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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通义

侵权责任法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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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206518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56
  • 出版时间:2022-05-01
  • 条形码:9787100206518 ; 978-7-100-20651-8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法学本科学生、民法研《侵权责任法通义》一书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以贯通法律条文及释义的方式,对侵权责任法的全部内容进行了系统的学理解释。全书分为绪论与本论两大部分。绪论对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进行精当阐述,并详尽梳理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发展脉络;本论部分以法典条文为线索,根据理论新发展、实务新经验和立法新材料,对侵权责任编进行逐条释明。本书可作为法学院侵权责任法课程的教学用书、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案头工具书,以及普通读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务指导书。

内容简介

  《侵权责任法通义》特点:  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贯通法律条文及释义,对侵权责任法进行系统的学理解释。  分为绪论与本论:绪论部分对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进行精当阐述,并详尽梳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发展脉络;本论部分以法典条文为线索,根据理论新发展、实务新经验和立法新材料,对“侵权责任”编进行逐条释明。  《侵权责任法通义》可作为法学院侵权责任法课程的教学用书、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案头工具书,以及普通读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务指导书。

目录

绪论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点
二、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三、侵权责任法的发展
四、侵权责任编与其他法、其他救济制度的关系

本论
**章 一般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对象
二、侵权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
三、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五、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六、预防性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七、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八、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二章 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含义和规则
二、侵害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
三、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
六、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七、双方均无过错的损失分担
八、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监护人责任
二、委托监护双方的责任
三、行为人暂时丧失意识致人损害的责任
四、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和劳务派遣责任
五、个人劳务责任
六、承揽人和定作人责任
七、网络侵权责任
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九、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展开全部

节选

  《侵权责任法通义》:其三,时间的先后性。因果关系是一种前因后果的关系,因和果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人的行为在先,损害后果在后,二者之间才会有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在损害后果发生后实施的行为与该损害之间决不能存在因果关系。2.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决定着行为人对损害是否会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如何判定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上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条件说与原因说两种学说。原因说中又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等不同观点。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现象即各种条件都为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要无此事实即无该结果发生,此事实与结果之间就为有因果关系。依条件说,如果结果的发生须是相互交错的多数原因共同结合才会发生的,则每个原因均视为等价,因而每个原因均为构成因果关系之原因。因此,条件说又称为等价说。例如,某人被他人打伤,在送医院治疗的途中,因交通事故致该人死亡。因为若某人没有被打伤也就不会被送往医院,也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致该人死亡;若在去医院的途中不发生交通事故,该人也不会死亡。因此,他人将该人打伤的行为与交通事故都是该人死亡的原因,都与该人死亡的后果间有因果关系。由于依条件说,在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对于构成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过于广泛,因此,为限制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出现了原因说理论,主张对于引发损害后果的各种事实应区分原因与条件。从而也就提出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学说。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才为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无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则行为仅为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二者间无因果关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在如何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上,又有直接联系说、决定说与现实说等不同的观点。直接联系说认为,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则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说认为,如果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则该行为为损害结果的原因;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一定作用,但不能决定引起该结果发生的,则行为仅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条件而不为原因。现实说认为,只有行为为结果的发生提供现实性时,二者才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仅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提供可能性,则该行为仅为条件,而不为原因。必然因果关系说在我国曾有相当的影响,但现在学界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而不再采用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某一事件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者,还不能断定二者有因果关系,只有在有同一条件可发生同种的结果时该条件才为该结果发生之原因,二者间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之重点,在于注重行为人之不法行为介入社会之既存状态,并对现存之危险程度有所增加或改变。亦即行为人增加受害人既存状态之危险,或行为人使受害人暴露于与原本危险不相同之危险状态,行为人之行为即构成结果发生之相当性原因。依照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分为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两步。**步是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有事实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在如何判断事实因果关系上也有不同的观点,主要为必要条件说。依必要条件说,在行为人的行为为损害结果发生之不可欠缺的条件即“若无,则不”时,行为与结果间为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判断行为人之行为系损害发生之不可欠缺的条件上,主要有删除说与代替说。删除说的判断方法是:想象将被告完全排除于事件的发生当场,其他条件不变,若事件仍然会发生,则被告的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不可欠缺的条件;反之,若无被告的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或者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发生,则被告的行为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代替法的判断方法是:假设被告在现场但从事合法行为,再检验事件发生是否因而改变。若仍发生同样结果,则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无因果关系。通说认为,在被告的行为系作为时,应采删除说;被告的行为系不作为时,应采代替说。……

作者简介

  郭明瑞,1947年9月出生于山东招远的一个小乡村。1966年值高中毕业之际,“文革”爆发,高考中止,于1967年回村务农。1969年3月至1975年4月在部队服役。退伍后在农村中学任民办老师。1977年恢复高考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于1982年1月毕业后留校任教。1985年8月为支援烟台大学建设和解决两地分居,调入烟台大学。  1982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199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1985年晋升讲师,1988年晋升副教授,1992年晋升教授。曾任烟台大学校长。2011年9月至2017年9月曾被山东大学特聘为人文社科一级教授。  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研究,现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荣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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