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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学原理

监察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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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270839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59
  • 出版时间:2022-10-01
  • 条形码:9787522708393 ; 978-7-5227-0839-3

内容简介

  《监察法学原理》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纪检监察法学研究团队,联合南方科技大学廉洁治理研究院纪检监察学研究中心、国内著名纪检监察学者和纪检监察一线相关人员,群策群力、团结协作形成的一项重大研究成果,也是纪检监察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成绩。该书的出版,将进一步明确监察法学的学科属性和定位,阐明基本立场和命题,廓清核心术语和范畴:将有助于提升纪检监察法治理论水平,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监察法学原理》一书注重政治性与科学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注重多元研究方法的融汇使用,注重学习借鉴基础上的创新。全书近五十万字、十三章,分为三个部分:**部分(一、二章),从监察、监察权、监察制度、监察法等基本概念入题,追本溯源、正本清源,回顾了古今中外监察制度和理论的演进和发展,廓清了重要相关概念和命题;第二部分(第三一十二章),紧密结合《监察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及相关释义,融合实务操作、域外相关制度、学界讨论等,勾勒了监察法学的基础原理,同时对监察权的性质、监察职权行使原则、监察法和监察法规的属性等重要理论问题予以回应:第三部分(第十三章),就监察法与党纪法规的贯通衔接进行了深入阐释。

目录

**章 监察制度概述
**节 监察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监察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第三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第二章 监察法概述
**节 监察法的概念、渊源与性质
第二节 监察法的立法目的与指导思想
第三节 监察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监察法律关系

第三章 监察机关
**节 监察机关的性质
第二节 监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第三节 监察机关的内部机构
第四节 监察机关的工作原则

第四章 监察职责
**节 监察职责概述
第二节 监督职责
第三节 调查职责
第四节 处置职责

第五章 监察官制度
**节 监察官制度概述
第二节 监察官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六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节 监察对象
第二节 监察事项
第三节 管辖原则和权限

第七章 监察权限
**节 监察权限概述
第二节 监察职权行使原则
第三节 谈话、讯问与询问
第四节 留置
第五节 查询、冻结等八项措施

第八章 监察证据与证明
**节 监察证据概述
第二节 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关系
第三节 监察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
第四节 监察证明标准

第九章 监察程序
**节 监察程序概述
第二节 受理报案和举报
第三节 问题线索处置
第四节 调查程序
第五节 审理与处置
第六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七节 特别程序

第十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节 反腐败国际合作概述
第二节 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机制
第三节 中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节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概述
第二节 外部监督
第三节 内部监督

第十二章 监察法律责任与监察救济
**节 监察法律责任概念与法律责任体系
第二节 监察救济的机制

第十三章 监察法与党纪法规的贯通衔接
**节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概述
第二节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纪法贯通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监察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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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1.法定主体  一方面,就提出申请的主体而言,无论是对于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还是对于复审机关的复审决定不服的,提出申请复审或者复核的主体(申请人)只能是“监察对象”,因为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只对涉案的“监察对象”本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就受理申请的主体而言,对于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只得向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监察机关——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复审申请;而对于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只得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2.法定程序  在监察对象申请“复审”时,需要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即监察机关已经依法作出了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此时,所谓的“复审”,是指监察对象与监察机关围绕已作出的“处理决定”,为了维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展开的一系列程序性活动,具体包括: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先前作出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而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同一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而该同一监察机关受理复审申请后,应当依法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且在此基础上作出复审决定。  与之相应,在监察对象寻找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复审”又构成了“复核”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所谓的“复核”,是监察对象与上一级监察机关围绕已作出的“复审决定”,为了维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展开的一系列程序性活动,具体包括: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而向作出复审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依法对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且在此基础上作出复核决定。  《监察法》之所以专门规定复审和复核程序,主要是为了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处理复审、复核案件,维护复审、复核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办事,维护监察机关的法律权威与公信力。  3.法定期限  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复审、复核案件,维护复审、复核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监察法》明确规定了复审、复核的法律期限。具体而言,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此处的“一个月”或者“两个月”,均是从复审机关或者复核机关收到复审申请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计算。  4.法定效力  涉及复审、复核的法定效力,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原处理决定的效力问题,依照《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也就是说,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因复审、复核程序的启动而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二是复审决定和复核决定的效力问题,依照《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经复审、复核程序后,认为原处理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审决定、复核决定,并且复审决定、复核决定的效力溯及于原处理决定生效之时。  三申诉  为了保护监察案件中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监察法》专门规定了申诉制度。“申诉”不仅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体现在诸多基本法律(特别是程序法)领域中的一项基本程序权利。《监察法》第六十条包含两款,**款是关于被调查人基本权利的实体性条款,第二款是关于申诉处理的程序性条款。  (一)申诉主体  根据《监察法》第六十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的主体是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被调查人”,包括因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而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关于“被调查人近亲属”的范围,《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参照《刑事诉讼法》**百零八条第六项关于刑事诉讼中“近亲属”范围的规定,拥有申诉权的“被调查人近亲属”应该包括被调查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人。  (二)申诉内容  从理论上讲,只要是任何监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失职行为,便可以向有关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因此,申诉的唯一条件是认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合法的行为。从申诉人的角度而言,申诉的唯一条件是监察权行使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侵害其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受到监察权不当行使的侵害,便是申诉的核心内容。  《监察法》第六十条列举了可以申诉的四种具体情形,但是鉴于申诉人具有宪法规定的权利救济权,这种列举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列举其一排除其他,而是重点强调这些情形。列举四项情形之外的情形,落入该条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之中。当然,申诉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即“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作者简介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目前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2004年获得“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18年被国际宪法学协会执委会授予终身名誉主席称号。出版个人专著2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和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代表作有《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依宪立法原则与合宪性审查》等。    姚文胜,广东人,南方科技大学廉洁治理研究院院长,法学博士,毕业于深圳大学、厦门大学和武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2012-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1994-2022年在基层从事纪检监察实务等工作,30年来持续研究纪检监察及相关理论。在《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中国纪检监察报》《深圳特区报》及中国社科院相关载体上发表论文等百余篇,出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等专著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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