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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

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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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7562027404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大32开
  • 页数:531
  • 出版时间:2005-05-01
  • 条形码:9787562027409 ; 978-7-5620-2740-9

本书特色

本书共分八章,**章为绪论,介绍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有关的基础内容;第二章介绍与民事基本法关系论;第三章介绍制度变迁与法律模式;第四章介绍法典化的目标取向;第五章是法典化的经济分析;第六章为法典化的实效分析;第七章为法典化的辩证法论;第八章是法典范式选择。

内容简介

本文以WIPO和WTO为研究平台,以法国和菲律宾的知识产权法典为范例,以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单行法为基础,以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国情为支点,以多维度和多视角为研究方法,以编纂中国知识产权法典为中心,以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目标,从八个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以我国正在进行的第四次《民法典》编纂为切入点,以外国经典民法典范例和本国的主导学说为基础,就知识产权法与民事基本法的交互关系进行了梳理,提炼出两者关系的“分离交融”四种连接模式,展示了一幅清晰的连接关系图,并采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法论证了以“链接方式”将知识产权与民事基本法(《民法典》)连接为*具有效益的选择。紧接着围绕知识产权制度的表现形式进行逻辑论证,用历史研究和归纳论证方式阐释了制度变迁对知识产权制度模式选择的决定性影响,充分肯定了在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时代,知识产权法典是一种首选,法国和菲律宾作了率先垂范。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知识产权单行法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目标取向为“五化”:化虚为实,使虚在之法实在化;积零为整,使知识产权法系统化;内外兼顾,使知识产权国际化和本土化;与时俱进,使知识产权法现代化;和谐均衡,使知识产权法协调化。目标确立后,便以法律经济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对知识产权法典化进行了经济分析和实效分析,同时对与知识产权法典化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辩证分析。完成这些基本研究后,*后就知识产权法典之范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和选择,并以此为基础,草拟了一部《知识产权法典》。 本著作对知识产权法典编纂与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理念;知识产权法与民事基本法的交互关系;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目标取向;知识产权法典的范式选择等学术难题的解决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目录

总序…………………………………………………………(1)
21世纪将是知识产权法典化的世纪………………………(1)
内容简介……………………………………………………(1)
前言…………………………………………………………(1)
**章 绪论………………………………………………(1)
**节 知识产权源流考……………………………(1)
第二节 知识产权概念析要…………………………(4)
第三节 法、法典与法典化…………………………(16)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典化……………………………(28)
第二章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连接模式选择………………(34)
**节 引言…………………………………………(34)
第二节 须澄清的模糊:知识产权法的定位………(35)
第三节 既成模式: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分合交融(41)
第四节 传统经典: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分离……(44)
第五节 独立成编:对知识产权的整体纳入………(47)
第六节 大胆创新:将知识产权与普通物权糅合…(51)
第七节 *佳选择: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链接……(57)
第八节 结语…………………………………………(60)
第三章 制度变迁与法律模式…………………………(63)
**节 引言…………………………………………(63)
第二节 由观念、理念到实践………………………(67)
第三节 政权更迭致权性变异………………………(70)
第四节 改革开放使知识产权向私权性回归………(75)
第五节 对初制品的精心打磨………………………(80)
第六节 理念铸就法典化的前提……………………(97)
第七节 理论储备是法典化的基础…………………(99)
第八节 制定法的完备是法典化的诱引……………(110)
第九节 结语…………………………………………(116)
第四章 法典化的目标取向……………………………(119)
**节 引言…………………………………………(119)
第二节 化虚为实使知识产权法实在化……………(120)
第三节 积零为整使知识产权法一体化……………(126)
第四节 内外兼顾使知识产权法国际化与本土化…(142)
第五节 第三步跨越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现代化……(149)
第六节 抑扬互动使知识产权体系协调化…………(160)
第七节 结语…………………………………………(168)
第五章 法典化的经济分析………………………………(170)
**节 引言…………………………………………(170)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利益之构成…………………(175)
第三节 现行体制中的不经济表征…………………(178)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利用过程中的效益优化…………(193)
第五节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非合作型博弈…………(197)
第六节 知识产权法典化成本分析…………………(208)
第七节 结语…………………………………………(211)
第六章 法典化的实效分析………………………………(213)
**节 引言…………………………………………(213)
第二节 法典化的过程实效…………………………(215)
第三节 法律实效的三向度…………………………(219)
第四节 保障实效的重要举措: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30)
第五节 重组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利于法典实施…(245)
第六节 结语…………………………………………(263)
第七章 法典化的辩证分析………………………………(266)
**节 引言…………………………………………(266)
第二节 盲人摸象现象的反向启迪…………………(266)
第三节 “多”与“一”的关系……………………(271)
第四节 “动”与“静”的关系……………………(275)
第五节 “取”与“舍”的关系……………………(281)
第六节 结语…………………………………………(285)
第八章 法典范式选择……………………………………(287)
**节 引言…………………………………………(287)
第二节 法典范式选择标准…………………………(288)
第三节 模拟法典范式………………………………(300)
第四节 结语…………………………………………(304)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典》模拟稿………(309)
参考文献……………………………………………………(503)
后记…………………………………………………………(529)

展开全部

节选

第三节 既成模式: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分合交融
如上所述,既然知识产权法定位于民事法律范畴,那么,编纂民法典时,起草者就必然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连接方式。事实也的确如此。
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委员、民法学专家梁慧星教授认为,“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非常重要,应当在民法典中专设知识产权编,以强调知识产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徐国栋教授主持的《中国绿色民法典》就是这种模式的代表。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在考虑知识产权法是否编人民法典时,起初持否定态度,不主张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民法典,而应当将知识产权法典化,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但是,客观现实使其改变了这种立场,同意将知识产权法纳人民法典。吴汉东教授则认为,不宜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而主张在民法典中以一个或几个高度概括性的条款对知识产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然后在民法典之外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
由上所述可知,我国民法、知识产权法学者都非常关注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将上述观点与其他学者的意见进行综合,大致可以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连接方式概括为以下四类:
1.分离式。该模式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相分离,其理由是:知识产权已经自成体系,其个性特征非常突出,难以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法国的做法是典型的范例:《法国民法典》只字未提知识产权,然后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作为新型民法典代表的《荷兰民法典》原本打算将知识产权法纳入其中,但*后的结果却完全将知识产权排除在外,拟编纂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
2.纳入式。该模式将知识产权全部纳人民法典,使其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平行。此种主张的理论基础是:与其他种类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虽然有其独特的个性,但共性还是主要的。尤其应当注意:在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中,每一类权利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但仍然能够和平共处于民法典,几乎所有的民法典都是如此。由于知识产权体系成长的时间比较短暂,未能在法、德等传统《民法典》中占到其位置,但在一些新编《民法典》(如《越南民法典》)中,其地位便得到了肯定。我国《民法典》既然要成为新世纪的国际代表作,就必须敢于创新,大胆尝试,将知识产权整体纳人其中。
3.链接式。该模式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链接。该种模式认为,民法典是市民权利宣言书,或者说是私权宣言书,因此,民法典应当为一切私权提供保护,一切私权都应当在民法典中有其地位。将知识产权排除在民法典之外,无异于是对知识产权私权性的否定,这显然欠妥当;但是将知识产权全面纳入《民法典》,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并列,则又无法突显知识产权之个性特征,可能会使民法典扭曲变形。因此,*合理、*有效的做法是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进行链接。具而言之,民法典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对知识产权作出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然后再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使知识产权法典与民法典成链接状。
4.糅合式。该模式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物权,与普通物所有权进行糅合,使其与普通物权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其结果使知识产权完全融人民法典之中,只见知识产权之神韵,不见知识产权之身影。这种模式首先在理论上有一个重大突破,即将智慧创作物和普通物同化,并不需要单独创立新理论为其作支撑;其次在实践上也有一个突破,即单独为知识产权保护所创设的一系列特别机构能够尽可能的减少。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为《蒙古国民法典》。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尤其是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该法第136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智力创作成果者的所有权,自创作此等成果之时起产生。智力成果所有权根据依法定程序进行的登记确定。”
上述诸模式既有理论支撑,又有相应的立法范例,所以,各自的合理性无可置疑。我国《民法典草案》所采用的即为链接模式。具而言之,《草案》对知识产权只用了一个条款作概括性规定。至于是保留现行的单行法模式,还是编纂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则是另外的话题,不属于《民法典》关注的问题。

作者简介

曹新明,男,1961年生,湖北汉川人,法学博士、教授。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商研究》和《中国版权》等权威、重点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参加创作学术专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比较》、《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等多部,主编或参编教育部、司法部知识产权法学统编教材十余部。其学术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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