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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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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9347
  • 装帧:60g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12
  • 出版时间:2022-12-01
  • 条形码:9787521629347 ; 978-7-5216-2934-7

本书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解读》对法律条文进行逐条释义,阐述立法背景与内容,帮助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主要内容包括: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基本原则;完善电话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有关基础管理制度;支持研发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措施,统筹推进跨行业、企业统一监测系统建设,为利用大数据反诈提供制度支持;加强对涉诈相关非法服务、设备、产业的治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解读》将在该法通过后**时间出版,对法律条文进行逐条释义,阐述立法背景与内容,帮助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目录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电信网络诈骗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依法反电信网络诈骗、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各方职责】

 第七条【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第八条【宣传教育、单位和个人防范】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电话用户实名制】

 第十条【办卡数量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监测识别、处置涉诈异常电话卡】

 第十二条【物联网卡管理】

 第十三条【改号电话、虚假和不规范主叫防治】

 第十四条【涉诈非法设备、软件防治】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金融业务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开户数量和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账户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监测识别处置涉诈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

 第十九条【交易信息透传】

 第二十条【涉诈资金处置】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实名制】

 第二十二条【监测识别、处置涉诈异常互联网账号】

 第二十三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治理】

 第二十四条【域名解析、跳转和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涉诈黑灰产防治和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第二十六条【依法协助办案、移送涉诈犯罪线索和风险信息】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打击职责】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十条【宣传教育义务、举报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非法转让“两卡”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技术反制措施和救济】

 第三十三条【涉诈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第三十四条【预警劝阻和被害人救助】

 第三十五条【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七条【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电信治理规定的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有关金融治理规定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互联网治理规定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从事涉诈黑灰产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非法转让“两卡”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失职渎职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民事责任衔接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与其他法律衔接】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展开全部

节选

**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 立法背景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十分猖獗,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必须依法防范惩治、坚决打击遏制这类犯罪。这就需要根据实践迫切需要,从“小切口”入手,立足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全面系统的、有力的法律支撑。制定本法的有关背景和考虑主要有: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推进国际执法合作,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新型毒品犯罪和‘邪教式’追星、‘饭圈’乱象、‘阴阳合同’等娱乐圈突出问题,要从完善法律入手进行规制,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决不能放任不管。”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指示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举措、关键环节、制度构建等方面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我们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21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对有关工作作出系统谋划和全面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需要完善加强法律制度,为及时解决这一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要求我们必须坚决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制定法律提供坚强保障。近年来,在全国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下降的情况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形势严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约占全部刑事立案数的20%,从刑事报案数看,约占全部刑事警情数的50%。目前日均发案仍超3000起,群众日均被骗损失2亿元,数量仍在高位运行。此类犯罪已成为主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社会诚信、损害国家形象。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一对一”的诈骗有很大的不同,犯罪分子利用通讯网络等技术手段,钻管理上的漏洞,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针对社会不特定群体,特别是老年人、在校学生等,大肆实施诈骗,呈现组织化、链条化、精准化、跨境实施等特征。每个人都可能被骗,人民群众防不胜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此,必须从人民立场出发,坚决打击治理这一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活动。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重要举措。 3.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从现行法律制度看,有关法律从不同方面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作了相应规定,特别是近年来的刑法修改。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系统性、针对性修改,对帮助、预备、互联网企业责任等各环节、各阶段单独定罪处罚,在立法层面解决了网络犯罪定罪门槛高、查证难等突出问题,实现了“打早打小”。同时,其他有关行政的、经济的法律也有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相关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反洗钱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同时,立法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打击治理电诈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有的规定对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来说,还不够明确、细化和有针对性;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和政策文件需要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规定。从实践情况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方面的制度措施不够充分,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治理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方面责任制度,形成协同打击治理合力。针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特点和问题,各方面都认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进一步强化执法和治理工作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有针对性地规定相关制度,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法律保障。 关于专门立法方式。从调研情况看,多数意见赞成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认为:“专门立法是针对特定事项的立法,能够集中全面解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法律问题,从各环节作出规定,体现系统观念和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要求,更有利于防范遏制惩治此类犯罪,更好回应社会关切;其他相关立法条文分散,从各个环节领域分别作出规定,系统性、针对性不强;专门立法在立法技术上没有问题。”也有意见提出,可以在目前正在起草、修改的相关立法中研究解决。后经研究认为,就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专门立法是必要的,各方面对于解决电诈犯罪涉及的金融、通信、互联网治理等各环节制度问题的需求较为迫切,专门立法符合实践需要,可以为及时有效打击遏制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有关主要考虑。这部法律在立法技术、立法方式方面还有以下重要特征:一是研究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小快灵”立法的又一次重要立法实践。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这部立法主要考虑是体现“小切口”,对关键环节、主要制度作出规定,建起四梁八柱,力求精准有效,条文数量不求太多,立法进程要快,是一部体现“小快灵”的立法,将进一步丰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形式。二是研究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体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体现的是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侧重前端防范。三是研究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体现的是急用先行,同时其他行业立法也将共同推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虽然体量小,但涉及金融、通信、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等各领域,是一部集中全面、系统综合、针对性强的小法律,目的是解决当前迫切需要的立法需求,坚持急用先行。同时,其他有关行业性法律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各自行业领域作出专门规范,也是必要的。专门立法与行业立法相互配套、共同发力,将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充分的法律制度供给。四是本法作为一部新型领域立法,立法技术上坚持粗细相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针对的是网络空间的新兴违法犯罪活动,不断翻新变化,规律也在不断变化。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对能够明确细化的予以明确细化,对一时难以看清的作出原则性或者授权性规定,处理好粗与细的关系。本法总体上粗略相间,有的地方很细,也有很多地方作原则性的粗规定。通盘考虑各方面诉求,平衡各方面利益和责任,条文规定详略得当,对拿不准的原则规定,提供法律依据,不作细化规定。本法有很多义务性规定,将来还需要主管部门等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具体确定和根据情况实时调整。 (二)审议中各方面的意见 1.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条规定:“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制定本法。”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草案一审稿**条的意见主要有:一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单位”在有些情形下也是受害者,建议扩大保护范围,在“公民”后增加“法人和其他组织”,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修改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有的认为,草案涉及个人处理信息活动的规范,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和表述,建议增加“根据宪法”的表述。三是有的建议删除“遏制”表述。 2.草案二次审议稿**条规定:“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草案一审稿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修改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保护“组织”合法权益的表述。二是在立法根据中增加了“根据宪法”的表述。 在审议过程中、征求意见过程中、通过前评估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主要有:一是有的提出,将“惩治”修改为“依法惩治”,与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表述一致,意在强调“依法”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二是有的提出,将“组织”修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民法典将组织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草案三次审议稿**条规定:“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未作修改。 4.关于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表述问题。一是关于“遏制”。草案研究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删去“遏制”作为立法目的的表述。法律中很少使用这一表述,类似的表述有“制止”,但也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款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两部法律中规定了与“遏制”类似的“制止”,但并没有在**条立法目的中规定。反间谍法也使用了“制止”作为立法目的的表述,但目前没有其他法律在立法目的中规定“遏制”的,这是本法专门使用的表述,主要考虑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重要指示中指出,要“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十分猖獗,制定本法的重要目的就是为迅速遏制这一犯罪猖獗势头提供法律依据,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是立法的重要目的,是当前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二是关于是表述为“惩治”还是“依法惩治”。如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条中使用了“依法惩治”,但并没有在**条立法目的中进行表述,更多法律表述为“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条规定:“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依法搜集和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行为的相关情报,为防范、制止和惩治上述行为提供情报依据或者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条规定:“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条规定:“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多数法律表述为“惩治”,惩治当然是必须依法进行,这也是制定本法的目的。另外,本法第五条中也再次强调了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作了明确规定,本条立法目的中不再表述为“依法”惩治。 5.关于规定“根据宪法”。除了基础性部门法如刑法、民法典等以外,随着我国法律门类和数量不断细化和增长,哪些法律在立法根据中应当写上“根据宪法”,哪些不需要写,需要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需要结合各个法律的内容和规范的特殊性,与宪法实施的紧密程度等综合判断。当然,即使不写根据宪法,所有法律也都是贯彻实施宪法,根据宪法精神制定的,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宪法规定。本法在草案一审稿中并未规定“根据宪法”,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这一规定。主要考虑有: 一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在于通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这两点在宪法中具有直接根据。宪法对保护公民和组织财产安全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二十八条对打击犯罪作了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二是本法在规定有关反电信网络诈骗制度过程中,有的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限制,如通信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又如,本法对出境的限制等。当然上述规定是为了防范违法犯罪,对这些人员的一些权利和活动进行限制,由于涉及基本权利限制,因此也需要根据宪法的精神,在统筹打击犯罪和维护基本权利这两重宪法目的中进行权衡、统筹考虑,实现精准防范。因此,从本法规范涉及宪法权利的紧密程度和保护需要这一点来看,增加规定“根据宪法”也是必要的。 三是其他关于打击某方面违法犯罪的专项法律也都规定了“根据宪法”的内容。如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内容。与此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也规定了“根据宪法”的立法依据。 四是进一步完备宪法实施制度的需要。党中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其中重要的是通过制定其他法律进行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有必要在本法中规定“根据宪法”的内容。我国宪法对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充分具体的规定。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途径。在依法打击犯罪方面,现行宪法颁布实施40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不断补充和完善刑法,通过关于刑法的解释,并制定了一系列防范和惩处犯罪相关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恐怖主义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这些刑事领域立法为依法防范和惩处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是不断通过立法落实宪法规定和精神的具体举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专门针对当前突出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源头治理的又一部刑事领域专门法律。根据实践需要,及时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效防范和惩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财产、个人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是通过立法推动实施宪法的又一重要举措。 (三) 有关国家、地区的规定 当前,全球电信网络诈骗整体呈上升态势,在很多国家成为新型的主要犯罪类型。为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从一些国家立法情况看,需要不断强化立法保障,打好诈骗治理的法治基础。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为预防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在电信法及相关立法中设置了一系列专门条款,其中美国、韩国的相关规定相对完善和详细。通过对相关条款的梳理总结,目前国外在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方面的立法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电信业务办理实名制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要求,确保主叫身份真实性。美国要求提供语音服务(包括VOIP)的电信运营商应使用用户身份认证框架;韩国要求办理电信业务需要使用人真实信息,监管部门应构建身份核验系统;日本要求移动语音通信服务运营商应当要求用户提供身份信息,未按照规定进行真实身份验证的,移动语音通信服务运营商可拒绝提供服务。同时,为确保用户的真实身份,一些国家还对电信号码资源、电信设备的转让进行规范。如韩国禁止私下交易电信号码,监管部门可要求对私下交易的电话号码采取服务隔离或信息显示限制;日本规定转让终端设备应当取得移动语音通信运营商同意或进行受让人身份验证。 二是完善金融账户监管和反洗钱制度建设,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综合治理。美国通过《银行保密法》确立了金融账户实名制和反洗钱制度,并颁布一系列配套立法保障实施。欧盟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先后发布了五个反洗钱指令,并通过刑事立法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处力度。英国颁布《反洗钱条例》和《犯罪收益法》,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洗钱犯罪罪名体系。澳大利亚通过《金融交易报告法》,建立了金融交易信息报告体系和制度。俄罗斯通过《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修正案和《反洗钱和恐怖融资法》规制洗钱犯罪。日本政府严厉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黑社会等地下钱庄,并规定了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重点打击证券地下融资。韩国的反洗钱立法由《犯罪所得法》和《金融交易报告法》两个主要部分构成。 三是逐渐重视互联网和网络平台治理,拓展政企合作加强技术防范。在实名制方面,以韩国为代表的政府推动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企业推动模式,是全球立法及实践中推行互联网实名制的典型代表。在使用管理方面,欧洲对于互联网企业对用户使用行为管理所施加的义务,采取了“软硬兼施”的制度策略。欧盟2020年颁布《数字服务法》(DSA)和《数字市场法》(DMA),从网络内容治理和互联网经济秩序维持两个出发点加强互联网和网络平台治理,将欧洲数字失衡问题根源直指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守门人角色,着力规范互联网平台对在线内容的守门人义务。 四是强化企业责任和风险管理,压实企业主体在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方面的义务。美国规定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应构建与私营实体进行信息共享的机制,鼓励电信运营者共享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欧盟规定国家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当局有权要求电信服务提供商对涉嫌欺诈或滥用的电信号码停止服务。德国规定为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电信服务提供商可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记录用户所使用的诈骗方法和获得的非法收入信息,并可在规定范围内向国外私人机构提供用户个人数据。葡萄牙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可以中断服务。日本规定电信运营商有正当理由可拒绝提供电信邮件发送服务。韩国规定可利用政务信息共享等机制建立用户身份核验机制,监管部门在存在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形下可要求电信经营企业采取中断服务措施等。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本条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制定本法是“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强调预防是制定本法的重要考虑,本法从电信、金融、互联网和综合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主要体现的都是“防范为先”的重要理念。从实践看,过去在打击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实践表明光靠打是不行的,此前工作中存在打防失衡,注重打击、防范治理制度建设不够的情况。特别是在金融、通信、互联网等管理方面漏洞较多,需要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流、技术流、资金流等环节,以及行业监管、企业平台责任、社会宣传教育防范等各方面齐抓共管,形成制度合力。在强化系统观念、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因此,本法将预防摆在突出位置,立法目的**个就是“预防”。立法目的强调“遏制”,这是当前迫切的首要目标,是治标的首要目标,同样非常重要。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强力推进打击治理工作,自2021年6月起,单月立案数已连续呈同比下降态势,在发案数连续下降的同时,破案率同比上升,这两方面数据表明在严打震慑态势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我国整体犯罪特别是重大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下降的情况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高位运行,因此,是否能够“遏制”电信网络诈骗上升势头和扭转高位运行态势将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目标和挑战。关于“惩治”方面,惩治或者说打击一直是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方式,这一点也同样也不能放松,防范和打击并重,打防管控多管齐下,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和系统治理,才能取得显著成效。“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也是本法制定的重要考虑。本法通过压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各企业反诈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以及公检法打击职责、有关方面宣传职责,还有技术防范措施等,通过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和工作要求,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取得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实效。 第二,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侵害的主要是公民、组织的财产安全,首先是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财产免受诈骗侵害。诈骗分子针对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学生等实施诈骗,致使一些人的养老钱、上学钱、看病钱被骗而遭受重大生活困难,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守护“钱袋子”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首要和根本目标。(2)除了上述财产权益以外,还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保护公民和组织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安全和商业秘密等。(3)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保护公民和组织的有关基本权利。本法在立法过程中始终重视统筹发展和安全,在防范限制有关非法活动、压实企业等责任的同时,也注意精准治理,防止对公民、企业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本法对有关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会采取有关限制卡、号、账户功能、暂停等措施,收集有关必要的个人信息、设备信息等,在采取这些措施时明确规定要限于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同时明确规定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对异议及时处理等,这类情况同样体现了本条规定的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三,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一对一”的诈骗有很大的不同,犯罪分子针对社会不特定群体,特别是利用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大肆实施诈骗,呈现组织化、链条化、精准化、跨境实施等特征,犯罪活动在社会面蔓延,每个人都可能被骗,人民群众防不胜防,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伤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因此,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从维护我国创造的“两个奇迹”成果角度,都必要坚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同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主要体现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危害政治安全,特别是跨境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大量人员出国盘踞特定区域,有组织、产业化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对外形象。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洗钱猖獗,涉及大量资金境外转移,危害国家资金安全等。 第四,立法根据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宪法”是指根据宪法精神,实现宪法目的,贯彻实施宪法。一方面是保障宪法规定的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财产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依据宪法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精准进行制度设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法律中将宪法作为立法依据的经典表述。在其他一些法律中,除了依据宪法之外,还对总结实践经验作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实际上,制定本法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也是重要方面。本法是在总结实践中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推进相关制度建设。 ......

作者简介

王爱立,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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