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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配套解读与实例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配套解读与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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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81880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749
  • 出版时间:2024-02-01
  • 条形码:9787519781880 ; 978-7-5197-8188-0

本书特色

  法律适用提要 重点法条注释
  配套法规解读 关联法规索引
  典型案例精选 附录相关法规

内容简介

本书由相关领域法律专家编著,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法律标准文本,解读重点法律条文,并对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的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审判政策和典型案例予以精要分析。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  同
**分编 通则
**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七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 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合同效力援引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的漏洞填补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的漏洞填补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第五百一十三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五百一十四条 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
  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之债
  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第五百二十条 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 顺序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 合同监管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权人撤销权——无偿处分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权人撤销权——不等价处分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抗辩权的影响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抵销权的影响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承担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对新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影响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对结算和清理条款的影响
  第五百六十八条 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 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的效力——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的效力——标的物的风险与孳息转移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的效力——债权人的受领权利及其消灭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的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的混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 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
  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迟延受领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
  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的违约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特别法上禁止或限制转让标的物的优先适用
  第五百九十八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交付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资料
  第六百条 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义务:交付时间和期限
  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的交付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零三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交付期限违约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六条 在途标的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第六百零七条 当事人是否约定交付地点的风险转移规则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规则
  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根本违约
  第六百一十一条 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例外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处理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六条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标的物质量要求的认定规则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故意或过失不告知瑕疵的责任承担
  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
  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 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之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 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的认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 标的物的主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购买选择权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中标的物使用费的承担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 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 已取回标的物的回赎与再出卖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互易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电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电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和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 供电人抢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的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特殊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及赠与人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财产存在瑕疵的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效力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条 支付及收取借款迟延责任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利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期限的认定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第六百七十七条 提前偿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 贷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制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性质和主合同与从合同效力关系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为保证人的主体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责任承担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的设立
  第六百九十条 *高额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保证的效力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时的免责
  第六百九十九条 多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七百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的抗辩权
  第七百零二条 抵销权和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义务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义务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对合理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正常损耗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使租赁物致损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三条 租赁物的维修和维修费承担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第七百一十六条 转租
  第七百一十七条 转租期限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推定规则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情形
  第七百二十条 承租人的租赁物收益权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的确定规则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 买卖不破租赁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对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的灭失
  第七百三十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三十二条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返还
  第七百三十四条 续租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七百三十八条 特定租赁物经营未经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第七百四十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情形
  第七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的索赔权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租金支付
  第七百四十三条 承租人索赔不能的违约责任承担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
  第七百四十六条 租金的确定规则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第七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七百五十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租金承担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解除权
  第七百五十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形
  第七百五十五条 承租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七百五十六条 合同解除时对租赁物的折旧补偿
  第七百五十七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第七百五十八条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及处理办法
  第七百五十九条 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推定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的定义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虚构应收账款的处理规则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时表明身份的义务
  第七百六十五条 基础合同的变更、终止不对保理人发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追索权的保理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的保理
  第七百六十八条 多个保理权的优先顺序
  第七百六十九条 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的定义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七百七十七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验的义务
  第七百八十条 验收质量保证
  第七百八十一条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支付报酬期限
  第七百八十三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七百八十四条 材料的保管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招标投标
  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包和分包
  第七百九十二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的检查权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七百九十九条 竣工验收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八百零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第八百零七条 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第八百零八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一十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八百一十一条 按约定期限运输的义务
  第八百一十二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的义务
  第八百一十三条 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八百一十五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第八百一十六条 退票与变更
  第八百一十七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第八百一十八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禁止携带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的义务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
  第八百二十二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四条 对行李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的告知义务
  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的义务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时的义务
  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的及时提货义务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及免责理由
  第八百三十三条 确定赔偿额的方法
  第八百三十四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第八百三十六条 运送物的留置
  第八百三十七条 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
  第八百四十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
  第八百四十一条 托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第八百四十九条 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八百五十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及形式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百五十三条 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第八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第八百五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八百五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八百六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配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类型与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内容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的限制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的义务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受让人与被许可人的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保证义务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和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四条 让与人或者许可人实施专利的侵权责任
  第八百七十五条 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 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参照适用
  第八百七十七条 技术出口合同和专利、专利申请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 定义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四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八百八十六条 工作费用的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八百九十一条 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义务及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义务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对寄存人的返还义务和通知义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物毁损、灭失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第八百九十九条 保管物的领取时间
  第九百条 保管人归还原物及孳息的义务
  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可替代物的返还
  第九百零二条 保管费的支付
  第九百零三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九百零六条 危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第九百零七条 仓储物的验收
  第九百零八条 仓单的交付
  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的内容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的性质及背书转让
  第九百一十一条 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第九百一十四条 仓储物的提取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 仓储物的提取规则
  第九百一十六条 保管人的催告权、提存权
  第九百一十七条 保管不善的责任承担
  第九百一十八条 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二十条 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和转委托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
  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转移委托事务所得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二十八条 有偿委托合同的报酬支付
  第九百二十九条 因受托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的受偿权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处理
  第九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三条 任意解除权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九百三十五条 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 受托人死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和物业服务人的类型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情形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转委托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的报告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的事先告知义务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的续聘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与解除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及责任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合同成立前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负担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六条 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提存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九百六十条 行纪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时的中介费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跳单”应支付中介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的定义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要求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负担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的推定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终止合伙合同的效力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的定义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补偿责任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的通知义务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的报告及转交财产义务
  第九百八十四条 事后追认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的定义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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