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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

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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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79887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39
  • 出版时间:2023-06-01
  • 条形码:9787519779887 ; 978-7-5197-7988-7

内容简介

本书以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为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立法现状和实践层面展开对权力的全面解读与系统呈现。首先,以“人民行使决定权的历史演进”作为研究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开始,在梳理其理论渊源与规范来源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所具有的法治内涵进行阐述。其次,明确了作为一项人民行使的决定权,其与人大其他三项职权以及外部决策权之间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行使是对各方利益博弈的一种民主评判:党委决策保障了人民根本利益的总体方向不发生偏移,人大决定则在此基础上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不以牺牲少数人民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政府决策权负责制定实践中各领域的具体执行政策,三种决策权力共同发挥作用,构成中国特色的“共识性”决策体制。*后,通过考察与研究重大事项决定权相关立法现状与实践中的行使情况,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自身以及其行使系统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完善措施和可行性较强的优化方案。

目录

**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之来源与内涵
 **节 人民行使决定权来源的历史探析
  一、人民行使决定权的思想维度演进
  二、人民行使决定权的制度维度演进
 第二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渊源
  一、马克思主义代议制理论中人民主体地位的提出
  二、列宁苏维埃代议制理论中代议机关地位的确立与实践
  三、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中马列理论与中国实际的结合
  四、群众路线理论中党对治理国家方式的提炼
 第三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来源的规范探析
  一、对历部宪法有关重大事项决定权规定的梳理与分析
  二、对《地方组织法》有关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规定的梳理与分析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在来源规范中处于被忽视地位
 第四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治内涵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依法治国理论下人民行使决定权的理性方式
  二、人民享有对国家事务的决定权是人民主权国家的应有之义
  三、政治性权力转化为宪法权力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之功能定位
 **节 作为人大发挥其权力机关职能的必要手段
  一、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功能定位
  二、人大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发挥其作为权力机关的作用
 第二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其他三项职权的关系研究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之辨析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之辨析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事任免权之辨析
  四、内部功能:弥补人大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背离的缺陷
 第三节 人大决策是我国决策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国特色决策体制的内涵与意义
  二、外部功能:人大在我国决策体制中的核心地位与终极决定作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现状及其问题审视
 **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相关立法分析
  一、《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部分规定仍较为笼统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正空间
  三、两部议事规则存在的共同问题
 第二节 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现状分析
  一、首次制定时间集中,回应性特征明显
  二、事项范围列举设置兜底条款,概括性特征明显
  三、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提出主体不一致
  四、程序设置多为量身定制,创新性特征明显
  五、监督与追责机制初步建立,但缺乏完整性与彻底性
 第三节 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修改现状分析
  一、法规集中性修改是对中央政策及现实需要的回应
  二、法规修改内容虽各不相同但实则体现相同价值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样态及其问题审视
 **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现状分析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样态分析
  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样态分析
 第二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实践中的特点分析
  一、权力行使实践中的共同特点
  二、权力行使实践中的不同之处
 第三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实践问题分析
  一、决议、决定文本性质不明,导致实际适用混乱
  二、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导致公众意志融入欠缺
  三、决定权实际行使所针对事项有限,导致权力功能未充分发挥
  四、人大对其常委会缺乏监督,导致常委会地位有超越人大之嫌
  五、决定权行使结果缺少评估与清理机制,导致行权后果缺乏监督
第五章 优化重大事项决定权及其行使程序之构想
 **节 依法确定具有“概括性”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范围兜底条款的合法化、理性化调整
  二、统一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应当具备的内容
  三、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与议事协调程序相配合的对接机制
 第二节 统一重大事项提出主体范围
  一、统一提出主体之必要性分析
  二、享有重大事项提案权主体之扩大
  三、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主体之确定
 第三节 改革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制度
  一、完善有关人员列席审议会议工作规范
  二、根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实际情况确定审议次数
  三、加强人大对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监督
 第四节 健全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审议程序设计
  一、确定公众参与重大事项审议的途径与程序
  二、科学制定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审议期限
  三、强化对决议、决定的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
 第五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之后的监督权力与保障义务
  一、形成对具体机关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
  二、明确对具体责任人的追责方式与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三、增加对决议、决定的实施后评估与定时清理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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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晓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河南中医药大学讲师。教授《宪法与行政法学》《政治学》《卫生法学》等课程。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一项(首席专家:胡弘弘《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研究》),主持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课题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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