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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研究第3卷

检察研究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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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1288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90
  • 出版时间:2014-10-01
  • 条形码:9787510212888 ; 978-7-5102-1288-8

本书特色

方晓林编著的《检察研究(第3卷2014年总第49期)》包括:法学名家、检察改革、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刑法修改研究、法学专论、检察实务、案例分析、域外法制,总共九个部分的内容,既有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专题研究,又有法学名家对检察业务的看法,还有检察实务以及具体的案例分析,*后还讲述到域外情况。

内容简介

  《检察研究(2014年第3卷·总第049期)》的编辑宗旨是: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侧重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兼顾检察基础理论研究,通过对检察中心工作、检察工作改革创新等重要问题的探讨,对检察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分析,研究法学理论,总结检察经验,探求检察规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完善。  《检察研究》倡导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的研究,注重加强对检察工作全局性、战略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鼓励运用交叉学科的理论开展研究。欢迎围绕政法中心工作、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检察制度改革创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章。  《检察研究》设本刊特稿、主题研讨、检察改革、检察实务、法学专论(检察理论)、调查报告、观点撷英、案例评析、域外法治、笔谈、书评等栏目,热忱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专家赐稿。

目录

法学名家
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的思考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刑事证据规则研究
——基于刑事一体化的尝试性构建

检察改革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初析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及立法建议
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设置的几点思考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实务探讨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问题研究与发展前景展望
强制医疗程序中检察机关人权保障义务研究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
论民事抗诉程序的启动与闭合
——以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40件抗诉案件为样本
民事执行监督机制之构建
——基于检察监督视角

刑法修改研究
调整我国刑罚主刑立法的思考

法学专论
身份犯之身份实质辩证
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兼论解释论的立场选择及解释方法的运用

检察实务
罪犯计分考核同步监督问题研究
检察官训诫制度的探索和研究
——建湖县检察院检察官训诫工作实践报告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中相关罪名的适用问题分析
——以丁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例
“零口供”盗窃案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
——庞某盗窃案评析

域外法制
英国刑事听证程序考察及本土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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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检察研究(2014年第3卷·总第049期)》:  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即或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亦可对驾驶人员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仅有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而无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案件,都按照危险驾驶罪予以了处理。  案例4:2011年某日,朱某在湖北鄂州某停车场内倒车时与停放的另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并发生纠纷。警察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在现场,民警闻到朱某身上有酒气,即要求朱某接受呼气酒精测试,但朱某拒不配合呼气酒精测试。民警将朱某带至该市某医院抽血检验,结果显示朱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朱某没有提出上诉。①本案虽然只有朱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没有呼气酒精测试及其他证据,但是,由于血液酒精含量值测试结果这一证据是在正常状态下取得,且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是朱某拒绝所致,且血液酒精含量是本案的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本案中虽然既没有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案件也没有显示其他旁证,但*终仍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2)如果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合法性存疑,经排除合理怀疑后,才能作为定罪证据用。事实上,排除合理怀疑不仅仅是刑事证据客观性的标准,而且它也是证据合法性的标准。原因在于,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有罪的标准通常是排除合理怀疑。②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证据则不具备合法性。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的取得在合法性上存疑,则同样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后,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犯罪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证据又必须经过'合法调查'始得为法院判断之依据,此点昭示现代刑事诉讼法追求法治程序的核心问题。”①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来说,除了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集等的规定之外,还必须遵循前述《程序规定》,该规定第三章详细规定了醉驾案的查处程序,从呼气酒精测试,到血液酒精含量测试中的抽血条件与抽血程序及口头传唤、询问、约束醉驾者等均作了规定,但是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很多细化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找不到答案。对于醉驾案来说,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的取得主要涉及一个*根本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警察测试时,警察可否采取强制手段进行证据收集?其中,*常见的强制手段是:强制截停和强制测试。采取这两种强制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由此成为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很显然,这涉及如何排除合理怀疑以保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的合法性这一更为细致的问题。  总之,单独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只要其客观性与合法性经过核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之后,该项证据就达到了证明醉驾案成立犯罪的证明标准,据之定罪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中孤证不立的原则。前述案例2中的乙虽然只有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没有呼气酒精测试以及其他旁证,但是据此证据亦可以对乙以醉驾犯罪定罪量刑。至于前述美加等国出现了很多无辜的人因单一的刑事科学证据而被错误定罪的问题,只是表明其在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的证明力上可能并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不能据此否认单个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作为定罪证据的证据效力。对于如何排除合理怀疑以确保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这一问题,由于自身内容的复杂性,并考虑到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作为定罪证据的重要性,故留待他文专门论及。  ……

作者简介

  徐安,1952年生,江苏丰县人,吉林大学中文系毕业,文学学士、研究员,现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江苏省检察官文联主席,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兼职教授。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江苏省人大代表;中共广东省第九届、第十届省委委员,中共江苏省第十二届省委委员。2010年以来在《求是》、《人民检察》、《检察日报》等杂志、报刊发表文章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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