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法律制度变迁:知识产权法卷: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ISBN:978756157251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12,463页
- 出版时间:2022-09-01
- 条形码:9787561572511 ; 978-7-5615-7251-1
内容简介
《改革开放40年法律制度变迁(知识产权法卷)(精)》旨在通过全面回顾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变迁,系统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中的变迁逻辑、生成规律和实现路径,以唱响我国法学界献礼改革开放40周年主旋律和强音,为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在新时代更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完善贡献力量。
目录
**节 改革开放前的知识产权法
第二节 改革开放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初创(1978-1992)
第三节 扩大开放与知识产权法的变革(1992-2000)
第四节 中国加入WTO与知识产权法的发展(2001-2008)
第五节 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法的鼎新(2009-2012)
第六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与知识产权法的跨越(2012年至今)
第二章 商标法律制度的变迁
**节 改革开放40年商标法律制度的概述
第二节 商标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商标的注册条件
第四节 商标注册程序的优化
第五节 商标的无效与撤销
第六节 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与许可
第七节 商标侵权的救济
第八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三章 专利法律制度的变迁
**节 改革开放40年专利法律制度变迁的概述
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第三节 专利权的授予制度
第四节 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
第五节 专利的转让与许可
第六节 专利权的限制和例外
第七节 侵犯专利权的救济
第四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变迁
**节 改革开放40年著作权法律制度变迁的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第三节 作品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
第五节 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
第六节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第七节 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
第八节 侵犯著作权的救济
第九节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总体情况
第五章 邻接权法律制度的变迁
**节 改革开放40年邻接权法律制度变迁的概述
第二节 邻接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与主要内容
第三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四节 表演
第五节 录音录像
第六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七节 邻接权的限制与例外
第八节 新技术的发展对邻接权制度的冲击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变迁
**节 改革开放4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变迁的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市场混淆行为的规制问题
第四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问题
第五节 商业误导行为的规制问题
第六节 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制问题
第七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制问题
第八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制问题
第九节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
第十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变迁
**节 改革开放40年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变迁的概述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授予的实质条件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授予的程序制度
第四节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第五节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未来展望
第八章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变迁
**节 改革开放40年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变迁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
第九章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变迁
**节 改革开放40年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变迁的概述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侵犯地理标志的法律救济
第五节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十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迁
**节 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二节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三节 本章小结
后记
节选
(二)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消灭 1.专利制度的转变——奖励取代专利权 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符合的相关法律制度遭到废弃。其中,《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中规定专利权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作为遗产继承,专利权可以作为资产参与企业投资以及转让于他人,并且在发生专利权被侵犯时,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制度设计,都由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而显得格格不入。高度集中的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难以容纳建立在私权基础上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的存在。于是在1963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同时废止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将发明归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得以无偿使用,个人可申请奖励,但不再享受专利权,专利制度遭受废弃。 2.强制性商标注册——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 社会主义改造使得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起来,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后为了加强对经济社会的管理。1957年1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后,我国全面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该意见要求所有的企业、合作社所拥有的商标必须进行注册,未进行注册的商标应在1957年6月30日前向相关商标注册管理部门完成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如若商标注册申请未被核准,则该商标禁止继续使用。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商标的滥用,清理带有落后思想的商标,促使企业注意维持和提高商品质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强化对经济社会的行政管理。之后未经核准的商标不得使用。1963年在商标管理的实际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正式将商标强制注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3.著作权立法探索——加强出版审批 1957年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后,随着反右派斗争的开始,文化艺术产业受到极大的冲击,特别是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之后,与著作权有关的立法工作全部终止。文化出版行业实行的出版审批制度,时至“文化大革命”时期进一步受到强化。在1954年开始管理文化出版行业的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在“文革”中无法正常管理出版活动,除了政治出版物外的其他出版活动均被迫暂停。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便开始组织的著作权相关立法草案工作被迫终止。 (三)立法的基本内容 1.专利相关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1963年《发明奖励条例》规定,发明是一种新的科学技术成就,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前人所没有或国外虽有而未公布;经过实践证明可应用;比现有的先进。这三个条件概括来说分为非公知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这三个条件较之现在的专利法对于发明的要求较低。对于发明的鉴定与核准工作,由国家科委与国防部分别负责,国家科委仅能审查非国防专用发明。发明经批准后,属于国家所有,全国各单位均可使用,发明人仅能向国家申请奖励。1978年新《发明奖励条例》第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发明属于国家所有,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发明。 1963年《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为了鼓励群众改进技术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该立法目的条款中“群众”这一法律主体用词,颇具政治色彩,并非法律惯常用语,说明该条例制定工作已经受到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影响。《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第2条规定技术发明是经过群众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经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更加多、快、好、省,包括工业方法、建筑方法、生物品种改良方法、统计计算方法等。该条例强调行政机关对于技术改进的领导工作,且仅适用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于集体所有制应根据该条例另行规定。技术改进建议经过鉴定具备促进效率效果的,由国家给予奖励,包括荣誉奖励与物质奖励,根据技术改进形成的系统技术资料归属国家所有。 《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颁布,意味着取消了发明权制度以及专利权制度,不再认可专利权,也不认可个人对发明享有权利,发明创造属于国家所有。对于公民的发明创造,实行发明奖励与技术改进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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