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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人WTO《镇府采购协定》法律调整比较研究

叫人WTO《镇府采购协定》法律调整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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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3671804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68
  • 出版时间:2023-02-01
  • 条形码:9787513671804 ; 978-7-5136-7180-4

本书特色

对WTO《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方的国内法律调整进行系统性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积累加入GPA法律调整的经验。尤其是这些比较研究的成果,可以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改革提供重要参考,并为解决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上的一些重要立法议题提供有益的启发。例如,有关GPA角度下政府采购法律的统一立法问题,可以为厘清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乃至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此外,GPA成员方有关国有企业采购规制的方法也可以为我国国有企业采购立法政策的选择提供参考。*后,本研究首次系统性地分析了GPA主要成员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为进一步研究现代政府采购法律的发展奠定基础。

内容简介

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参加方在加入GPA时需确保其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符合GPA规则的要求。因而,GPA参加方在加入GPA过程中可能需要对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相应调整。本书着重研究主要GPA成员方加入GPA法律调整的比较经验。在中国加入GPA和国内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调整进行必要的准备。本书有助于我们积累加入GPA法律磋商和法律调整的经验,也可以成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改革的重要参考,为解决我国政府采购法上的一些重要立法议题提供有益的启示。例如,有关GPA视野下政府采购法的统一立法问题,可以为解决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关系,乃至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GPA成员方有关国有企业的采购规制方法也可以为我国国有企业采购立法政策选择提供参考。*后,本书首次系统性地分析了GPA主要成员方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为进一步研究现代政府采购法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目录

**章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主要内容
二、加入GPA法律调整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关系
(一)加入GPA法律调整的法律基础
(二)加入GPA法律调整的范围
(三)加入GPA法律调整的标准
(四)加入GPA法律调整与围绕《问题核查清单》的磋商
之间的关系
(五)加入GPA法律调整与围绕GPA涵盖采购的谈判
之间的关系
三、《问题核查清单》与加入GPA法律调整
(一)《问题核查清单》的性质
(二)《问题核查清单》的结构
第二章欧盟加入GPA法律调整经验研究
一、基本情况概述
二、欧盟(欧共体)加入GPA时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
(一)《欧共体条约》
(二)公共采购指令体系
(三)公共采购指令规则的类型与转化
三、欧盟加入GPA时的出价
(一)采购实体
(二)有关国防采购的出价
四、欧盟实施GPA的措施
(一)欧盟法律层面实施GPA要求的基本情况
(二) 澄清《公用事业采购指令》中歧视性条款的含义
(三)欧盟公共采购法律调整
五、欧盟围绕《问题核查清单》的磋商
(一)关于欧盟公共采购法律框架
(二)欧盟保障其成员国实施GPA的问题
(三)供应商救济制度
六、小结
第三章美国加入GPA法律调整经验研究
一、基本情况概述
二、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乌拉圭回合协定(含GPA)与美国国内
法律之间的关系
(二)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采购制度
(三)《购买美国产品法》
三、美国加入GPA的出价分析
四、加入GPA背景下美国政府采购法律的调整
(一) 联邦政府采购法律的调整
(二)FAR修订情况的具体分析
五、围绕《问题核查清单》的磋商
(一)非歧视性待遇
(二) 招标采购程序
(三) 采购公告如何告知该合同是否属于GPA的范围
(四) 涵盖范围
(五) 质疑投诉
六、小结
第四章加拿大加入GPA法律调整经验研究
一、基本情况概述
二、加拿大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概况
(一) 基于判例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二)加拿大联邦采购制度的基本情况
(三)加拿大各省和大区的政府采购制度:以安大略省为例
三、加拿大加入GPA的出价分析
四、加入GPA背景下加拿大政府采购法律的调整
(一)加拿大实施GPA义务的基础性法律
(二)赋予GPA有效性的其他法律
(三)法律调整及与GPA的符合性
五、围绕《问题核查清单》的磋商
(一)加拿大实施GPA要求的方式
(二)公共服务采购的非歧视问题
(三)涵盖范围
(四)采购程序
(五)合同金额的评估
(六)透明程序以及信息技术的运用
(七)质疑投诉
六、次中央实体出价及其政府采购规则与GPA的符合性
(一)将次中央实体纳入GPA出价范围
(二)省级政府采购法律调整及其与GPA规则的符合性
七、小结
第五章日本加入GPA法律调整经验研究
一、基本情况概述
二、加入GPA时日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概述
三、日本在1994GPA下的出价分析
(一)附件1实体
(二)附件2实体
(三)附件3实体
四、 加入GPA背景下日本政府采购法律的调整
五、围绕《问题核查清单》的磋商
(一)法律框架
(二)范围
(三)非歧视
(四)采购程序
(五)信息的发布和存档
(六)期限
(七)质疑投诉机制
(八)其他问题
六、小结
第六章韩国加入GPA法律调整经验研究
一、基本情况概述
二、韩国在1994GPA下的出价分析
(一)附件1实体
(二)附件2实体
(三)附件3实体
三、加入1994GPA之后的韩国政府采购法律框架
(一)政府采购基本法律
(二)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其他法律
四、加入GPA背景下韩国政府采购法律的调整
(一) 一般性问题
(二)具体问题
(三) 质疑投诉程序
(四)韩国与其他GPA成员方之间的进一步磋商
(五) 有关ARCSP的磋商
(六) 围绕《中小企业产品促进法》的磋商
(七)围绕竞争性原则的磋商
(八) 禁止参与投标(取消参与投标资格)
(九)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十) 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
(十一)集中采购制度
(十二)地方政府采购制度及其与GPA的符合性
(十三)采购机会的信息公开
(十四)期限
(十五)有关具体例外的信息
五、小结
第七章新西兰加入GPA法律调整经验研究
一、基本情况概述
二、新西兰加入GPA的出价分析
(一)纳入GPA规制的采购实体范围
(二)纳入GPA规制范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三) 门槛价
(四)欧盟针对新西兰出价的对等排除
(五)基本观察与分析
三、加入GPA与新西兰公共采购法律的调整
(一)围绕《问题核查清单》的磋商
(二) 加入GPA背景下新西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调整
四、小结
第八章澳大利亚加入GPA法律调整经验研究
一、基本情况概述
二、澳大利亚的*终出价
(一)门槛价
(二)实体
(三) 货物
(四)服务
(五)建筑服务
(六)总备注
三、澳大利亚针对《问题核查清单》的答复和澄清情况
(一)政府采购法律框架
(二)实施GPA规则的方式
(三)政府采购实体
(四)采购规模的统计
(五)国民待遇和非歧视
四、CPRs修订及欧盟询问
(一) 2016年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欧盟的询问
(三)2018年的再次修订
(四)新修订版本针对欧盟关切的回应情况
五、欧盟对澳大利亚政府采购法律框架的评价
六、小结
第九章英国以独立身份加入GPA法律调整经验研究
一、基本情况概述
二、英国针对《问题核查清单》的答复
(一)法律框架
(二)适用范围
(三)非歧视
三、围绕《问题核查清单》的提问与澄清
(一)英国与乌克兰之间的磋商
(二)英国与摩尔多瓦之间的磋商
(三)英国与美国之间的磋商
四、小结
第十章加入GPA之后GPA主要成员方的政府采购法律调整
一、与GPA相关的成员方法律修订的通知
(一)成员方所负有的告知义务
(二)成员方法律变更通报的情况
(三)分析
二、加入GPA之后GPA主要成员方的采购法律改革
(一)美国
(二)加拿大
(三) 日本
(四)韩国
三、小结
第十一章欧盟加入GPA之后的公共采购法律改革及其与GPA规则
之间的关系
一、欧盟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之进化
(一)2004年欧盟公共采购法律改革
(二)2014年欧盟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特许经营类PPP的
单独规制
二、 欧盟公共采购法律的适用范围及其与GPA规则之间的关系
三、欧盟公共采购程序规则的调整与GPA之间的关系
四、欧盟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与GPA之间的关系
五、欧盟公共采购救济制度的发展与GPA之间的关系
六、欧盟可持续公共采购制度的发展与GPA之间的关系
七、欧盟促进中小企业参与公共采购市场的措施及其与GPA规则
之间的关系
(一)欧盟促进中小企业参与公共采购市场的措施
(二) 欧盟促进中小企业参与公共采购市场的措施与GPA规则
之间的关系
八、第三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
(一)双边或区域性贸易协定
(二)与第三国进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
九、小结
第十二章加入GPA法律调整比较研究的启示
一、加入GPA法律调整的基本问题
二、政府采购法律调整的目的
三、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体系
四、实施GPA的国内法路径
五、GPA所涵盖的采购与未涵盖的采购:国内法的区别立法政策
六、依据国内法谈判及“超范围”出价之国内法调整
七、国有企业采购的立法政策
八、集中或分散采购组织模式与国内法的调整
九、有关采购程序规则的法律调整
(一)歧视性采购规则
(二)制定技术规格所运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内标准
(三)供应商名单的运用
(四)有限招标程序的适用
(五)划分标段的规制问题
(六)框架协议及其类似安排的运用与GPA项下义务的履行
十、中小企业政策
十一、供应商权利的救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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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曹富国,河南师范大学外语系文学学士,北京科技大学经管学院管理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财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央财经大学PPP治理研究院院长、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粤港澳大湾区(黄埔)研究院低碳与可持续采购研究中心负责人,兼任中央财经大学第八届学术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财政部首届和第二届法律顾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兼首席专家,入选JYB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美富布赖特项目研究学者(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访问学者(诺丁汉大学法学院)。曾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和《PPP立法示范条文》修订项目专家组成员和中国政府代表团工作组顾问(2004-2020);参与《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中国能源法》研究和起草工作。公共采购国际会议(IPPC)候任主席;第九届公共采购国际会议(IPPC9)联合主席(2022,阿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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