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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类案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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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2646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13
  • 出版时间:2021-11-01
  • 条形码:9787510226465 ; 978-7-5102-2646-5

内容简介

  *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组织编写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类案纵横》从案件纪实、办案感悟和理论述评三个维度对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办理的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进行了客观的记录、真切的回味、深刻的分析。  通过《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类案纵横》,我们不仅更加坚定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信念,而且深切地体会到,专业追求与朴素正义之间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遥远的距离,并且,只有当司法机关对案件质量的专业追求与公众的关切及其朴素的正义观契合时,我们才真正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实现了司法为民,达到了法治的根本目的。

目录

序言

**部分 典型个案中正当防卫制度的演进历程
一、于欢案:让公众真正开始关注正当防卫制度
二、昆山反杀案: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分水岭”
三、福建赵宇案: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上“开先河”
四、涞源反杀案:对住宅安全的不法侵害不退让
五、董民刚案:对人格尊严的不法侵害认定要注重考量前因
六、唐雪案:即使有其他选择,也可以行使防卫权

第二部分 正当防卫制度司法适用疑难解析
一、好制度如何充分发挥制度红利
二、缺少目击证人,证据链如何精准认定
三、反抗非法传销组织致死,如何认定
四、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第三部分 检察官办案感悟
一、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办案体会
二、关于赵宇正当防卫案的一些思考
三、涞源反杀案中的“正”与“不正”
四、盛春平正当防卫案办案体会
五、办理周某某正当防卫案总结
六、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背后的检察支持
七、办理董民刚正当防卫案的几点感悟
八、唐雪正当防卫案办案心得
九、办理王浪防卫过当案总结
十、办理赵建鹏正当防卫案的曲折心路

第四部分 理论述评
一、近年来正当防卫研究综述
二、正当防卫教义学的评析与展望
……

第五部分 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第六部分 相关文件和案例解读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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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类案纵横》:  “需要注意的是,**处刀伤是两人在抢夺甩落在地面刀的过程中,于海明率先抢到并顺势捅刺死者刘海龙腹部。当时两人都处于激烈运动状态中,刘海龙身体向前的惯性力量与于海明对向捅刺的力量叠加,是伤口较深的原因之一。”王勇表示。  *后,参与会商人员一致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至于具体如何认定及下一步如何处理,仍需召集相关专家以及向上级请示后再定;同时决定对于海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会议结束后,苏州市委政法委负责同志将案件会商情况向苏州市委汇报,得到市委的充分肯定。  30日下午2时30分许,刘华检察长通过电话向*高检报告案件进展,并请示必要时是否可以发声阐明正当防卫理由。张军检察长很快作出批示:“……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宜尽早作出决定发声;若未移送即由公安结案,检察机关宜相应发声。”  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公安机关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该通报提到撤销案件的主要理由如下:  **,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境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第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综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第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随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表示,支持公安机关对该案作出的撤销案件处理决定。为了厘清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以及正当防卫认定适用上的模糊认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检察机关为什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四点意见,包括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等,从查明事实、法理情等方面予以详细释法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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