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税收优惠最优方案设计与点评-(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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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80235125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49
- 出版时间:2007-12-01
- 条形码:9787802351257 ; 978-7-80235-125-7
本书特色
本书分税种选取了96个税收优惠案例,选取的角度主要侧重于案例的行业和税种代表性、税收政策的适用性和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这些案例主要来自于中国税网财税案例库,部分案例还曾在中国税务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表过。
内容简介
《税收优惠*优方案设计与点评(2007年版)》分税种选取了96个税收优惠案例,选取的角度主要侧重于案例的行业和税种代表性、税收政策的适用性和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这些案例主要来自于中国税网财税案例库,部分案例还曾在中国税务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表过。
目录
节选
bsp;集团内部交易的税收优惠选择
对集团型企业来说,内部交易的双方同属于一个大的利益集
团,无论在何种交易方式下,都不会增加企业的财富,交易过程
中税负的轻重是评价交易成本大小的直接标准,因此税务筹划就
显得十分的必要。
A企业是集团企业的母公司,现建造了一幢综合办公楼,除
了母公司使用以外,其余部分将以租赁的形式提供给各子公司使
用,租金按独立企业间的交易价格确定。为了充分展示本企业的
企业文化,同时也为了节约部分装修费用,集团决定统一装修后
再出租给各子公司,装修成本2000万元通过租金的形式逐步回
收,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假如A企业集团用于出租部分的办
公楼精装修后在当地的市场参考租金为每年600万元,则A公司
在这一过程中的税负为营业税600×5%=30(万元),营业税金
及附加30×10%=3(万元);由于A企业将房产用于出租,因
此房产税应从价计征为600×12%=72(万元);印花税为600×
0.1%:O.6(万元),所得税(600一33—72—0.6—200)x
33%=97.15(万元) (在此不考虑办公楼的折旧及其他因素,
只计算装修的摊销,下同),年总税负202.75万元(30+3+
72+0.6+97.15)。
各子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只承担印花税0.6万元,同时每年支
付的租金可抵免所得税600×33%=198(万元)。集团年总税负
为5.35万元(202.75—198),10年税负折算成现值为5.35×
7.3601=39.38(万元)(折现率按6%计算,下同)。
在上述交易中,集团选择通过租赁的方式向子公司提供办公
场地,从承担税负的角度看无疑比采用销售的方式要轻得多,但
如果能更进一步,即将办公楼先出租给子公司,再由其按集团的
要求进行装修,节税效果就会更明显。仍按上例,A企业出租给
子公司的办公楼不经装修的参考价为每年400万元,各子公司自
行装修共支出装修费2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此时A集团母
公司的税负为营业税400×5%=2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
20×10%=2(万元);房产税为400×12%=48(万元);印花
税400×0.1%:0.4(万元),所得税(400—20一2—0.4—
48)×33%=108.77(万元),年总税负179.17万元(20+2+
48+0.4+108.77)。
各子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的税负为印花税0.4万元,同时
每年支付的租金和摊销的装修可抵免所得税(400+200)×
33%=198(万元)。整个企业集团在上述交易过程中每年可抵免
金额大于应纳税额18.43万元(197.60—179.17),10年金额折
算成现值为18.43×7.3601=135.65(万元)。通过比较可以发
现,集团在出租办公楼时,通过先出租后由各子公司自行装修比
集团集中装修后再出租给各子公司使用的交易方式可以给企业集
团在10年内带来175.03万元(135.65+39.38)的节税效益。
也就是说,只要各子公司因分别装修而多支付的费用不超过
175.03万元,出租后各子公司自行装修就能比集团集中装修后
再出租给子公司的方式都能给集团整体增加不同程度的效益。
对办公楼这样在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固定资产在集
团内部重新配置时,通过租赁使用的方式比出售给关联方的方式
更节税。那么对于一些在销售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或政策规定
给予免税的固定资产在重新调配时是否依然适用上述原则呢?
M公司为一企业集团,目前有一套原值600万元,账面价值
300万元已使用5年的闲置生产设备,该设备预计仍可使用5年,
市场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而其子公司B企业因经营规模扩
大,正需要该类设备。于是M公司决定将该套设备租赁给B公
司使用,租赁期5年,租赁费按公开市场价格确定为每年70
万元。
在上述交易过程中,M公司的税负为营业税70×5%=3.5
(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5×10%=O.35(万元);印花税
70×0.1%=0.07(万元),所得税(70—3.5—0.35一O.07)×
33%=21.81(万元)(由于不同交易方式下设备折旧的抵税作
用相同,因此不考虑其影响,下同),年总税负25.73万元
(3.5+0.35+0.07+21.81)。承租人B公司的税负为印花税
0.07万元,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每年可抵免所
得税70×33%=23.1(万元)。集团在该交易中每年的实际税负
为2.7万元(25.73—23.1+0.07),5年的总税负折算成现值为
2.7×4.2124=11.37(万元)。
如果M企业以市场公允价值300万元卖给B公司使用,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2]29号)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
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
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本例中由于M企业的售价没有
超过原值,所以该设备不属于应税固定资产,所以不缴税。同
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销售价格不超过其
原值的货物免缴增值税。所以M企业除了承担0.6万元的印花
税外没有其他税负,因此可以节约税负10.77万元(11.37—
0.6)。
作者简介
李政,男,1974年生,天津宝坻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系副教授、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2005-2007),荷兰阿姆斯特大学和英国埃塞克斯大学访问学者。为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南开大学创业管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美国法雷尔公司(世界创业研究与教育顶级机构)中国区代表。曾作为国家开发银行外聘专家参与吉林省国企改制方案设计。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理论、创业与创新理论、国有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理论。独立和**署名出版专著、译著各一部,参与撰写专著、译著、编著多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等报刊、国际会议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5项纵向课题、1项横向课题。曾获2005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吉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吉林省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和英国、荷兰、美国等海外学者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与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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