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24380
- 装帧:8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64
- 出版时间:2022-05-01
- 条形码:9787521624380 ; 978-7-5216-2438-0
本书特色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情景再现 看图学法:漫画形象轻松学法 解答依法:通俗语言专业解答 条文释法:法条链接有理有据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丰富全面,应有尽有,主要包含:人身伤害维权法律常识、医疗事故维权法律常识、劳动就业维权法律常识、婚姻纠纷维权法律常识、遗产继承维权法律常识、消费维权法律常识、旅行住宿维权法律常识、合同维权法律常识、房屋物业维权法律常识、知识产权维权法律常识、未成年人维权法律常识、老年人维权法律常识。此外,本书精选的内容为生活中很好常见和实用的案例场景,并且多是现实中真实的案例,较为现实实用。本书配以生动形象的漫画,供读者参考、思索,可以说是“看图学法”,相信一定能给读者带来阅读和学法上的乐趣。在案例讲解方面,我们均以专业律师的角度和水准对案例做出了详细而全面的解答,并且,所给出的结论也是法院通行的判决结果,具有相当的专业性与非常不错性。此外,我们在编写此书的时候,避开了法言法语,采用了通俗易懂的大众语言,秉承了普法不忘通俗的理念和初衷。
目录
**章??人身伤害维权法律常识 / 001
当好心劝架却被砍伤时,可以要求受益人承担部分医药费吗? / 003
路人被路边倾倒的林木砸伤,可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 005
父母因担心河对岸少年打水漂伤着孩子,可以要求少年停止打水漂吗? / 007
因制止精神病人伤人而受到伤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自己的损失? / 009
因物品堆放在门口导致他人被砸,损失谁来承担? / 012
两个商贩为躲避城管而同时撞伤路人,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 014
被邻居家的小狗咬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 016
不慎掉下地铁站台而受伤,地铁部门是否应赔偿? / 018
第二章??医疗事故维权法律常识 / 021
医疗事故包括因抢救不当给病人造成损失吗? / 023
患者到私人诊所就医发生意外,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吗? / 025
医务人员在手术中将纱布留在患者体内,医院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吗? / 027
护士顶替麻醉师给患者打麻醉药,出现事故,医院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吗? / 029
患者因医生透露病情而被“吓死”,其家属可以向医院索赔吗? / 030
因司药员发错药致使病人服药中毒,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032
误诊后,医院以“私了”的方式与患者家属解决纠纷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 034
医院存在过失,患者有权要求医院返还医药费吗? / 036
医疗事故纠纷中除了患者还有哪些人能作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提出哪些请求?/ 039
第三章??劳动就业维权法律常识 / 04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该如何主张劳动报酬等权利? / 045
用人单位以办理手续为由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的做法合法吗? / 047
劳动合同会因劳动者谎报学历而无效吗? / 049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连续工作的时间应从何时起算? / 051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哪些人员要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 053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取得劳动报酬吗? / 055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因读研辞职,用人单位能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 / 057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让职工加班的条款吗? / 059
用人单位不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 061
第四章??婚姻纠纷维权法律常识 / 065
只举行了仪式却尚未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 / 067
已婚男士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有效婚姻吗? / 069
离婚时,均有过错的夫妻双方是否能互相要求损害赔偿? / 070
丈夫私自借钱为父治病,离婚时谁来偿还? / 073
夫妻离婚时,一方有权因生活困难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吗? / 076
一方有权要回另一方擅自出售的夫妻双方共有房屋吗? / 078
离婚时,能要回婚前送给女方的彩礼吗? / 080
第五章??遗产继承维权法律常识 / 083
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还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吗? / 085
非婚生女有继承权吗? / 087
受资助人有权利要求适当分得遗产吗? / 089
生父母对养子女进行赠与时,养子女可以接受吗? / 091
放弃遗产继承的继承人是否需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 092
立遗嘱人设立了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哪份遗嘱才有效? / 094
遗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设立的,这样的遗嘱还有效吗? / 096
涉及了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的遗书算遗嘱吗? / 098
第六章??消费维权法律常识 / 101
商店以“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来处罚消费者合法吗? / 103
饭店对团购的顾客可以不开具发票吗? / 105
消费者能否要求样品家电按照保修期保修呢? / 107
商家用翻新品作为新品出售,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 109
网购收货后发现缺货,该怎么维权? / 111
约定货到付款的网购商品,在货物送达后买方可以拒收吗? / 114
商家因顾客自带酒水而收取“开瓶费”,合理吗? / 116
在饭店吃饭时吃出苍蝇,该怎么办? / 119
农贸市场生熟食品混搭销售时,消费者有权拒绝吗? / 121
第七章??旅行住宿维权法律常识 / 125
乘客自己把头伸出车窗外导致受伤,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127
乘客可以因空调车不开空调而要求退票吗? / 129
乘客是否能因飞机晚点而要求更换班次或者退票? / 131
旅客在宾馆住宿时遭遇抢劫,宾馆应当承担责任吗? / 132
当旅客未付房款离开时,旅馆有权阻止吗? / 134
旅行社有权擅扣退团费吗? / 137
景区门票的票价“因人而异”,有法律依据吗? / 139
旅行社对于游客在旅途中猝死的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吗? / 141
导游可以在景区安排各种收费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吗? / 143
第八章??合同维权法律常识 / 147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只摁手印有法律效力吗? / 149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 151
合同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另一方当事人能否主张中止履行? / 153
当合同无效时,一方当事人能否主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 155
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使对方额外支出的费用由谁承担? / 157
在送货单上签字后发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送货方承担责任? / 159
商品试用结束后,出卖人能否向买受人主张试用费? / 16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时,贷款人能否提前收回? / 163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提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吗? / 165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时,承揽人能否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 167
中介人在提供服务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 169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该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 171
第九章??房屋物业维权法律常识 / 173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期满之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是否还有效? / 175
购房者在支付房屋的首付款之后,还可以解除合同退掉房子吗? / 177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 179
业主有权让他人替自己参加业主大会,并提出相关建议吗? / 180
业主有权享有小区里的商业广告的收益吗? / 182
物业公司出租物业管理用房的行为合法吗? / 184
业主占用小区的共用场地进行营业活动,是否会受到处罚? / 186
第十章??知识产权维权法律常识 / 189
著作权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吗? / 191
对二人合作的作品如何进行著作权保护? / 193
作品所有权转移意味着著作权也随之转移吗? / 194
作者能否不经单位同意许可第三人使用职务作品? / 196
两方以上同时申请某一发明创造的专利,如何确定专利权归属? / 199
什么情况下适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 201
行使共有的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吗? / 204
不知自己出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应该承担责任吗? / 205
法律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如何进行保护? / 208
第十一章??未成年人维权法律常识 / 211
孩子可以要求离异父母增加抚养费吗? / 213
未经孩子允许,父母可以查看孩子的隐私吗? / 214
父母损坏孩子的东西,孩子可以要求父母赔偿吗? / 217
贫困学生就没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了吗? / 220
学校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学生进行罚款吗? / 222
学校有权拒绝残疾学生入学吗? / 224
学校对教学楼踩踏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226
关于未成年工的保护,法律都作了哪些特殊的规定? / 229
第十二章??老年人维权法律常识 / 233
如何确定老年人的监护人? / 235
儿子代耕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收成应该归谁所有? / 237
老人以子女不回家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吗? / 238
子女不照看生病老人的做法违法吗? / 240
儿媳妇逼公婆离家出走,公婆该怎么办? / 242
子女可以协议约定不赡养父母吗? / 244
子女骗父母钱的行为是否违法? / 246
声明断绝父女关系后,还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 248
节选
当好心劝架却被砍伤时,可以要求受益人承担部分医药费吗? 情景再现 周一早上,田某在公司门口碰到同事王某正在与一名男子争吵,走过去询问得知,该男子无意间撞倒了王某,但却未向王某道歉,王某非常生气便指责了该男子,因此两人发生了争执,越吵越凶。田某赶紧劝架,但该男子却突然拿出一把小型水果刀,想要刺王某。田某见状立即上前阻拦,并挡在了王某的面前,混乱中水果刀刺中了田某。该男子见自己伤了人非常害怕,便立即逃跑了。后田某被送到医院,经过治疗花了将近7000元的医药费。那么,在找不到该男子的情况下,田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部分医药费吗? 依法解答 田某可以让被自己“救”的王某承担部分医药费。我国《民法典》**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知,行为人为保护他人的人身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在不能确定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田某在劝架过程中为防止男子刺伤王某,致使自己受伤。在找不到刺伤自己的男子的情况下,田某有权要求受益人王某承担部分医药费,以补偿自己的损失。如果王某不愿承担医药费,田某可以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总结提示 行为人为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在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这并非要求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受益人对行为人为保护自己而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路人被路边倾倒的林木砸伤,可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情景再现 赵某家住在郊区,每天需要坐一个小时的公交车才能到达公司。某天早上,赵某和往常一样到附近的公交站点去等车。当赵某快要走到站牌前时,马路一侧的一棵大树突然倒了下来,正好砸中赵某的头部,赵某当场被砸晕,后被送进医院进行治疗。事后,经过调查得知该树早已出现倾倒迹象,但管理该路段林木的A区公路局一直没有采取措施,这才酿成现在的后果。赵某家人在得知后便找到A区公路局,要求A区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赵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A区公路局承担吗? 依法解答 我国《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在我国对于侵权行为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责任追究。该法**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案件中的体现。 本案中,赵某因林木倾倒而被砸受伤,且林木倾倒是A区公路局疏于管理造成的,因此应该推定A区公路局存在重大过错,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A区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结提示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若受害方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与加害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而加害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法律上就依据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方有过错,由加害方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使受害人(诉讼中的原告)在诉讼中处于优越的地位,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索赔请求权的实现。 父母因担心河对岸少年打水漂伤着孩子,可以要求少年停止打水漂吗? 情景再现 张某今年15岁,正在上初中二年级,他*喜欢做的事情就是和好朋友一起到公园的河边打水漂,他觉得打水漂会让自己忘掉所有不开心的事情。周日下午,张某和好朋友又来到河边打水漂,正当他们玩得尽兴时,突然听到对面有人大喊要求张某等人立即停止这种危险的游戏,这个人就是王先生。原来,当日王先生带着4岁的女儿在河边散步,他发现河对岸的几个孩子正在打水漂,担心会伤到自己的孩子,所以才要求张某等人停止打水漂。请问,王先生的要求合法吗? 依法解答 王先生的要求是合法、正当的,张某等人应当停止这种危险游戏,或者到其他没有游人的地方玩。 本案涉及数人的行为构成危险时应当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数人的行为都有可能引发损害,一方面,是指数人所实施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只是一种可能性。各个危险行为人在实施危险行为时主观上都没有共同的指向,也并不是基于某种意思联络向受害人施加损害,损害发生的真正原因乃是数人中的一人或一部分人的行为,并不是数人基于共同的过错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某人所实施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则该人并不属于此处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对此,我国《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面对可能危及自己或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人停止危险行为,或要求其使用其他方式,以保障任何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张某等人打水漂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是具有危险性,极有可能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王先生父女在小河对岸,张某等人打水漂极可能会伤害到他们。所以,王先生让张某等人停止游戏,这个要求是正当的。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总结提示 面对可能发生的侵害,防患于未然比事后赔偿更能保护双方的利益。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设定的意义也在于此,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作者简介
维权帮,从事普法类图书策划、书稿撰写的专业团队,是一群热心于向读者普及生活实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成员有的来自高校,有的来自律师事务所,搜集寻常百姓生活中、工作中*常遇到的法律问题,用简洁而专业的语言予以解答,并将这些知识编辑成书。希望我们提供的专业知识,成为读者维权的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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