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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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01024358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94
- 出版时间:2022-05-01
- 条形码:9787010243580 ; 978-7-01-024358-0
内容简介
从非典到新冠,再次警醒国人要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并进一步反思公共卫生法治的价值,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一部体系化的卫生法学教材对于传播这一理念,并通过卫生法学理论的科学化,引起我国法学教育界对卫生法学科的重视,加快卫生法治人才的培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卫生法学原论》围绕“健康权”这一核心概念,尝试建构中国卫生法学新体系。全书分为总论和分论,共设五编二十八章。
目录
**编 卫生法总论:以健康权为主线
**章 医疗卫生与法治建设
**节 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卫生法治
一、公共卫生危机应对呼唤卫生法治
二、现代医学技术发展推动卫生法律体系更新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卫生法治建设
四、从生到死的卫生法律问题
五、现代社会卫生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第二节 健康中国与卫生法治
一、健康中国的战略愿景
二、法律在健康领域的重要作用
三、卫生法治托起健康中国
第二章 卫生法与健康权
**节 健康权在卫生法中的核心地位
一、健康权的概念
二、健康权的法律基础
三、健康权的内容与类型
第二节 围绕健康权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健康权对传统法律关系的冲击
二、以健康权为核心的卫生法律关系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属性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卫生法律关系的类型
第三节 健康权实现路径的多元化
一、构建完善的卫生法律体系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前提
二、权利与义务实现的途径
第三章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节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二、卫生法的渊源
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与内容
二、保障人权原则
三、健康正义原则
四、自主原则
五、共治原则
六、健康促进原则
第四章 卫生法的历史演变与体系建构
**节 卫生法的历史发展
一、卫生法的历史发展
二、卫生法的发展阶段和立法进程
第二节 卫生法学的体系
一、卫生法学科的独立性
二、卫生法的体系
第三节 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卫生法与公法
二、卫生法与民商法
三、卫生法与国际法
四、卫生法体系的内在逻辑
第四节 卫生法的全球化
一、全球治理与卫生法的使命
二、国际卫生法的发展
……
第二编 以公众健康权为核心的国民健康法
第三编 以个体健康权实现为目标的医疗服务法
第四编 健康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健康产品法
第五编 健康权的伦理向度:生命伦理和法律
节选
《卫生法学原论》: 2.公共卫生保障中的政府主导 我国国家的属性就是以公共服务为主,这就决定了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开展过程中的责任和角色。政府不仅要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规范和制度,而且要担负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主要财政支出,并把应尽的职责纳入法制化轨道。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工作得到有效开展,我国的医疗卫生水平以及质量才能得到真正的有效的提高。 1986年召开的健康促进大会标志着世界范围内新公共运动的开始,大会发表的《渥太华宣言》提出“在政府领导下,在社会的水平上,保护人民远离疾病和促进人民健康的所有活动”,其核心内容是强调政府在卫生事业中的核心地位,同时更为重视社会科学对促进健康的作用。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承担更为积极和主动的角色。 健康权属于社会权,政府应当对其尽积极义务,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政府在保障公民普遍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利的体制机制中承担起主体责任。为了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促进健康公平,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的制度制定、规划安排、经费筹措、服务提供、综合监管中都应承担主要义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的规定彰显了政府在保护公共健康权上的主导作用。第15条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第29条规定:“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第39条第2款规定:“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多处明确规定政府主导责任,整部法律围绕政府的医疗卫生服务主导责任展开。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该法的其他章节系统规定了政府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教育培训医疗卫生人员、保障药物供给、保障医疗卫生费用的义务。 公共健康权的实现以公共卫生的发展为基础,公共卫生发展需要党政多部门的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公共卫生是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政府的主导作用表现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对社会、民众和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流行;教育民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培养高素质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技术人才,为促进公众健康服务。 政府主导作用*突出的表现是在保障公民基本公共卫生权利方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维护居民健康为出发点,内容主要涵盖:疾病与健康检测、重大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健康教育、预防免疫、妇幼保健以及计划生育等。这些服务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其社会效益远大于为服务提供者带来的效益。公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接受传染病防控服务、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服务、职业健康保护、妇幼保健服务、老年人保健服务、残疾预防和残疾康复服务、院前急救、精神卫生服务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8条规定,政府通过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向公民直接提供,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间接提供。因此,政府必须主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供给。尤其是在老龄化背景下,在世界卫生组织“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战略目标下,政府更应积极主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全面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3.社区卫生服务及健康教育中的政府主导 社区居民健康教育是居民接受有组织的、有计划的、系统的卫生教育活动,而获得有关疾病预防、健康保健、紧急救治等医疗卫生知识。由于健康教育的效益属于弱感知型,人们往往容易忽略其重要性,而不会选择通过付费购买获得此项服务。然而,健康教育是国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健康教育服务可有效提升国民健康素养,因而,政府责无旁贷,必须承担起该服务项目的筹资责任,保证健康教育服务在城市社区中广泛、顺利地开展。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一旦未能得到有效供给,其危害将波及整个社会,后果不堪设想,强化政府在此类卫生服务中的筹资责任,不仅仅是因为它无法由市场机制进行有效供给,更是因为这是政府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必然职责。《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专章规定了保护公共健康权,政府在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的制度与措施。如第67条规定公民有权从政府获得健康信息;第68条规定公民接受健康教育的权利;第70条和第71条规定国家组织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建立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第72条规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障公众健康;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建立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营养状况监测制度;第75条和第76条规定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制定特殊人群健康工作计划;第77条和第78条规定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控制吸烟饮酒,促进公民健康。 ……
作者简介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律顾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管理与法治分会主任委员。德国洪堡学者、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卫生法学、计算法学,出版《民法基本范畴研究》《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理解与适用》《条文释义与法律适用》等著作和教材19部;发表法学学术论文90多篇。参与《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起草论证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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