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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0364674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943
  • 出版时间:2004-02-01
  • 条形码:9787503646744 ; 978-7-5036-4674-4

内容简介

《德国物权法(上册)》着重贯彻对不动产物权法与动产物权法的区分处理。对不动产权权法自成系统地予以阐述,作者于1948年出版的《土地法》中,即曾法试。彼时的构思,如今在更广泛地基础上得以继续,并扩及至动产物权法。与此同时,作者不仅努力将所谓的物权法边缘领域纳入整体阐述之中,还致力于处处揭示私法制度与公法间的关联。所呈现给读者的,应是当今法律现实的物权法。为达此一目的,《德国物权法(上册)》更着重强调对各种法律事实的评价。

目录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作者中译本序
德文第十七版序
德文**版序(摘录)
翻译凡例
本书德文缩略语表与中译名
**部分导论
**章物权法对人类共同生活的意义3
第二章现行法中的物权法规范——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之区分11
**节物权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11
一、作为实体(私)法的物权法11
(一)客观意义上的物权:物权法11
(二)主观意义上的物权——物权12
(三)作为私法一部分的物权法14
(四)作为实体法之物权法15
二、“民法典”第三编之外的物权实体法规范16
三、物权法性的国际私法17
第二节“民法典”第三编之内容: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18
一、区别18
二、立法之主导思想19
三、本书之阐述方法20
第三章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之种类结构21
**节基本概念21
一、“物”的概念21
(一)物的有体性21
(二)归类问题22
(三)动产——土地23
二、物的功能整体性24
(一)重要成分24
1民法典第93条的基本规则24
2民法典第94条之特别规定25
3法律效果25
(二)一般成分27
(三)表见成分27
(四)从物28
(五)可替代物——可消费物30
三、收益——孳息30
(一)问题30
(二)概念31
第二节物权种类结构概要32
一、所有权——占有——所有权种类——类于所有权之权利33
(一)所有权与占有之区分33
(二)单独所有权——共有33
1共同共有与一般共有之区别33
2作为按份共有的住宅所有权38
3共同享有权利的其他情形39
(三)类所有权之权利:地上权39
(四)相对的所有权40
1让与之禁止40
2信托式的让与41
二、限制物权42
(一)用益物权:役权42
1用益权42
2地役权——限制的人役权42
(二)变价权43
1担保物权43
2实物负担44
(三)取得权44
1先占权44
2物权性的先买权44
3预告登记45
(四)补充:在自己的物上所成立之权利45
三、期待权46
四、“物权化的”相对权及其他法律地位50
第二部分共同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理论与制度
**编 结 构 原 则
第四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57
前言:基本思想57
一、“绝对性原则”58
(一)针对任何人的全面性的法律保护58
(二)人的不可分性60
二、公示原则61
(一)转让作用61
(二)推定作用62
(三)“善意取得作用”64
三、“特定原则”(“确定性原则”)65
(一)权利人之主体地位65
(二)处分行为66
四、可转让性原则66
(一)原则与例外66
(二)可否通过契约而附条件67
五、“无因性”68
第五章物权行为69
**节基础70
一AE8AE10、立法之规定70
二、物权行为学说的基本概念70
(一)物权合意70
(二)外部之公示71
(三)双方与单方法律行为71
第二节可适用之法律规定72
一、“总则”之可适用性72
(一)可适用之基本规定72
(二)修正75
(三)物权法中的归责76
(四)一般交易条件法之适用79
二、债法的适用84
(一)原则上的不适用性及其例外84
(二)为第三人利益之物权契约?85
(三)不当得利法上的返还请求之禁止86
第三节物权行为与物权公示86
一、物权行为与物权公示之间的基本关系86
二、物权合意之约束效力88
(一)不动产物权88
(二)动产物权89
三、决定物权合意的法律行为条件上的时间点89
第四节物权行为与其法律原因——物权行为的“无因性”91

5取回权194
(六)费用偿还请求权之主张194
第二节适用范围问题195
一、关于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规定之适用范围196
(一)限于无权占有196
(二)有权他主占有人之超越占有权199
(三)不再享有占有权之占有人200
(四)无权的他主占有人201
1基本原则201
2例外:无权他主占有人之超越(假想的)占有权201
二、竞合问题203
(一)基本原则:民法典第987条以下之规定为排他性特别规范203
(二)例外:他主占有人之超越占有权204
(三)例外:民法典第816条204
(四)例外:侵害型不当得利之其他情形205
(五)例外:无法律原因之占有取得中的收益返还206
第三节具体构成要件207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207
(一)请求权人与请求权之相对人207
(二)请求权之内容208
(三)债法规定之可适用性210
(四)占有丧失212
(五)时效212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213
(一)无权他主占有人之责任213
(二)民法典第991条第2款之意义213
(三)例案214
三、收益返还请求权215
(一)基础215
(二)他主占有中的特殊问题215
四、费用偿还请求权217
(一)基础217
(二)费用之概念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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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弗里茨.鲍尔( Fritz Baur .1919-1992),生于迪林根/巴伐利亚。1930-1933年于慕尼黑与图宾根学习法律,1934年取得博士学位,1940年取得教授资格,1956-1977 年退休。在职期间一直在图宾根大学任正职法学教授,其教席为:“民法与诉讼法”;其间多次拒绝德国其他大学的聘任。 弗里茨.鲍尔平生治学,虽重在物权法与诉讼法两块(学界祝贺其70寿辰的文集,亦大多为此两领域),但涉猎极广,著作满架(至1981年5月1日,仅其著作目录,竟达13页之多)。所撰多种教科书,均为经典性著作,其去世后,由其弟子不断修订,沿用至今。弗里茨.鲍尔一生学术头衔众多,并多次获荣誉博士学位。 于尔根.F .鲍尔(JurgenF. Baur,1937- ), 生于图宾根。弗里茨.鲍尔之子,故有深厚家学渊源。早年在图宾根、格丁根与慕尼黑学习法律,并以优异成绩先后通过**次与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1962 年在图宾根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并如人们所预期,开始其学者生涯。1971 年在慕尼黑通过教授资格论文,取得教授资格。其教授资格论文题为《德国卡特尔法上的滥用》,至今仍为该领域开创性( gundlegnd)的论文。1972 年起在汉堡大学任正职法学教授。1988 年至今专任科隆大学法学教授,其教席名称为:“民法经济法与欧洲法”。 于尔根.F.鲍尔治学板广,近年以能源法与欧洲法为其重点并有多项学术兼职。其6(197年)与6(2002年)大寿时,京年及学界友人即摸文成集,以示庆贺。这在德国法学界实为少见,其学术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罗尔夫.施蒂尔纳(RolfStimer,1943-),生于斯图加特。现为弗莱堡大学法学教授,德国与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主任,意大利民诉法学者协会荣誉会员,“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美国“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法律研究所欧洲通讯员,德国巴登一符腾堡州高等法院法官。曾任奥地利、瑞士与德国民诉法学者协会主席,在任教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期间,曾兼任瑞士日内瓦大学的客座教授。2001年与2003年曾受聘担任美国哈佛大学客座教授。 施蒂尔纳教授研究领域广泛,涉及物权法、支付不能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等,注重比较法之研究方法,所撰法律教科书及法律评论等均为该领域的权威著作。 张双根,1969年10月生于安徽潜山。1988 年9月-1992年7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 年9月-1995 年7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 年7月留校任教于该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1998年12月-1999 年12月,获“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奖学金,赴德国进修。2000年6月至今,在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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