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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法理学:权利、权力与法权说

实践法理学:权利、权力与法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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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2732619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10
  • 出版时间:2024-04-01
  • 条形码:9787522732619 ; 978-7-5227-3261-9

内容简介

本书信守的核心法学理念与清末民初传入汉语法学、以指称范围一度包括各种公共权力的和化的“权利”为核心范畴的法理学体系处于竞争状态。本书守持近代创生于中国本土、指称范围不包括任何公共权力的权利概念。权利、权力有种种差别,但从根本上看,它们构成一个可称为法权的共同体。法的一般理论应以权利、权力、剩余权、法权、权、义务和法七个概念为基本范畴。法权是我国法律体系、法律生活中*重要的现象和内容,它应是法的重心所在。

目录

引论 一 近现代的“汉语权利”“权力”与“和化权利” 二 参照对应名词看西语法学的“权利”“权力” 三 俄语法学的“权利”“权力”与汉语法学范畴架构 四 百余年来现身汉语法学的“权利”“权力” 五 “和化权利”“汉语权利”的竞争和影响力消长 六 基本的法现象的范围 **章 对传统核心范畴和相关基础性命题的省思 **节 对权利与义务地位和相互关系的重新审视 一 现有理论的基本观点及其逻辑前提 二 现有理论的主要缺陷 三 我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初步看法 第二节 20世纪上半叶通行的法本位说和权利本位说 一 20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之基本情况和主要观点 二 20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的学术贡献与理论缺失 三 对论说法本位问题所依托的专业基础理论的初步评说 第三节 以和化“权利”为核心范畴的法现象解释体系应予更新 一 对基本的法现象的认定缺乏事实根据 二 对法律生活*基本矛盾的估计不符合实际 三 理论上严重先天不足 四 支撑解释体系的基础性研究薄弱 五 学科基本分析方法不适当 六 小结:以和化的“权利”为核心范畴的法理学应予更新 第二章 法权说的基础性内容 **节 法权的法哲学阐释 一 法权的外部特征 二 法权的利益属性 三 法权的本质特征 四 法权的历史变迁 五 “法权”的学术效用 第二节 法权说的基础性命题 一 法权及其具体存在形式权利、权力是*重要法现象 二 法律世界*基本的矛盾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 三 权利是个人利益和个人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 四 权力是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 五 权利和权力相互对立,但两者社会经济内容具有同一性 六 权利和权力能够相互转化 七 法权或权利权力统一体应成为法学的独立分析单元 第三节 法权内涵在法律关系中的展开 一 现有法律关系内容学说的重大缺陷 二 对法律关系内容结构和社会经济属性的新理解 三 法律关系概念的重整 第四节 我国法律体系对法权的直接记载或确认 一 宪法在“有权”话语中对法权的直接确认 二 宪法相关法之“有权”话语直接记载的法权 三 刑法、民法典用“有权”话语直接间接记载或确认的法权 四 诉讼法“有权”话语记载或直接确认的法权 五 小结 第三章 法权论者眼中的法本位议题 **节 法权论者看法的本位 一 权利本位说复兴的背景 二 权利本位说的要点和真实价值 三 法本位研究过程中的失误对权利本位说的不良影响 四 权利本位说自身的严重缺陷 五 小结 第二节 法权中心主张之核心内容 一 为什么要提出法权中心的猜想 二 法权中心之要义 三 法权中心之证明 四 对若干商榷意见之回应 第三节 法权中心的补充论证 一 有利于法权总量*大化是法律平衡的基准点 二 法权说与平衡论有根本的区别 三 商榷学者尚未恰当理解法的本位 四 法权中心不同于“社会本位” 五 法权有主体也有代表者 六 法权中心与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现实需求不矛盾 七 法权中心与法权结构平衡 第四章 法权说的哲学基础 **节 法权说的方法论根据 一 实践法理学研究的出发点 二 实践法理学形成范畴体系的“绝对方法” 三 实践法理学形成基本范畴、核心范畴的依托和标准 第二节 阶级分析和法权分析的合理定位 一 阶级分析方法的法学含义及其传统定位 二 阶级分析方法在当代汉语法学的合理定位 三 从阶级分析到法权分析 第三节 法权说的法本质观 一 法的本质是实在还是虚无 二 用什么方法确定法的本质 三 当代中国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法本质观 第五章 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框架 **节 实践法理学解释法现象的主要工具 一 立足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和汉语的七个基本范畴 二 以指称权利权力统一体的法权做核心范畴 三 新范畴架构的优势 第二节 实践法理学对法权起源、变迁和终极归属的解说 一 原始权及其多种存在形态 二 从原始权到法权的历史性转变 三 法权的阶段性归属和终极归属 第三节 实践法理学解释基本的法现象的两个模型 一 法权分析模型 一 义务分析模型 三 法权分析模型的理论展开 第四节 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及其要点 一 形成系统化的理论的必要性 二 “法权”一词的再生及其被赋予的新涵义 三 新解释体系之要点 四 进一步扩展理论要点的路径 阶段性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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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法学会宪法研究会会长、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组成员。曾任教于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先后任《法商研究》、《法学》月刊主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及省部级重点项目,出版《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管窥》(法律出版社2017)、《国家结构形式论》(北大出版社2015)Right,power,and Faquanism:A Practical Legal Theory from Contemporary China(Brill 2018)等专著,在法学权威学术论文发表量列法学界前茅。 曾在哥伦比亚大学、华盛顿大学(圣路易)、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巴黎政治学院和日本中央大学等教育学术机构担任访问学者,并受邀到欧美和亚太众多著名大学讲学。童教授的主要学术贡献是提出和系统阐述了法权中心说并将其运用于解释全部法现象,推进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法治国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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