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4874987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15
- 出版时间:2022-07-01
- 条形码:9787548749875 ; 978-7-5487-4987-5
内容简介
2018年初我国开启了一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深刻变革,从上至下进行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同期,应急管理部门的成立拉开了我国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序幕。新的部门积极适应新体制、新要求,以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和有力的举措奋力破解难题,实现了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开局。应急管理体制改革是一次全新的再造、重建,是脱胎换骨。随着改革的深入,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发生了相应的转移,出现了执法权力趋于集中、执法对象明显扩大、执法主体相对综合、法律规定呈现分散的局面。为了顺应时代改革形势,以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为目标的国家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也随即展开。整合优化应急管理系统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完善执法体系,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提上日程。统一思想,全面掌握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的内涵和外延,建立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 基于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根据应急管理机构改革后的体制,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了研究。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对现有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对执法主体和权限进行了界定,对相关执法程序予以明确。同时,展望建设中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蓝图,结合应急管理实际,对为适应大应急、多灾种而亟须实施“严格、协调、精准”执法的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模式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在综合性和协调性方面仍然有较大的推进和改革空间,一些制约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瓶颈问题仍然需要持续关注及解决。令人鼓舞的是,部分省市区已开始了相关领域的改革和探索,如广东省要求全面推行应对自然灾害“一体三预”和安全生产“一线三排”等工作机制,均是以新的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模式应对多灾种,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实施精准治理的探索和实践。
目录
**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内容
第三节 实施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意义
第四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
**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第二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第三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章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节 应急管理专门性法律规范
第二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 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节 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前景展望
第四章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
**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
第二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的分类
第三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
第四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
第五节 推行"三项制度"的落实
第五章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式
**节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节 应急管理行政强制
第三节 应急管理行政许可
第四节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
第五节 应急管理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节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和管辖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和方法
第四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终结
第七章 应急管理行政救济
**节 行政救济
第二节 应急管理行政复议
第三节 应急管理行政诉讼
第四节 应急管理行政赔偿
第八章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
**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三节 刑事责任
第九章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及文书制作
**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使用
第二节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常用文书制作
附录
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案例
参考文献
节选
二、常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行为 (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 我国对安全生产依法严格管理,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根本法律,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专门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可以说是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的基础,其中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常见违法行为有如下几种: 1.违反《安全生产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常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等行为。《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通用、全面、基础性的法律规定,该法律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也是普遍通用的规定。 2.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等行为。该办法被认为是《安全生产法》的补充和说明,可被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适用。3.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等行为。4.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行为。 5.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未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 6.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指定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等行为。该暂行规定是一部专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进行管理与监督的部门规章。 7.违反《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行为。该规定是一部专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行政罚款的部门规章。 8.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等行为。该条例是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一部专门的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做了全面和系统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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