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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生活的规则:国际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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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4452050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29
  • 出版时间:2012-03-01
  • 条形码:9787544520508 ; 978-7-5445-2050-8

本书特色

  走向世界的中国,需要世界的胸怀,需要了解世界的过去、现在。《世界史纵览·现代国际生活的规则:国际法的诞生》改变知识界长期以重大事件和英雄人物为主的写史方法,并根据需要打破国家、民族、地理等界限,致力于从人的角度。关注大众的真实生活,以人群为落脚点,描绘他们的生活、价值观的变化以及在社会中权力与义务的变迁史。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体系的诞生、中世纪中后期国际法的萌芽、三十年战争与威斯特发里亚体系、法国大革命与维也纳体系等。

目录

总序
绪论:国际法的历史渊源
**章 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体系的诞生
民族国家的诞生
等级君主制的封建国家
民族国家体系的诞生

第二章 中世纪中后期国际法的萌芽
关于战争与和平
关于使节与领事
关于陆地与海洋

第三章 三十年战争与威斯特发里亚体系
自宗教改革以来的时代特征
宗教改革与《奥格斯堡宗教和约》
三十年战争
三十年战争与外交革命
《威斯特发里亚和约》及其国际影响
近代国家观念的形成

第四章 法国大革命与维也纳体系
法国大革命与人民主权
拿破仑战争与海陆封锁
维也纳会议与势力均衡和欧洲协调

第五章 19世纪国际法的发展
1848年欧洲革命与神圣同盟的裂痕
1854年克里米亚战争与1856年巴黎会议
1859年意大利战争与1864年日内瓦公约
1870年普法战争与1878年柏林会议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第六章 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
**次世界大战与第-个集体安全组织
《洛迦诺公约》与集体安全机制
并无法律效力的《非战公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与第二个集体安全组织

终章 国际法:现代国际生活的规则
国家主权概念
国际法原理
势力均衡政策
维护国际生活的规则
附录
大事年表
参考文献
展开全部

节选

  正如前文所述,我们认为:近代“国际法”的顺利诞生,首先要具备两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即“民族国家”的诞生,以及“民族国家体系”的诞生,“民族国家”为国际法提供法律主体,“民族国家体系”为国际法提供法律场域。无论是作为个体的“民族国家”也好,作为整体的“民族国家体系”也罢,在这两个前提条件中,“民族国家”(尤其是组成这个复合词的nation,其本意是指民族,但自近代以来经常被用来指代国家)都是我们绕不过去的基本概念。那么,什么是“民族国家”呢?*为简单的解释是:就是以“民族”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国家”。  具体而言,这里所指的民族,特指近代民族,即在客观条件上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在主观条件上具有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的近代民族。值得注意的是,在构成近代民族的主客观两方面因素中,主观因素比客观因素远远重要得多,即组成民族的成员必须具有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否则,民族便不复存在,而民族国家也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为何主观因素如此重要?因为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代表了民众的政治意愿,而由民众的政治意愿汇集而成的公共意志正是近代民族国家赖以立国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民族国家”的“人民主权”!人们假定有这样一种理想的模式,即每一个已经觉醒的、具有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的民族,都希望能够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国家,这个国家能够代表民族的意志,能够实现民族的利益;这个国家赖以存在的合法性,完全建立在民族意志和民族利益的基础之上,这个主权国家的主权完全来源于国民、寄托于国民,这样的国家就是“民族国家”。  在西方广泛流传着“罗马并非一日所能建成”的谚语,而近代“民族国家”的建设也并非一蹴而就。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欧洲历史进入了漫长的中世纪。在这一时期,罗马帝国曾经甚为完善的中央集权制度和行政区划制度未能保留下来,政治制度与行政制度倒退到与日耳曼蛮族部落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低水平,国家体制开始了重新生长发育的过程。在此期间,西欧国家体制经历了封建国家、王朝国家、民族国家等三个层层递进的发展阶段。  在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在西欧先后出现过东哥特王国、西哥特王国、汪达尔王国、伦巴底王国、苏维汇王国等日耳曼蛮族部落建立的封建王国。此后,在公元8世纪末9世纪初,在查理大帝(742~814年在世,768~814年在位)的文治武功之下,西欧曾经实现过短暂的统一,但随即于公元843年,由于查理大帝的三个孙子(罗退尔、秃头查理、日耳曼路易)签订《凡尔登条约》三分帝国而重归分裂。此后,西欧陆续出现英格兰王国、苏格兰王国、法兰西王国、神圣罗马帝国等封建王国或封建帝国。  这种封建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层层分封。名义上,整个王国或者整个帝国的土地都归国王或者皇帝所有。事实上,国王或者皇帝把王国或者帝国的土地分封给大贵族(公爵、侯爵、伯爵),以换取他们为国王或者皇帝提供的军事义务(领兵勤王),大贵族再把土地分封给中小贵族(子爵、男爵、骑士),以换取他们为大贵族提供军事义务(从军作战)。尽管国王与贵族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但这种有形的权利(受分封)与无形的义务(服兵役)的交换,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双方对等的契约交换关系,因此土地一旦分封出去,就很难再单方面收回。实际上,即使某些桀骜不驯的大贵族拒绝为国王或者皇帝提供军事义务,国王或者皇帝也未必有足够的军事实力收回已经分封出去的领地,这些逐渐由终身享用变成世袭继承的封建领地,形成了封建国家内部的国中之国,具有各自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与罗马帝国时期相比较,在中世纪的、实行等级君主制的封建国家里,经过这种带有封建契约性质的层层分封,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联系已经被大大削弱了,国家权力的重心从国王发号施令的宫廷下移到贵族拥兵割据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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