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33689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52
- 出版时间:2023-04-01
- 条形码:9787521633689 ; 978-7-5216-3368-9
本书特色
收录2020年度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权威准确!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宪法,宪法相关法(法律层级,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本书设置了分类目录,按“国家机构” “立法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其他”等几大版块将宪法相关法进行了分类,方便读者进行检索与学习。
目录
宪法相关法
国家机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若干规定的决议》**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2020年1月-12月)》: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二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第五十三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
作者简介
司法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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