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7562030041
- 装帧:平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85
- 出版时间:2006-12-01
- 条形码:9787562030041 ; 978-7-5620-3004-1
内容简介
胡锦涛同志曾经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首要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佳途径和*终手段,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家、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所有法律职业者的共同追求。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增强、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迫切需要培养、造就大批立场坚定、知识丰富、业务娴熟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各种条件中,*基本的一条就是必要的法学素养,法律因此也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严格条件。一个合格的法律职 浏览更多内容。
目录
序
导言
**篇 中国法学教育回溯
**章 概述
第二章 新中国法学教育历史发展(一)
一、形成初创阶段(1949—1956年)
(一)以苏联为范本建立新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
(二)政法院系调整
(三)法学成人教育、职业培训的发展
(四)形成初创阶段的成就与问题
二、停滞挫折阶段(1957—1976年)
(一)曲折动荡时期(1957—1965年)
(二)摧残破坏时期(1966—1976年)
三、恢复发展阶段(1977—1991年)
(一)恢复重建时期(1977—1983年)
(二)调整发展时期(1984—1991年)
四、小结
第三章 新中国法学教育历史发展(二)
一、改革发展阶段(1992-2005年)
(一)在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二)在协调办学规模与教育质量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三)在调整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四)招生、分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五)高校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六)专业设置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七)师资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八)课程设置与教材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九)科研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十)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二、小结
第二篇 中国法学教育体制
**章 概述
第二章 中国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一、建国初期:苏联模式
(一)教育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教育培养目标:培养无产阶级的政法干部,强调政治素质而非职业素养
(三)教育培养方式:组建专门的法律院校,进行统一管理
(四)教育内容:以法令和政策为主
二、改革开放初期:大陆法系模式
(一)教育培养目标: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业人才
(二)教育培养方式:多种形式、多种层次不拘一格地培养人才
(三)教育内容:强调教育与科研并重
(四)教育方法:强调教师的主导性
三、20世纪90年代以后:混合模式
(一)教育培养目标:双重性、二者兼顾
(二)教育培养方式:多层次、多形式
(三)师资建设:队伍壮大,仍显不足
(四)专业课程设置:有重有轻、覆盖全面
(五)教材建设:规范统一
(六)教育内容:以现行国内法为主
(七)教育培养模式:中外融合、多样化发展
四、小结
第三章 中国法学教育运行机制
一、法学教育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其运行方式
(一)法学教育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法学教育的运行方式
二、法学教育运行机制目标体系的构建
(一)建立法学教育运行机制的依据
(二)法学教育运行机制的目标体系
三、法学教育的经费投入
(一)法学教育投资体制的历史回顾
……
第三篇 中国法学教育机构及其教育活动
第四篇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篇 中国法学教育回溯
**章 概述
中国的法学教育史就如中国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早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时期就有了中国早期的法学教育,中国古代官方与民问双轨并行的法学教育体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董仲舒“废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逐渐沦为礼治的辅助手段,中国法学教育也就无法成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化的教育,而只是对官吏这一特定职业的人进行的政务培训,是一种个别教育。
中国正规的、职业化的近代法学教育是清末民初随着“西学东渐”而出现的。1895年开办的天津中西学堂首次开设法科,可视为中国近代*早的法学教育机构。1905年清政府又创办了直隶法政学堂,并在同年的《奏定大学堂章程》中将法律学列为10种专门学科之一。1905年9月,清政府正式宣布停止科举,广兴学堂,并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自此中国便开始了有组织的法律教育活动,使法学成为近代教育的一个门类,也出现了一批像沈家本、伍廷芳、燕树棠、孙晓楼、丘汉平、盛振为等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然而,由于中国缺乏法治传统文化,并且长期受内忧外患所累,现代法学教育在中国始终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
新中国成立,翻开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新篇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走过了曲折的道路,建国初期取得的成果几乎由于接下来的近20年的破坏而消失殆尽,但令人欣慰的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兴旺景象。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给法学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我国的法学教育不断总结经验、改革调整,逐渐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束缚,向独立性、科学性发展。据此,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形成初创阶段(1949—1956),停滞挫折阶段(1957—1976),恢复发展阶段(1977—1991)及改革发展阶段(1992—2005)。由于篇幅原因,本篇中将这四个阶段分为两章来梳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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