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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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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3871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72
  • 出版时间:2022-01-01
  • 条形码:9787521623871 ; 978-7-5216-2387-1

本书特色

新旧对照 本书将新修正的《行政处罚法》条文内容与原法条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 关联对照 本书将根据行政处罚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附到《行政处罚法》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 配套规定、典型案例 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还收录了与《行政处罚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

内容简介

本书将2021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条文与旧《行政处罚法》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对于以前发布的法条与新法条不一致之处,也加以清楚的标注,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本书附录部分收录与《行政处罚法》相关的配套规定,以及*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方便专业人士查找使用。本书实用性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手边书,可以帮助行政执法工作者全面了解新法新规新变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对象】

第五条【适用原则】

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被处罚者的权利】

第八条【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处罚的种类】

第十条【法律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处罚的实施】

第十八条【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

第十九条【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托组织的条件】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权的承接】

第二十五条【管辖权争议】

第二十六条【行政协助】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二十八条【改正违法行为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条【对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及限制性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十五条【刑罚的折抵】

第三十六条【处罚的时效】

第三十七条【法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的无效】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信息公示】

第四十条【处罚的前提】

第四十一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要求】

第四十三条【回避】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六条【证据】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

第四十九条【突发事件应对】

第五十条【保密义务】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当场处罚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当场处罚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当场处罚的履行】

第三节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调查取证与立案】

第五十五条【出示证件与协助调查】

第五十六条【证据收集程序】

第五十七条【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法制审核】

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六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期限】

第六十一条【送达】

第六十二条【处罚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听证权】

第六十四条【听证程序】

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的处理】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履行义务】

第六十七条【罚缴分离原则】

第六十八条【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第六十九条【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罚款票据】

第七十一条【当场收缴罚款的缴纳期限】

第七十二条【执行措施】

第七十三条【不停止执行及暂缓执行】

第七十四条【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第七十八条【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八十条【使用、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法实行检查和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以行代刑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属地原则】

第八十五条【工作日】

第八十六条【施行日期】

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4月29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8月6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20年8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8年12月5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021年11月15日)*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指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38号: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

检例第116号:某材料公司诉重庆市某区安监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

苏州鼎盛食品公司不服苏州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

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行政处罚法条文新旧对照表

关联对照文件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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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方便读者检索法条,下同。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适用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被处罚者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一级案由 行政行为 二级、三级案由 (一)行政处罚 1 警告 2 通报批评 3 罚款 4 没收违法所得 5 没收非法财物 6 暂扣许可证件 7 吊销许可证件 8 降低资质等级 9 责令关闭 10 责令停产停业 11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2 限制从业 13 行政拘留 14 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15 责令限期拆除 第八条【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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