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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

2015年4月-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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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01014718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51
  • 出版时间:2015-04-01
  • 条形码:9787010147185 ; 978-7-01-014718-5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各民族形成了休戚与共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西藏自古是中国的一部分,藏族是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一员。当前,西藏的发展和进步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就,充分说明西藏走上的发展道路是正确的。但是长期流亡海外、代表封建农奴主阶级残余势力的十四世达赖集团,出于“西藏独立”的政治目的和对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眷恋,大肆鼓吹中间道路。这实则是否定新中国成立以来西藏走上的正确发展道路,企图在中国领土上搞国中之国,达到“西藏独立”的目的。

目录

前言
一、旧制度必然退出西藏历史舞台
二、新西藏走上了一条正确发展道路
三、“中间道路”的实质是分裂中国
四、“和平”、“非暴力”的假象
五、中央政府对十四世达赖的政策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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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32开)》:  其一,“高度自治”根本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中国各民族关系的精神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确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十四世达赖集团的“高度自治”,根本无视西藏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是极端民族主义的表现。  其二,“高度自治”根本违背了中国现行国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立时就继承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全国拥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在中国,构成国家整体的组成部分是地方行政区域而不是成员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国家权力机关;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各级地方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的下级,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管理,不存在任何与中央政府法理上地位平等的权力主体。“高度自治”否定全国人大的*高权力,无视中央政府的权威,要求获得相当于国家层面的立法权,把地方对中央的隶属关系说成是政治实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对等关系。在中国,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对等“谈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决的途径”的问题。  其三,“高度自治”根本违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如前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自治区域内,各族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各族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同时也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西藏作为中国的一个自治区,自然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之下。十四世达赖集团企图通过“高度自治”根本否定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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