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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卷)(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卷)(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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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353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891
  • 出版时间:2022-07-01
  • 条形码:9787510935312 ; 978-7-5109-3531-2

内容简介

《优选人民法院公报》是优选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献,由优选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优选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 《优选人民法院公报》(年鉴版)是以《优选人民法院公报》(月刊)为基础编辑出版的系列司法文献性丛书。编辑和出版《优选人民法院公报》(年鉴版),为社会各界能够及时查阅优选人民法院的有关信息资料,全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以及法官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工作的状况,开辟了一个新的渠道。《优选人民法院公报》(年鉴版)按年度汇编,每年1卷,面向社会公开出版发行。 《优选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卷)基本保留了2021年《优选人民法院公报》(月刊)及两期增刊的内容,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文献、任免事项、裁判文书和案例等各项资料的类别为栏目,并以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等为划分,将《优选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全年公布的资料和文献内容重新进行了整理和归类,以便于读者能够按《优选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年度、资料的文档类别和法律类别进行查阅。同时,本书附赠法信账号,读者可享人民法院出版社法信平台资源,阅览“法信·公报专区”海量资源。

目录

司法解释
综合
*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12月29日)

刑事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1年4月13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民事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
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
商事
知识产权
行政与国家赔偿
执行
文献
任免事项
司法文件
裁判文书选登
案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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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以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旅游者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依据民法典**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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