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9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6年7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2015年3月2日)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1年4月28日)

收养、寄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9年3月2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0月20日)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2020年10月20日)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2014年9月24日)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

赡养协议公证细则

(1991年4月2日)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1991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2020年10月17日)

实用附录

1.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参考文本)

2. 离婚协议书(参考文本)

3. 离婚起诉状(参考文本)

4. 收养协议(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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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章 一 般 规 定 **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编,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男女平等是婚姻家庭编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平等享有权利,平等承担义务。 参见《宪法》第49条;《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第9条;《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注释 [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样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法律明令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关系的处理] “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虐待] “虐待”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参见 《刑法》第258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3条 案例 1.黄某等与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商民终字第398号) 案件适用要点:男女双方订立或解除婚约,依照自愿原则。因缔结婚约而送给对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受赠与方即有返还受赠物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朱某因与原告订立婚约收受原告黄某、刘某彩礼现金12400元、电动车一辆及烟、酒、糖、果等物品,现因原告刘某提出与被告朱某退婚,导致双方婚约解除,原告刘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动车、烟、酒、糖果等物品的诉讼请求,因上述物品属于一般赠与,且原告对婚约的解除有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2014年2月28日*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3.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2014年5月28日*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其中反映出两点尤其具有参考意义:一是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虐待罪,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虐待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只能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自诉人可以对被告人犯虐待罪另行提起告诉(即自诉)。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合并审理。这样处理,既便于在事实、证据的认定方面保持一致,也有利于全面反映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多种情节,综合衡量应当判处的刑罚,还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本案的审判程序即反映出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公诉、自诉合并审理”的特点。二是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对该子女的监护权都是法定的,没有权利放弃、转让,不论是否和该子女共同居住,仍然属于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子女遭受侵害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告诉。本案被害人张某的生母张美丽,在与张某的生父张建志离婚后,虽然没有与张某共同生活,但其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虐待罪告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4.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2014年2月27日*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法院查明事实说明,张某强给陈某转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张某强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张某强对陈某转的控制还可见于其诉讼中的表现,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保证不再殴打陈某转,但在庭审中却对陈某转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显见其无诚意和不思悔改。遂判决准许陈某转与张某强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一审宣判前,法院依陈某转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某转及女儿张某某。裁定有效期六个月,经跟踪回访确认,张某强未违反。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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