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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守门人:欧盟《数字市场法》评析

数字守门人:欧盟《数字市场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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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9774899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68
  • 出版时间:2023-05-01
  • 条形码:9787519774899 ; 978-7-5197-7489-9

本书特色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本书的出版,不仅能够更好地丰富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中的域外经验、获得更多更好的治理启示,而且能够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更多高质量的数字经济治理相关的研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黄 勇 本书作者来自学界和行业,具有多元背景和国际视野,能够从学术和产业视角分享对前沿规则的观察和认知,丰富现有研究成果。作者围绕欧盟《数字市场法》提出的新理念义务、新制度,不仅从立法背景和目的、制度设计、理论基础、相关执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对产业的影响等角度对《数字市场法》重点条款进行了评述,还从比较法的视角,将《数字市场法》条款与其他国家类似制度进行了对比,*后结合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立足于国内产业状况,分析总结了《数字市场法》对国内的启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院长、教授,工信部法治与战略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网信办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主任 龙卫球

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欧盟《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提出的新理念义务、新制度,不仅从立法背景和目的、制度设计、理论基础、相关执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对产业的影响等角度,对DMA重点条款进行了评述,还从比较法的视角,将DMA条款与其他国家类似制度进行了对比,*后结合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立足于国内产业状况,分析总结了DMA对国内的启示。

目录

章 监管创新与重度监管之间的平衡——欧盟《数字市场法》述评
一、问题导向
(一)“守门人”不公平竞争行为缺乏规范
(二)数字经济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反垄断法框架
(三)数字单一市场“碎片化”问题
(四)欧盟数字经济竞争力不强,意图争夺全球数字规则主导权
(五)帮助欧洲公司在数字经济竞争中蓬勃发展
二、首创“守门人”监管制度
三、过度监管的忧虑
四、结语
第二章 “守门人”的范围与平台类型化
一、“守门人”范围的概述
(一)界定“守门人”的标准
(二)指定“守门人”的程序
(三)“守门人”地位的动态审查
二、“守门人”标准的理论基础
(一)核心平台服务是认定“守门人”平台的起点
(二)定量标准是认定“守门人”的主要路径
(三)指定“守门人”的事前规制是恢复内部市场有效运作的路径
三、美国、中国针对平台的分级分类举措
(一)《美国创新与选择在线法案(草案)》
(二)中国《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
四、对国内的启示
第三章 “守门人”平台惠待遇条款立法评析
一、条文介绍
二、条文解读
(一)惠待遇条款的发展沿革
(二)草案到正式文本的内容变化及规定要点分析
(三)欧盟规制立场审视
三、美国、日本相关规定
(一)美国
(二)日本
四、条文规定后的潜在影响
(一)企业涉MFN行为将更易被认定和查处
(二)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优势企业共谋和排他行为
(三)可能产生一定的“负外部性”
五、对国内的启示
(一)存在对MFN行为进行规制的现实必要
(二)条款引入的可行性分析
第四章 “守门人”内平台限制数据融合义务评析
一、条文介绍
二、本条款的来源和立法理由
(一)制度来源
(二)立法理由
三、潜在影响
(一)禁止平台内数据融合,可能对产业造成较大障碍
(二)数据融合和账号登录等条款的规定,可能会影响到消费者福利
(三)数据融合的用户明示同意要求,可能导致竞争法和数据保护法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中国、美国相关规定
(一)中国
(二)美国
五、对国内的启示
(一)从反竞争角度出发对平台的限制数据融合义务,在全球范围内并未形成共识,后续如何发展需要继续观察
(二)平台的限制数据融合义务以满足告知同意为主,并没有完全禁止“守门人”平台对数据融合的使用
(三)中国法对于平台限制数据融合制度的借鉴,应该考虑到本国的产业结构和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第五章 “守门人”平台功能互联互通义务评析
一、《数字市场法》第5(5)条、第5(6)条条文的理解
(一)第5(5)条
(二)第5(6)条
二、《数字市场法》第5(5)条、第5(6)条的理论基础与影响
(一)理论基础
(二)对数字产业合规的影响
(三)条款的不足与缺陷
三、《数字市场法》第5(5)条、第5(6)条的比较法分析
(一)与第5(5)条相关的比较
(二)与第5(6)条相关的比较
四、对国内的启示
(一)结构主义的规制路径的回归
(二)数字平台作为反垄断法主体认定标准的变化
(三)事后监管到事前监管的转变
第六章 “守门人”平台的数据兼容和开放义务
一、“守门人”平台义务体系中的数据义务
二、数据兼容和互操作义务
三、数据提供义务
四、不得通过数据进行自我优待
(一)效果类型化:积极型自我优待和消极型自我优待
(二)手段类型化:流量、数据、规则自我优待
五、对国内的启示
(一)数字基础设施的主体范围限定
(二)行为与效果的双重规制
(三)平台规则的透明度规制
(四)多元规制路径的体系化
第七章 “守门人”平台数据可携带条款评析
一、DMA数据可携带制度介绍
(一)DMA数据可携带条款
(二)相关法案对比
二、数据可携带制度对竞争的影响
(一)数据可携带的理论和实践
(二)数据可携带对产业的影响
(三)数据可携带制度的局限
三、中国、美国相关规定
四、对国内的启示
第八章 “守门人”平台FRAND接入义务评析
一、条文介绍
(一)立法渊源
(二)立法原意
(三)重要创新
二、潜在影响
(一)DMA第6(11)条
(二)DMA第6(12)条
三、潜在问题
四、数据相关的风险与挑战
五、对国内的启示
(一)DMA第6(11)条
(二)DMA第6(12)条
第九章 “守门人”平台互操作性义务评析
一、《数字市场法》第7条的立法渊源与功能定位
二、《数字市场法》第7条的立法理由与条款解读
(一)立法理由
(二)条款解读
三、关于拒绝互操作性外部治理路径的域外经验
四、对国内的启示
第十章 市场调查工具的狭义适用与监管启示
一、“守门人”的认定与系统性违规
(一)认定“守门人”的要件与争议
(二)系统性违规与补充措施的批判
二、市场调查在DMA中的狭义适用与制度竞合
(一)DMA选择适用狭义的市场调查
(二)DMA与欧盟竞争法的竞合
三、对国内的启示
(一)“守门人”的认定标准需要依据具体的市场发展阶段
(二)通过市场调查工具确立新的事前监管程序需遵守审慎原则
(三)应及时调试市场结构性风险的监管手段
第十一章 数字市场法的实施机制评析
一、《数字市场法》执法机制概览
(一)确立四类行政罚款
(二)赋予欧盟委员会执法权
(三)要求“守门人”自建合规职能部门
(四)“守门人”可提供不违法承诺
(五)允许提起消费者代表诉讼
(六)提供吹哨人保护
(七)要求企业提供算法等资料
二、《数字市场法》面临执法有效性质疑
(一)欧盟竞争执法体系不再坚持欧盟集中执法
(二)《数字市场法》与欧盟现有竞争法体系有承继
(三)《数字市场法》单一执法权与竞争法改革方向不一致
三、授权欧盟委员会独家执法的具体考量
(一)《数字市场法》制裁手段严苛,执法质量大于案件数量
(二)按全球营业额收缴罚款,裁决权不宜分散
(三)“守门人”业务必然跨境,欧盟委员会可直接执法
四、结论
附件一《数字市场法》全文翻译
附件二《数字市场法》解释性备忘录
一、提案背景
二、法律依据、辅助性及合比例性
三、利益相关方咨询及影响评估的结果
四、预算影响
五、其他事项
附件三《数字市场法》影响评估报告摘要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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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丁道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科技治理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主要从事数据保护、网络竞争、网络信息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曾在《法律科学》《法学》《中国软科学》《知识产权》《财经法学》等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几十篇,并有多篇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等权威期刊全文转载。
  夏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规等,在《中国知识产权》《中国市场监管研究》《中国市场监管报》等报刊上发表多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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