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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撰的法理与方法研究

指导性案例编撰的法理与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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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212304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32
  • 出版时间:2022-06-01
  • 条形码:9787100212304 ; 978-7-100-21230-4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法学研究者、法律领域《指导性案例编撰的法理与方法研究》是国内首部专门以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方法为主题的法理学著作,不仅从法理上讨论有关指导性案例的编辑、撰写、著述和叙事等方面的实施方法,阐述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方法在指导性案例编撰活动中的运用,而且以对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实证分析为观照和依托,致力于构建切合法律适用的法院指导性案例编撰方法理论,有助于深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指导性案例自身编撰原理以及其中法律方法运用等议题的讨论。

内容简介

本书基于法律适用的视角,探索符合司法裁判要求的法院指导性案例编撰方法,寻求关于指导性案例编撰理念与技术的认识成果。除导论之外,全书在结构上分为八章。其中,**章到第三章是从总体上对指导性案例编撰的法理和方法进行论述,不仅提出并阐释了中国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著成”特性,还以对“同案同判”证立理据的寻求为基础说明了案例指导的制度建构原理,并在宏观层面勾画了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方法的运用脉络及其根据;第四章到第六章是对指导性案例编撰方法具体问题的专门论述,包括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指导性案例中案件事实陈述的编撰和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编撰。第七章是以论述非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为参考坐标,反思内含指导性案例编撰等方面的案例指导制度发展问题。作为附论,第八章论述了如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指导性案例的编撰。

目录

导论

**章 中国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著成”
**节 指导性案例为何需要“著成”?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的编撰及其内容分析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编撰中的文本剪辑和要旨著述

第二章 “同案同判”的证立与案例指导的制度构建
**节 “同案同判”的意义与一般根据
第二节 作为公共判断的司法裁判与“同案同判”
第三节 “同案同判”的制度建构与案例指导制度

第三章 法律方法与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方法
**节 法律逻辑与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方法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编撰对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

第四章 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编撰中的运用
**节 法律解释方法与指导性案例的编撰
第二节 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编撰中的运用构造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解释具体方法的运用

第五章 指导性案例中的案件事实陈述及其编撰
**节 案件事实的不同形态和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
第二节 基于案件事实陈述的指导性案例运用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制作中的案件事实编撰

第六章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及其编撰方法
**节 裁判要点:从法律适用到司法规范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类型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形成与编撰

第七章 非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
**节 对非指导性案例“指导性”的界定与承认
第二节 非指导性案例“指导性”的实现及其方法
第三节 非指导性案例运用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

第八章 附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指导性案例编撰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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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指导性案例编撰的法理与方法研究/华东政法大学70周年校庆丛书》:  二、指导性案例编撰中的案例文本剪辑  与言谈的话语所具有的当下性意义相比,文本是运用文字符号等“由书写所固定下来的话语”,对于案例文本而言同样如此,案例的权威和效力意义就体现和展示在具体的文本中。案例文本的剪辑是对原有生效判决所进行的整理和加工,文本的剪辑直接针对被遴选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指导性案例编撰的具体过程中,对案例文本的剪辑一般而且至少要通过两种步骤及方法的运用,即案件事实的剪裁和判决结果的采编。  1.案件事实的剪裁  案件事实是任何司法判决都**的构成要素,任何判决都是针对一定案件事实而适用法律的产物,没有案件事实也就无所谓判决。案件事实是进行裁判活动的起点,是发现、评价和适用法律的出发点,究其原因,从司法方法的技术层面审视,法官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这只有在已发生的案件事实被陈述了之后,才有可能”,在判决事实部分出现的“案件事实”是一种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基于此项目的,“事件必须被陈述出来,予以整理”。基于相同缘由,以案件生效判决为基础而形成的判例,对案件事实的要求也是极为重要而且必需的。正如杨仁寿所指出的,“实则,判例与事实不可分”,这一点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并无不同,“故所谓‘判例’云者,应指包括事实在内之整个案例而言,绝非仅止于从判决理由中摘录要旨数句,更易数字,即予‘著成’”。所以,把包含案件事实的生效判决编撰并确认为具有权威意义的判例,对案件事实的处理就不可避免地内含于其中。  作为以案例解释法律的形式,中国法院指导性案例必然也要体现对原判案件事实的珍视。指导性案例以法律适用为指向,致力于实现“同案同判”,而此目标的实现着眼于个案裁判之间的融贯性和关联性,某个待决案件与一个指导性案例是不是属于“同案”就基于在案件事实方面的比较和厘定,即案件性质上的定性分析与案件情节上的定量分析都应以对案件事实的衡量为重要依据,案例文本中的事实无疑也提供了判断是否应当“同判”的必要语境。由此可见,案件事实的编撰对指导性案例而言实有不可或缺的价值,否则,“故援用‘判例’时,苟将‘事实’置之不顾,又何能援用?”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判例编纂还是大陆法系既有的判例汇编活动,一直有强调发布完整的判例全文的主张,而实践上许多(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也出于对判例“标准化”的寻求以及对方便查询和易于适用等经济律的考虑,在判例编纂时对案件事实方面的处理都有去除繁杂情节的做法,使案例中的事实陈述表现为经过一定剪裁的“短篇”。  在鲜明的成文法制度下的判例编纂活动中,相对于判例制作者欲使案例效力有所拘束的事实情况,原裁判文书中的事实仍旧是“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为考虑案例所实现的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或补充意义,必定要依照这种目的对原案件事实进行某种程度的剪裁,将其中包含的对*终的法律解释和案例效力不具有影响的个别情形、情势排除于具有核心价值的案件事实之外。至于如何在技术上实现这种剪裁,拉伦茨关于法条适用中案件事实的形成方法颇具有借鉴意义。他认为,在无限多姿多彩的事件中,为了形成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总是要先作选择,选择之时,判断者已经考量到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毋宁必须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二者为基础,才能形成案件事实”。在指导性案例的编撰过程中,对原生效判决文书中的案件事实,案例制作者总是也要经历选择,选择与法律对特定问题的评价有重要指向的基本事实、核心事实和重要事实,既要考量这些事实对法律调整和援引适用的重要性,又要考量法律借助这些事实所追求的解释结果的可附着性。  ……

作者简介

杨知文,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律方法研究院研究人员,兼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等。在《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等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专著3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等多项,主要研究法理学、司法理论、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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