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1006388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3cm
- 页数:224页
- 出版时间:2023-01-01
- 条形码:9787310063888 ; 978-7-310-06388-8
内容简介
本书分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和反垄断法案例两部分,前者涵盖混淆行为案、商业贿赂案、虛假宣传案、侵犯商业秘密案、不正当有奖销售案、商业诋毁案和网络不正当竞争案;后者包含垄断协议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经营者集中案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目录
节选
《经济法教学案例(竞争法)》: 二审法院则作如下认定。 **,关于游戏软件源代码是否构成实质相同。 首先,根据行业经验,游戏开发运营的时间跨度往往历时1年以上,原告即投入一年多时间进行涉案游戏的开发。根据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的成立时间及被诉游戏上线运营时间,可见涉案游戏的开发运营时间跨度明显较短。其次,被告从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游戏的开发过程。*后,游戏公司往往有固定经营场所以便于进行开发和管理源代码,但送达等案件信息显示,南湃公司可能没有实际经营的固定场所。故,被告独立开发涉案游戏的合理性存疑。另外,原被告的涉案游戏系同类游戏,游戏模式具有一定相似性。在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商业秘密成立且徐某、肖某接触过涉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对于游戏软件源代码实质相同这一待证事实,原告证据虽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已能表明该待证事实具有一定可能性。 二审法院曾向腾讯公司发函调取运营服务器上的被诉游戏代码。腾讯公司答复称,腾讯公司并不掌握服务器上的涉案游戏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该服务器由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掌握。可见,一方面,原告客观上无能力收集这些证据,另一方面,一审中原告己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故,原告已尽到举证责任。 被告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作为游戏开发公司,理应保管有开发过程中不同时期不同版本的游戏软件源代码,包括游戏上线运营的版本,即在客观上有能力提供上线运营版本的涉案游戏软件源代码。一审庭审中,南湃公司提供了一份源代码文件,但修改日期均为一审庭审后,且所有源代码文件的修改时间均显示相同。通常情况下,因各份源代码文件创作时间有先有后,文件的修改时间并不会统一。南湃公司提供的证据资料明显不符合常理,且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而徐某、肖某和策略公司在一审法院己释明拒不配合保全后果的情况下,仍拒绝提供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故,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法院推定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成立,即游戏软件源代码构成实质相同。 第二,关于被告是否不正当地获取或者使用涉案商业秘密。 徐某作为仟游公司的副总经理、股东,肖某作为仟游公司的策划总监、股东以及鹏游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二人均能接触到涉案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二人从原告离职后成立策略公司,开发运营被诉游戏。而南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肖某系同学,南湃公司应知晓徐某、肖某与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之间的关系,亦应知晓二人不正当获取、使用仟游公司、鹏游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事实,南湃公司却与徐某、肖某、策略公司共同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故,四被告构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 本案发生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故上述法院判决主要依据*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和说理判断。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要求,进一步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即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供初步证据,如《保密协议》、保密制度等,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已被侵犯,此时应当由被告提出反证,以表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具备法定特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而且,原告亦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证据表明被告作为前员工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原告商业秘密,且已在被告运营的游戏中使用。此时举证责任应转移到被告方,被告应当反证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二审法院在当时能够依据*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认定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显示了较高的审理裁判水平。 三、仟游公司是否适格主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帝王霸业游戏软件V1.0于2013年6月1日开发完成,著作权人为鹏游公司。尽管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主张仟游公司与鹏游公司是关联公司,但是没有举证证实仟游公司是“帝王霸业”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其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实仟游公司参与“帝王霸业”游戏软件的开发;且在庭审中,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亦确认涉案商业秘密属于鹏游公司。故,涉案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确认为鹏游公司。仟游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二审法院则认为:“帝王霸业”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虽为鹏游公司,但仟游公司和鹏游公司是关联公司,徐某作为仟游公司的副总经理、股东,肖某作为仟游公司的策划总监、股东以及鹏游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二人均参与涉案游戏的开发。故,涉案游戏系仟游公司和鹏游公司共同开发。即便无前述事实,虽然涉案游戏的著作权登记在鹏游公司名下,但是法律并不禁止鹏游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权益。况且,原告共享权益的行为并未侵害他人包括被告的合法利益。故,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均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均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
作者简介
霍艳梅,女,1973年12月出生。南开大学法学系毕业,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硕士。河北工程大学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律系主任,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主要社会兼职为:河北省高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河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省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邯郸仲裁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邢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挂职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主持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2项,主持河北省教研项目2项,主持河北省法学会项目1项,主持河北省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项目1项;主持获得第八届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发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认识与实践探索》《经济新常态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思考》《保险期间条款的含义及性质》《保险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实例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地方立法权限分析》《地方教育立法的现状与思考》等论文,副主编出版《经济法》《物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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