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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与特殊性 法、伦理及政治的哲学观察

普遍性与特殊性 法、伦理及政治的哲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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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01024559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56
  • 出版时间:2022-05-01
  • 条形码:9787010245591 ; 978-7-01-024559-1

内容简介

  在法律实践、伦理实践及政治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具有贯通性的基本问题,这就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它是人类实践必然要面临的关系场域,具有鲜明的存在论意蕴。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实践呈现了辩证法的整体风貌,而这种辩证法的基点则是特殊性,特殊性生成普遍性而又内在地要求普遍性,这要求普遍性向着特殊性的返回。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展开预示了实践智慧的登场,无论是法哲学,还是伦理学,抑或是政治哲学,都无法抛开实践智慧的理论与方法。人们生活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实践场域之中,其所蕴含的生存论维度意味着对人自身存在状态的关切和恰当生活的追求。

目录

导论
**章 关系场域
一、普遍性谋制
二、特殊性根据
三、冲突与融通
四、关系的实践

第二章 问题面向
一、根本性问题
二、本体与中道
三、实践与方法
四、境遇辩证法

第三章 实践智慧
一、价值的牵引
二、本体的力量
三、实践与真理
四、本体性经验

第四章 理论观察
一、理论的本性
二、法律哲学观
三、人性与自由
四、法哲学观察

第五章 恰当生活
一、幸福的追求
二、恰当的尺度
三、审美与简约
四、恰当性种种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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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普遍性与特殊性(法、伦理及政治的哲学观察)》:  当我们细心观察的时候,会看到普遍性被垄断的现实,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的存在现象,这样就可能产生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割裂。尽管我们期望普遍性的掌控者能够体察特殊性要求,在特殊性的融合中生成普遍意志,但这或许仅仅是一种理想。普遍性会形成自身特殊的利益结构,或者只是为了某种抽象的观念而架构起一套普遍性法则,普遍性失去了与自身赖以存在的生活世界的依托。一旦普遍性割裂了自身与特殊性的联系,而用一种命令的姿态掌管了特殊性的命运,那便意味着特殊世界的萧条。特殊的声音被禁锢在各自的领域中,即便是发出绝望的呐喊也无济于事。特殊性陷入了无底的深渊,垂死挣扎却无人理睬。  普遍性真地就是普遍性吗?倘若普遍性仅仅是一种托词呢?而实际的普遍性或许仅仅是某种被普遍化的特殊意志,这样的普遍性并没有实现自身对特殊性的视域融合。没有了普遍意志,也许只能是某种特殊性上升为普遍性的高度,但却并不是真正的普遍性,因此这样的普遍性便没有合理性。普遍性沦落为特殊性,特殊的普遍性却要充当共同意志的普遍性角色。世界被特殊的普遍性掌控,这样的世界能够呈现出一种合理性价值吗?人们能够获得一种好的生活吗?好的生活是一种接受由特殊性的融合而构造的普遍性法则规训的生活。如何生成普遍性呢?理论的设计未必能够获得现实的效果,当某些人将特殊性转化为普遍性并掌控其运行的时候,生活本身时常会发生某种程度的扭曲。  并不是所有的领域都适合于普遍性的掌控,特殊性有特殊性的存在方式和处事方式。倘若特殊性在自身的世界中能够发挥自洽的功能,那就不需要普遍性的介入,然而特殊性中也会自发地生成普遍性,人终究不能逃离普遍性而单纯地生存于特殊性当中。普遍性与特殊性和谐共处,共同塑造着人们的美好生活。普遍性自然要明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道理,保持自身的边界意识,从而才能够确立自身的权威。到处指手画脚的普遍性会失去自身的尊严,其对特殊性的掌控会让世界变得更加糟糕。特殊性自有特殊性的价值,在特殊性领域中人们生成了自主性的运行机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特殊性疏离了普遍性,普遍性仍然在发挥着自身对特殊性的影响,只不过降低到了一个较低的限度。好像有两种类型的普遍性,不管是自发的普遍性,还是创制的普遍性,都有可能把特殊性变成“殖民地”。“殖民者”的旗号是冠冕堂皇的,他们以为自己的“对象”是“愚昧”,消灭愚昧是他们“天经地义”的“职责”。普遍性在其运行中具有扩张的趋势,我们会在其中沦陷自身。  普遍性必须具备节制的美德,否则普遍性就会超越自身的边界,对原本自洽的生活领域进行毫无原则的掌控。这里的主语固然是“普遍性”,但终究要落实到作为主体的人身上,普遍性的节制美德便是掌控着普遍性的主体的美德,或者是某个共同体的美德。*好的方式是在共同体内部形成一种良好的共识,或者生成一种充满着节制美德的惯习,在惯习中对普遍性的安置才可能产生持久的效力。然而,对于某些事物,我们只能理解,却无法控制。鲜活的元素被窒息了,平白无故地让生活变得单调乏味。生活需要“浪花”,“浪花”就是特殊性。生活在特殊性领域中的人们固然可以自洽地生活,但却不可能与普遍性脱节,他们必须在某些方面符合普遍性的设定,哪怕普遍性并不具备自身的合理性。于是,人们要按照普遍性设定安排自己的生活,抽调了特殊性世界的特殊性规律,牵强地使自身符合普遍性要求,特殊性丧失了自身的合理性立场,人们过着一种扭曲的生活。我们就生活在特殊性与普遍性的“此消彼长”当中,但我们需要平衡,作为智慧的平衡需要在实践中养就,逐步地就转化为了一种习性。  ……

作者简介

武建敏,1969年12月生,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西北大学教授。先后获得东北师范大学哲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哲学硕士及法学博士学位。2012-2013年间赴芝加哥肯特法学院从事法哲学研究,并进行了“实践法哲学”的概念审思。讲授法哲学相关课程,从事法哲学、法律思想史及司法行为理论研究。著有《传统司法行为及其合理性》《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审判的艺术》《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阐释》《实践法哲学:理论与方法》等专著,发表论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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