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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上下)

2015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上下)

1星价 ¥78.5 (7.2折)
2星价¥78.5 定价¥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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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13441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401
  • 出版时间:2015-02-05
  • 条形码:9787510213441 ; 978-7-5102-1344-1

内容简介

  《2015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套装上下册)》特色:  依据*新内容修订  法律法规应试宝典  真正反映考试规律

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监督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国际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司法职业道德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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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2015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套装上下册)》:  第九章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九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一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二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三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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