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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与实务指南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与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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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7589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68
  • 出版时间:2022-09-01
  • 条形码:9787521627589 ; 978-7-5216-2758-9

本书特色

语言通俗易懂: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伤认定问题 内容全面翔实:围绕工伤认定标准、认定时间、认定程序等展开 72个典型案例:案例经典实用,可作为法务工作者的办案参考 **操作指南:全面展现工伤认定全过程,指引解决各类难题

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用人单位在员工出现工伤时进行工伤认定的标准、工伤认定的时间、工伤认定的程序等内容展开,并讲述了常见的工伤认定、特殊的和例外的工伤认定等情形。全书结合实务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展开,对工伤认定的场所、认定人的年龄、认定的证据、疾病、工伤保险、不同的用人单位、不同的用人类型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剖析。为相关员工和用人单位提供了细致的讲解,帮助读者解决实务中的工伤认定问题,防范和处理纠纷,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管理,提高治理效能,促进有关员工与企业单位的和谐。

目录

**章 工伤是怎么回事儿

一、工伤概述

二、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有哪些

三、工伤认定中的员工有哪些

第二章 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二、什么是工作原因

三、工作时间怎么认定

四、工作场所包括哪些

第三章 常见情形工伤的认定

一、上下班途中受伤都是工伤吗

二、突发疾病死亡都能构成工伤吗

三、工作中遭受暴力就属于工伤吗

第四章 特殊情形工伤的认定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二、挂靠单位聘用人员发生工伤怎么认定

三、违法分包或转包中的工伤如何认定

四、原因不明的工伤如何认定

第五章 例外情形工伤的认定

一、醉酒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二、吸毒不得认定为工伤

三、自杀能否认定为工伤

四、故意犯罪情形的工伤认定

五、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六章 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

三、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如何救济

四、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章 工伤赔偿那些事儿

一、工伤待遇有哪些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兼得吗

三、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怎么办

四、用人单位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

五、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能否解除

六、工伤可以“私了”吗

附录:有关工伤的主要法律法规等

展开全部

节选

一、工伤概述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狭义的工伤,仅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所受的伤害,不包括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对工伤的认定适用广义的工伤概念。 (二)工伤的法治进程 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失效),**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进行规定。同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1996)。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又发布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代替前者。2014年9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代替GB/T 16180-2006。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陆续颁布了《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工伤立法及相关保险制度。 二、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有哪些 (一)一般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本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但是,这些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要成为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并不具备组织性的法定要件,难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的规定,这些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这类单位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2条第2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作者简介

王勤伟,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发起合伙人,炜衡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炜衡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执业以来,先后为几十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擅长公司法律与劳动法律业务。出版专著《劳动争议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合编《中小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实务》等书籍。 业务领域:法律顾问、公司法律事务、劳动法律事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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