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100207485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65
- 出版时间:2022-07-01
- 条形码:9787100207485 ; 978-7-100-20748-5
内容简介
本书对越南从古到今的法律制度发展情况进行了概述,分为上下两篇,上篇“越南各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分析了越南传说中的文朗国与瓯雒国时期的社会与法律形态,梳理了越南地区在南越国、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等北属时期所实施的法律制度,阐述了越南立国后的封建时期国家机构设置、官制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介绍了其法属殖民地时期以及“二战”后的法律发展概况。下篇“越南现代各部门法的发展”对1945年后越南法律制度发展情况分别从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劳动法、司法与诉讼制度等不同方面进行了论述。
目录
一、越南简况
二、越南法律史研究的缘起
三、使用的文献
上篇 越南各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
**章 越南远古时期的社会与法律
一、越南民族和国家的起源
二、传说中的文郎国与瓯雒国
三、文郎国与瓯雒国时期的法
第二章 越南北属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越南北属时期简史
二、越南北属时期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南越国时期交趾、九真郡的法律制度
四、两汉在交趾、九真、日南三郡的法律制度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交州的法律制度
六、隋唐时期越南的法律制度
七、北属时期越南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三章 越南立国初期(吴、丁、前黎朝)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越南立国的过程
二、越南立国初期的统治机构
三、越南立国初期的法律制度
四、越南立国初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四章 越南封建制度巩固和发展阶段(李、陈、胡朝)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国家机构设置与官制
二、法律制度
三、属明时期对越南封建法律制度的影响
四、该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五章 越南封建王国鼎盛时期(后黎朝)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后黎朝的国家机构与官制
二、后黎朝的法律制度
三、后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六章 越南封建后期(阮朝)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阮朝的司法机构设置
二、阮朝的立法活动
三、《皇越律例》及其主要内容
四、阮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七章 法属殖民地时期越南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法国在越南的殖民政策
二、法属越南的政治制度
三、法属越南的多元法律形态
第八章 “二战”后越南法律制度的发展
……
下篇 越南现代各部门法的发展
跋
参考文献
节选
《越南法律史》: (四)法律规定与时俱进 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一系列新问题,所以在法律中也要加以体现,这样才可以避免法律的滞后带来的弊病。越南刑法在新的形势下,也规定了一些新条款,体现了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意义。譬如其刑法规定了以下具有时代性的罪名: 见死不救罪。第102条规定,在他人正处于危险境地,有条件施救而不施救的,处以警告、2年以下监外改造或者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救助者本人就是过失引起危险情况发生的人,或者不救助者有职务上或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规定对于弘扬民族美德、提倡社会正义,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传染艾滋病罪。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故意传染或传播给他人的,*高可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这一罪名的处罚,分别规定在第111条至第115条、第117条和第118条等,可见对这一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当大。 制造、传播、扩散计算机病毒罪。计算机病毒是现代信息技术社会的一大公害,为了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越南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制造或故意以各种方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扩散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给计算机网络造成混乱,或者曾因该行为被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后又再犯,造成很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取消案籍制度 1999年《刑法典》规定中有项制度很特殊,即第九章规定的“取消案籍”。按照法律规定,被结案者如果有刑法中规定的情形就可以取消案籍,即其犯罪记录在个人档案中被删除,并由法院发给证明,此后就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具体规定中分为法定取消案籍和根据法院决定取消案籍、特殊情况取消案籍三类。 1.法定取消。其一是被免予刑罚者,其二是所犯罪行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自判决执行完毕或者执行时效结束后的固定期限内未犯新罪者:对被判处警告、罚金、监外改造或者被判处徒刑但被缓刑者为一年;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为三年;被判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为五年;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为七年。 2.根据法院决定取消。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是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名誉罪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本人情况、遵守法律的态度、劳动改造的态度决定取消案籍,但是有一定的条件:(1)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从执行完毕或执行时效结束之日起七年内未犯新罪。(2)被判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从执行完毕或者执行时效结束之日起七年内未犯新罪。(3)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从执行完毕或执行时效结束之日起十年内未犯新罪。可以由申请人提出。但是法律规定首次申请取消案籍被法院驳回的,须满一年方可再申请;二次申请被法院驳回的,须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 3.特殊情况取消。被结案者有明显进步并有立功表现,经其所在机关、组织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地方政府建议,可在达到规定执行期限三分之一后取消案籍。 ……
作者简介
伍光红,1975年生,广西全州人,法学博士。现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职越南河内国家大学法律系博士生导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常务理事、广西东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西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并获聘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专家,曾挂职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主持了国家、省部级、地厅级科研课题6项,已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和其他刊物发表专业论文40余篇,编写刑事诉讼法学教材4部,在国内外出版专著、译著等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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