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24298
- 装帧:60g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460
- 出版时间:2022-03-01
- 条形码:9787521624298 ; 978-7-5216-2429-8
本书特色
【关联对照】本书将根据司法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司法解释附到《民法典》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 【新旧对照】将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涉及条文内容与原司法解释条文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新旧对照表作为电子版增补附在书中,扫描二维码即可阅读。 【相关司法解释】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附录收录6个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及答记者问、4个民法典具体领域司法解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民法典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典型案例】收录*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件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批)。
内容简介
本书将*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的条文,主要包括《*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条文放到相关主法条之后,作为关联对照,方便专业人士使用查找,并后附上新旧司法解释条文的对照。对于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之不一致之处,也加以清楚的标注。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编总则
**章基 本 规 定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
节选
**编 总则 **章 基 本 规 定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联对照 《总则编解释》 第二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对照 《总则编解释》 **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联对照 《总则编解释》 第四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对照 《总则编解释》 第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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