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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答900例-(2007年税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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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802351264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482
  • 出版时间:2007-12-01
  • 条形码:9787802351264 ; 978-7-80235-126-4

本书特色

《财税实务问答900例(2007年税务版)》做为一本实务辅导资料,主要阅读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办税人员、财会人员、财务经理、税务经理、财务总监、CFO、总会计师等财务一线工作人员,同时对税务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管理层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内容简介

《财税实务问答900例(2007年税务版)》以问答的形式,收录了来自工作在企业财务一线的办税人员、财务经理或税务经理等实务人群所提的高水准问题,由中国税网专家和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精心做答。实务性、实用性较强。收录的问答按会计处理难易程度进行了初步分类,对问题的回答和解释也力求援引出有效的财税法规,并适当地标注了法规文号。通俗易懂,方便阅读。

目录

财税实务问答TOP20税收征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关税综合税收政策房地产专题出口退税专题奥运税收热点问题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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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支付学生实习报酬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我企业为一机械加工企业,常年接收某职业高中学生
实习任务,在实习期间我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实习工资能否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
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明确规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
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
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上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
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
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另外,国税发[2007]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第九条
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
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据此,你公司如果与该职业高中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
议,在实习期间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予扣除。
    30万元以下科研设备可税前一次扣除吗?
    问:*近,我们公司(一般纳税人)购置了一台单位价值
25万元的科研设备,请问在会计处理时是否可以税前一次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
    6号)第二条提出了税收激励措施。税收激励措施第(八)款明
    确: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
    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
    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
    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因此,该公司购置的单位价值25万元的科研设备可以税前
    一次扣除。
    供电企业接收农村电力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是某县电力局会计,按照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必须实
    现城乡同网同价的有关要求,*近我们企业相应地进行了一系列
    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同时接收了部分农村电力企业的资产。在
    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时,支付给下岗分流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在税
    收上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
    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规
    定,对供电企业在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时接受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
    费用,供电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支
    付给未被接受人员的各种费用(包括分流人员的一次性补偿
    金),供电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国税函[2006]322号文件还规定,对供电企业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
    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
    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的规定无偿接收的农
 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征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按规
定提取的折旧也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还需注意的是,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
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
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以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
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
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已经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8号)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
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已不必再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
项税了。
    物流企业分支iIi八J构在哪里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承包了某市物流中心设在另一城市的分部。按照我
与物流中心达成的协议,营业收入全部上缴郑州市物流中心,统
一核算,物流中心再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我利润提成。我
已在安阳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请问,我部如何缴纳企业所
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
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
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
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
组织。



作者简介

李政,男,1974年生,天津宝坻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系副教授、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2005-2007),荷兰阿姆斯特大学和英国埃塞克斯大学访问学者。为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南开大学创业管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美国法雷尔公司(世界创业研究与教育顶级机构)中国区代表。曾作为国家开发银行外聘专家参与吉林省国企改制方案设计。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理论、创业与创新理论、国有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理论。独立和**署名出版专著、译著各一部,参与撰写专著、译著、编著多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等报刊、国际会议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5项纵向课题、1项横向课题。曾获2005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吉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吉林省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和英国、荷兰、美国等海外学者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与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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