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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以德国私法为例(第2版)

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以德国私法为例(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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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1347195
  • 装帧:精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38
  • 出版时间:2024-01-01
  • 条形码:9787301347195 ; 978-7-301-34719-5

本书特色

本书首次出版于1968年,1983年出版第2版,是德国法学体系理论领域*重要的著作之一。作者卡纳里斯教授被誉为“民法教父”,具有世界性的学术影响力。他认为法学中的体系思维属于争议极大的法律方法问题,本书对体系的功能、概念等加以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回应批判的声音。
作为德国法学理论界的经典著作,以及刑事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著作之一,本书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内容简介

一般体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统一性。法秩序的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是法体系的基础。近代法律史中出现的诸多体系概念,如形式逻辑体系、公理演绎体系、纯粹概念体系、问题关联体系、冲突裁判体系等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从正义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体系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价值论—目的论秩序。体系具有开放性,客观体系因基础评价的变迁而变迁,科学体系的开放性是科学认识非封闭性的必然结果。体系的动态性不同于体系的开放性。动态体系通过位阶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义的一般化和个性化倾向之间取得平衡。现行法原则上是非动态体系。基于体系找法是目的性论证的一种形式,故而要对体系论据进行目的性审查。体系构建存在限度。体系断裂源自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体系陌生的规范产生自法秩序整体内部中孤立存在的评价,体系漏洞则是评价漏洞的结果。论题学虽然无法正确反映法学的结构,但可发挥紧急辅助工具和体系化固定筹备阶段的作用,与体系思维相互补充。

目录

目录
**章 体系思维在法学中的功能
一、秩序和统一性作为一般体系概念的特征
二、法秩序的评价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作为法学体系的基础
(一)一致性和统一性作为科学理论上和诠释学上的前提
(二)一致性和统一性作为法理念的衍生和假设
第二章 体系的概念
一、无法从法秩序的评价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思想中获得
正当性的体系概念
(一)“外部”体系
(二)“纯粹”基本概念体系
(三)形式—逻辑体系
(四)作为问题关联的体系
(五)生活关系体系
(六)黑克和利益法学的“冲突裁判体系”
二、从法秩序的评价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思想中发展体系概念
(一)体系作为价值论或者目的论的秩序
(二)体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的秩序
第三章 体系的开放性
一、“科学体系”的开放性作为科学认识的非封闭性
二、“客观体系”的开放性作为法秩序的基础评价的可变迁性
三、体系的开放性对法学中的体系思维和体系构建之可能性
的意义
四、体系变迁的前提条件和客观体系变迁与科学体系变迁
之间的关系
(一)“客观”体系的变迁
(二)“科学”体系的变迁
第四章 体系的动态性
一、维尔伯格的动态体系的特征
二、动态体系与一般体系概念
三、动态体系与现行法
(一)非动态体系原则上的优先性
(二)动态体系部分的存在
四、动态体系的立法和方法论意义
(一)动态体系和进行更强烈区分的要求
(二)动态体系与一般条款
(三)动态体系在一般条款与固定要件之间的中间位置以及对
三种可能构造进行结合的必要性
第五章 体系与找法
一、体系性归置和目的性内容的揭示
(一)“体系解释”
(二) 通过体系填补漏洞
二、体系在法律续造时对于维持评价统一性和一致性的意义
(一)评价矛盾的避免
(二)漏洞的确定
三、立法建构的评价内容
四、基于体系找法的限制
(一)目的性审查的必要性
(二)体系续造的可能性
(三)体系正确性与实质正义
(四)体系构建的限度作为基于体系找法的限度
第六章 体系构建的限度
一、体系断裂
(一)体系断裂作为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
(二)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与类似现象的区别
(三)通过法律续造避免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的可能性
(四)违反体系的规范的拘束力和体系思维对立法者的约束
的问题
(五)保留的体系断裂对于法学中体系思维和体系构建之
可能性的意义
二、体系陌生的规范
(一)体系陌生的规范作为对法秩序统一性思想的违反
(二)违反体系的规范的解释和效力
三、体系漏洞
(一)体系漏洞作为评价漏洞
(二)体系漏洞作为非体系导向的思维方式的突破口
第七章 体系思维与论题学
一、关于论题学的特征
(一)论题学与问题思维
(二)论题学和基于“普遍接受的意见”或者“常识”的前提
正当性
二、论题学对于法学的意义
(一)对论题学原则上的批判
(二)论题学尚存的可能性
第八章论点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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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1937—2021),1972年接替卡尔·拉伦茨成为慕尼黑大学民法、商法、劳动法与法哲学教授,2005年荣休。作为德国联邦司法部召集的给付障碍法委员会成员,卡纳里斯教授对德国2002年债法改革贡献卓著。其一生所获殊荣颇多,曾荣获德意志研究基金会颁发的莱布尼茨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等十字勋章等。
卡纳里斯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商法、法学方法论与法哲学。其代表性作品主要有《法律漏洞的确定:法官在法律外续造法之前提与界限的方法论研究》《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以德国私法为例》《德国私法中的信赖责任》《分配正义在德国合同法中的意义》等,续写多部重要教科书和评注,并围绕法学方法论、基本权利与私法的关系、信赖保护等各种主题发表大量论文,其中有关信赖责任的研究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其教科书、评注以外的主要作品被收录于《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作品全集》,涵盖“法理论”“信赖责任”和“私法”三大领域。其学术影响力远远超出德语国家的范围,许多作品被翻译为包括中文在内的多国语言。〔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1937—2021),1972年接替卡尔·拉伦茨成为慕尼黑大学民法、商法、劳动法与法哲学教授,2005年荣休。作为德国联邦司法部召集的给付障碍法委员会成员,卡纳里斯教授对德国2002年债法改革贡献卓著。其一生所获殊荣颇多,曾荣获德意志研究基金会颁发的莱布尼茨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等十字勋章等。
卡纳里斯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商法、法学方法论与法哲学。其代表性作品主要有《法律漏洞的确定:法官在法律外续造法之前提与界限的方法论研究》《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以德国私法为例》《德国私法中的信赖责任》《分配正义在德国合同法中的意义》等,续写多部重要教科书和评注,并围绕法学方法论、基本权利与私法的关系、信赖保护等各种主题发表大量论文,其中有关信赖责任的研究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其教科书、评注以外的主要作品被收录于《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作品全集》,涵盖“法理论”“信赖责任”和“私法”三大领域。其学术影响力远远超出德语国家的范围,许多作品被翻译为包括中文在内的多国语言。
译者:陈大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文学学士、法学硕士,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LLM、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信托法、案例教学法。出版德文专著一部,发表论文、译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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