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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03031585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72
  • 出版时间:2022-01-01
  • 条形码:9787030315854 ; 978-7-03-031585-4

内容简介

本书以四年来从事本课程教学过程中储备的有关讲义为资源,以动物卫生相关法理为基础,结合当前国内外动物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全国10余所高校及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进行编写。全书共分7章,重点介绍了动物卫生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靠前动物卫生法典等国内外动物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前我国兽医体制改革的现状,专门介绍了官方兽医制度、执业兽医制度、兽药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既可满足相关专业学生的培养要求,又适用于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每章均有内容提要及复习思考题。

目录

目录
前言
**篇 法学基础理论与动物卫生行政法
**章 法学基础理论 3
**节 法的概念和特征 3
一、法的概念 3
二、法的特征 4
三、法的渊源 4
四、法的分类 6
第二节 法律体系 6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6
二、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 7
三、我国的法律体系 7
第三节 法律规范 8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8
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9
三、法律规范的分类 9
第四节 法的效力 10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10
二、法的效力范围 10
第五节 法的适用 13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13
二、法的适用的基本特征 13
三、法的适用形式 13
四、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5
第六节 法律关系 15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15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16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16
四、法律关系的构成 16
第七节 守法和违法 18
一、守法 18
二、违法 19
第八节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20
一、法律责任 20
二、法律制裁 21
思考题 22
第二章 动物卫生行政 23
**节 动物卫生行政概述 23
一、动物卫生行政的特征 23
二、动物卫生行政的对象 23
三、动物卫生行政的范围 24
第二节 动物卫生行政组织体系 24
一、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5
二、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构 26
三、动物卫生行政技术支撑体系 28
四、官方兽医制度 30
五、执业兽医师制度 30
六、乡村兽医制度 31
七、村级动物防疫员制度 31
第三节 动物卫生行政行为 32
一、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特征 32
二、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分类 32
第四节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33
一、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33
二、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33
三、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34
四、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6
第五节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37
一、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 37
二、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制裁 39
思考题 40
第三章 动物卫生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 41
**节 行政法的基本知识 41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41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42
第二节 动物卫生行政法概述 43
一、动物卫生行政法的概念 43
二、动物卫生行政法的立法宗旨 43
三、动物卫生行政法的渊源 44
四、动物卫生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及效力 46
第三节 动物卫生行政程序法概述 47
一、动物卫生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47
二、动物卫生行政程序法的地位及作用 48
三、动物卫生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49
四、动物卫生行政程序的分类 49
思考题 50
第四章 动物卫生行政立法 51
**节 动物卫生行政立法概述 51
一、行政立法概述 51
二、动物卫生行政立法的概念及特征 52
三、动物卫生行政立法的意义和作用 53
四、动物卫生行政立法体系 54
第二节 动物卫生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56
一、动物卫生行政立法的原则 56
二、动物卫生行政立法的程序 57
第三节 动物卫生行政立法技术和动物卫生行政法的整理 59
一、动物卫生行政立法技术 59
二、动物卫生行政法的整理 61
思考题 61
第五章 国际动物卫生法律制度简介 62
**节 主要国际动物卫生组织简介 62
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62
二、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 65
三、食品法典委员会 66
四、WTO-SPS委员会 68
第二节 国际动物卫生法简述 68
一、国际动物卫生法典 68
二、国际动物诊断试验与疫苗手册 74
三、食品法典 76
四、SPS协议 77
思考题 79
第二篇 我国主要动物卫生法律制度
第六章 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83
**节 动物防疫法律制度概述 83
一、动物防疫的概念 83
二、依法防制动物疫病的必要性 83
三、我国动物防疫的法制化建设 83
第二节 动物疫病的预防法律制度 84
一、动物疫病的分类管理 84
二、动物防疫的管理 86
三、动物疫病的预防 86
第三节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法律制度 91
第四节 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法律制度 92
一、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的处理 92
二、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的处理 93
三、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的处理 93
四、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的处理 93
五、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 93
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任务 94
七、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的处理 94
八、疫区内的动物卫生行为准则 94
九、运输部门需积极配合控制疫病 94
十、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94
第五节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法律制度 95
一、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主体 95
二、检疫程序 95
三、流通过程中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和监督 96
四、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管理 96
五、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管理 96
六、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管理 97
七、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检疫 98
八、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 98
九、检疫收费 99
第六节 动物诊疗法律制度 99
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99
二、执业兽医管理制度 101
三、乡村兽医管理制度 104
四、兽医医疗事故的处理与鉴定 106
第七节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106
一、动物卫生监督的概念和作用 106
二、动物卫生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107
三、动物卫生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107
四、动物卫生监督的要求 111
五、动物卫生监督后的处理 112
第八节 动物防疫的保障制度 113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13
二、加强基层防疫队伍的建设 113
三、建立动物防疫补偿制度 114
四、建立和健全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115
思考题 115
第七章 出入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 116
**节 概述 116
第二节 检疫监督制度 117
一、注册登记制度 117
二、其他检疫监督制度 118
第三节 检疫许可制度 119
一、进境检疫许可制度 119
二、出境动物检疫许可证制度 121
三、过境检疫许可制度 121
第四节 检疫程序具体制度 122
一、检疫报检制度 122
二、产地预检制度 122
三、现场检疫制度 123
四、运输工具检疫制度 123
五、隔离检疫制度 124
六、实验室检验制度 125
第五节 检疫处理制度 126
一、对进境动物的检疫处理 126
二、对进境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处理 126
三、对携带、出境和过境动物的检疫处理 126
四、对出境、过境动物产品的检疫处理 126
五、对运输工具的检疫处理 126
第六节 检疫出证和收费制度 127
思考题 128
第八章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法律制度 129
**节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法律制度概述 129
一、重大动物疫情的概念 129
二、我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法律法规体系 129
三、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意义 134
第二节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法律制度 135
一、应急预案制度 135
二、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136
三、监测网络与防控体系制度 136
四、应急预备队制度 136
五、宣传教育制度 137
第三节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法律制度 137
一、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137
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37
三、重大动物疫情认定制度 139
四、重大动物疫情公布制度 139
五、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139
六、重大动物疫病病原管理制度 139
七、重大动物疫情感染人群时采取的措施 139
第四节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139
一、应急指挥系统制度 140
二、应急系统启动制度 140
三、应急处理分级管理制度 140
四、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制度 140
五、应急处理措施 141
六、疫区解除封锁制度 142
七、经费保障和补偿制度 142
八、应急措施执行强制力保障制度 143
第五节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法律责任制度 143
一、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43
二、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44
思考题 144
第九章 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145
**节 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145
一、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概述 145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管理 146
三、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149
第二节 兽药管理法律制度 151
一、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法律制度 152
二、兽药残留监控法律制度 156
三、新兽药管理法律制度 157
四、法律责任 159
第三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法律制度 161
一、概述 161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法律制度 163
三、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法律制度 164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管理的法律制度 165
五、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管理的法律制度 167
六、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的法律制度 168
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168
思考题 170
第十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171
**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171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概念及任务 171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发展概况 172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 172
第二节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法律制度 173
一、病原微生物的管理原则与分类 173
二、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与管理 175
三、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与管理 175
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与管理 178
第三节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法律制度 179
一、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179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要求与管理 181
三、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的生物安全审查要求 182
第四节 实验室感染控制法律制度 183
一、感染控制中对实验室的要求 183
二、感染控制中对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 183
第五节 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184
一、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 184
二、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方式和要求 184
三、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 184
思考题 184
第三篇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救济
第十一章 动物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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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篇 法学基础理论与动物卫生行政法 **章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的效力、法的适用、法律关系、守法和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八个方面。学习法学基础理论需要理解法、法律规范、法律效力、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之间的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规范人们的行为。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制定或认可两种形式,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不同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法律规范构成,这些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布生效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就形成了法律关系,如果违法行使权利或不履行义务,就会产生法律责任并由有权机关通过具体的惩罚措施达到法律制裁的目的。因而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对学习动物卫生行政法有普遍指导意义。 **节 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历史现象,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尤其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私有制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阶级的出现是法产生的政治根源。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形成而出现的。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反映了对立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里,处于不同阶级地位的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愿望和要求,但是,不是所有的阶级都能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变为法律,只有统治阶级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因为统治阶级掌握着国家的政权,它可以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把本阶级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变成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且人们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所以,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各类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从抽象意义上而言的,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条例、法令、决议、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就我国现行法律来说,主要指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权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狭义的法律是从特定或具体意义而言的,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法的特征 (1)国家创制性。法律出自国家,一般来讲国家是法律的唯一来源。特殊情况下,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欧盟等国际组织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国际规则、协议或者条约,凡加入这些国际组织的成员均受其约束。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制定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认可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行为产生的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2)特殊规范性。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特殊规范性。法律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的目的。人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则是法律规范的间接调整对象。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例如,道德规范主要通过思想引导和舆论压力来调整社会关系。 (3)普遍适用性。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共同遵守的法律效力。法具有普遍性,是将法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并不是说每一部特定法律都在一国全部领域内对所有的人生效。 (4)国家强制性。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的程序来执行。不管每个人的主观愿望如何都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国家的干预,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也称法的形式),即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二)法的渊源的种类 (1)习惯法。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的生产与交往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行为模式。我们的生活中存在多种多样的习惯,但不是所有的习惯都能成为法律,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成为法律,而这种习惯就是习惯法。 (2)判例法。判例是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案件所作的判决。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判例不仅对本案有效,而且对以后案件的审判活动有强制性和指导性,以后的类似案件必须符合前例,这就是法学中所称的“遵循先例”。这样一来,司法机关的判例就具有了普遍约束力,变成了法,称之为判例法。 (3)制定法。制定法是指由立法者有意识地制定的系统的、条文化的、书面形式的法律。它是针对某一类情况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 (4)协议法。协议法是指通过双方或多方协商产生的,对参与达成协议的各方都有约束力的法,如国际关系中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5)法理。法理是由学者通过分析、研究提出的,经过国家认可的,可以对法律实践有实际影响或直接约束力的法。历史上世界各国都曾把法理视为法的正式渊源,现在各国则普遍否定法理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三)我国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法的主要渊源,由全国人大通过和修改,具有*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非常严格。它规定和调整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的全局性问题。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这些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也具有法的效力。 (3)行政法规及规章。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此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地方性规章,具有法的效力,但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州、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和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其权限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来行使。特别行政区享有其他地方国家机关所没有的某些权力。 (7)国际条约。这里讲的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律规范性文件,如条约、公约、合约、协定、声明等。这种国际法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围,但就其具有与国内法相同的效力而言,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四、法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和方法,可以将法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又称制定法。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不成文法大体上分为习惯法、判例法、法理三种。 二是根据法的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直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关系,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如民法通则。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对应的,是从司法审判活动中分出来的法律类别:一个规定的是审判内容,一个规定的是审判程序。 三是根据法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这种分类仅限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在有的国家又称为基本法,是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国家根本问题的法。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确认和规定社会关系某个领域的问题的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根本法,不得与根本法相抵。因此,法学上有时把根本法称为“母法”,将普通法称为“子法”。 四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或一般事项,在全国适用的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群或特定事项,在特定区域有效的法,如国家公务员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有时一部法律相对于某一部法律是特别法,而相对于另一部法律,则是一般法。但是,这种划分并非没有意义。因为,从理论上讲,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即特别法发布后,一般法的相应规定在特殊地区、特定时间、对特定人群将终止或暂时终止生效。 五是按照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是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过协商形成的处理双边或多边关系的协议,用以规定国家间、地区间相互关系。国际法仅对加入或签订协议的国家和地区有效。国内法是一个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规定一个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国内法一般来说在国家主权所涉及的范围内均有法律效力。 六是按照法保护的利益不同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始于民法法系国家,在普通法系国家中不适用。公法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设定的法律。私法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所设定的法律。 第二节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有如下基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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