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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03036244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171页
  • 出版时间:2013-01-01
  • 条形码:9787030362445 ; 978-7-03-036244-5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13章,以民用航空法的主要内容为基本框架,结合民航业发展的趋势和变化,系统阐述了法规的相关内容。本书每章后安排了思考与练习,引导学生思考,扩展学生的视野。

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中国民航法制建设
1.2 中国民航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1.3 《民用航空法》及其主要特点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2章 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2.1 航空法的名称及其定义
2.2 航空法的特点
2.3 6个基本概念
2.4 航空法的渊源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3章 航空器
3.1 航空器的定义
3.2 航空器的国籍
3.3 适航管理
3.4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4章 航空人员
4.1 航空人员的概念
4.2 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
4.3 机长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4.4 空中交通管制员与机长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5章 民用航空机场
5.1 机场概述
5.2 机场管理
5.3 国际机场与联检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6章 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援救与事故调查
6.1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
6.2 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6.3 搜寻援救人员、事故当事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7章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7.1 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和性质
7.2 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8章 航空运输的管理制度
8.1 航空运输的产业属性和产业特点
8.2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
第9章 航空运输合同
第10章 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与刑罚
第11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12章 国际组织
第13章 热点讨论——航班延误和机票超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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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民用航空法基础》:  6.1.5搜寻援救的准备  为了保证搜寻援救工作的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负责搜寻援救的机构应当未雨绸缪,随时做好搜寻的准备。  根据《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各地区管理局应当事先拟定在陆上使用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中国民航局批准后,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拟定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民航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定期组织演习,以备实施。  对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也做了规定,即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使用航空器、船舶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航空器、船舶的类型,以及日常准备工作的规定;②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和船舶使用的港口,担任搜寻援救的区域和有关保障工作方面的规定;③执行海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船舶、航空器协同配合方面的规定;④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商请当地驻军派出航空器、舰艇支援的规定。  6.1.6搜寻援救的实施  根据《(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在我国搜寻援救区内,发现或者收听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发现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在陆地的,并应当同时通知当地政府;其位置在海上的,并应当同时通知当地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必须立即做出判断,按照《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对处于不同紧急情况下的民用航空器采取相应的搜寻援救措施,并及时向中国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及有关单位报告或者通报。  在我国搜寻援救区内,搜寻援救要根据民用航空器所处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收到关于民用航空器迫降或者失事的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和当地驻军进行搜寻援救,并指派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以下5个方面:组织抢救幸存人员;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措施防火、灭火;保护好民用航空器失事现场;为抢救人员或者灭火必须变动现场时,应当进行拍照或者录像;保护好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及机上人员的财物等。指派的现场负责人未到达现场的,由**个到达现场的援救单位的有关人员担任现场临时负责人,并负责向到达后的现场负责人移交工作。  对处于紧急情况下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的援救措施通报该民用航空器机组。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已经不存在或者可以结束搜寻援救工作的,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解除紧急情况的通知。6.1.7搜寻援救的国际合作  由于国际民用航空的国际性,出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很可能是在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领域内或公海、公空,因此,对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国际合作就显得非常重要。  1944年《芝加哥公约》规定,当外国航空器在一缔约国领土内遇险后,该缔约国应“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当局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施”。这是对民用航空器进行搜寻援救的国际合作的基本规定。  除此之外,1944年《芝加哥公约》附件12对“搜寻援救国际合作”做了更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一缔约国在受其本国所规定的条件制约下,必须准许旨在搜寻失事航空器及其幸存人员的另一国援救单位立即进入其领土范围。这是援救本国遭遇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必需的。但同时,一缔约国当局为了搜寻救援的目的,希望其援救单位进入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必须向有关国家援救协调中心或由该国指定的此类其他当局提出申请,说明其计划任务及其进入该国的必要性。被申请的缔约国当局必须立即认收这种申请,并在需要时,尽速说明执行该计划任务的各种条件。  在实践中,一国进入另一国境内进行搜寻救援有这样3种途径和方式:**种情况是双方或各方之间签订了搜寻救援协定,以方便入境援救;第二种情况是通过援救协调中心或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提出申请;第三种情况是通过外交途径申请入境。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三章**百八十二条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援救还做了如下的明确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区内遇险,其所有人或者国籍登记国参加搜寻救援工作,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两国政府协议进行。  总之,搜寻援救的国际合作不但是必需的,而且是十分重要的。各国之间应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尽一切可能为出现紧急情况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救援提供所必需的各种方便和条件,以使航空器及其人员的损失降到*低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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