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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740941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56
  • 出版时间:2021-04-01
  • 条形码:9787517409410 ; 978-7-5174-0941-0

内容简介

本书对职务犯罪审查调查过程中易出错、易混淆的42个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通过案例简述、观点评析以及法规适用等,帮助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常见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及追诉标准,正确理解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应该如何有效衔接,是一部深入浅出、贴近党员干部学法用法需要的法律读物。

目录

一、贪污侵占型职务犯罪
1.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2.电工骗取村集体资金,是否构成贪污罪?
3.会计、出纳奉命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吗?
4.两人共同用虚假发票贪污,如何区分主从犯?
5.主动退回已侵占公款,是不是犯罪既遂?
6.套取公款发奖金,是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7.截留禁止收取的费用,是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8.公司改制过程中隐匿财产,是滥用职权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二、挪用型职务犯罪
1.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2.挪用公款无力偿还,是否转化为贪污?
3.9年前挪用公款30万元,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4.将优抚资金挪作公用,构成犯罪吗?

三、贿赂型职务犯罪
1.医院副院长、事业编制医生、临时聘用的药房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吗?
2.妻子收受丈夫下属的钱款,丈夫构成受贿罪吗?
3.为取得合法贷款的竞争优势而送钱,构成行贿罪吗?
4.收受钱款后又用该钱款替送钱人还债,是否构成受贿?
5.这笔8年后补借条的750万元,是借款还是贿赂款?
6.市委书记之妻弟,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7.多人共同受贿,以犯罪总额还是以个人实际所得数额定罪处罚?
8.既骗取国家补贴又索取贿赂,应数罪并罚吗?
9.为谋取正当利益而送钱,构成行贿罪吗?
10.因“被勒索”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吗?
11.在受贿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行贿人构成犯罪吗?
12.在行贿犯罪中,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3.帮行贿人向受贿人传递钱物,是行贿罪的共犯还是介绍贿赂罪?
14.按照协议向国家机关支付费用,是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15.引航站因提供服务而多收取费用,是正常经营行为还是单位受贿?
16.被国家机关索贿的水电公司,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吗?

四、渎职型职务犯罪
1.聘用人员可以作为渎职罪的主体吗?
2.经请示上级后降低处罚标准,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3.在尽职调查中被骗,构成犯罪吗?
4.将单位账户信息泄露给骗子,是滥用职权还是失职?
5.单位负责人擅自索要协作费,构成单位受贿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6.律师把从法院复印的案卷材料交给当事人亲属,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7.考试开始后至结束前的试卷,是国家秘密吗?
8.不将本单位涉嫌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9.因受贿少征税款,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10.在环境监管中应发现而未发现污染问题,构成犯罪吗?
11.经营与自己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构成犯罪吗?
12.水泥设计院副院长,是否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13.利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炒股营利,构成内幕交易罪还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构成什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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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行为表现中有使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贪污,这是容易与诈骗罪混淆的一个方面。贪污罪与诈骗罪之间*明显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诈骗罪的主体;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本案中,林某、隋某、赵某、王某、周某、李某等六人隐瞒了农村低压线路改造工程全部费用由国家出资的事实,虚构了各村必须承担该项改造所需要人工费、车费和饭费的事实,使各村认为,必须承担该项低造改所需要人工费、车费和饭费,才能进行改造,从而向林某等人支付了费用。林某等六人利用做电工的便利条件,骗取各村低压线路改造费,对该事实并没有争议。林某等六人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诈骗罪,问题的关键在于林某等六人是否是贪污罪的主体。  那么,林某、隋某、赵某、王某、周某、李某是否是贪污罪的主体呢?  1.林某等六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林某、隋某、赵某、王某、周某、李某都是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是国有公司,林某等六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关键看该六人从事的是否是公务。  那么什么是"从事公务"呢?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本案中,林某、隋某、赵某、王某、周某、李某作为A供电所甲营业站的电工,其工作内容是低压线路的改造、安装、维修、抢修、抄表收费,其提供的是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不具备职权的内容。所以,其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所以,林某、隋某、赵某、王某、周某、李某等六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2.林某等六人并非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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