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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大讲堂-第二辑-第2卷-(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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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63037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790
  • 出版时间:2015-09-01
  • 条形码:9787509630372 ; 978-7-5096-3037-2

内容简介

  《社科大讲堂(第二辑 第2卷 套装上下册)》包括上下册,主要内容包括上册:法学前沿,国际问题前沿,经济学前沿等;下册:马克思主义、哲学、宗教学前沿,史学理论与前沿,文学-文化前沿,文艺学通论,等。

目录

上册
法学前沿
反垄断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简介

国际问题前沿
奥巴马执政以来的中美关系
当前国际战略形势的观察与思考
国际援助的体制与政策
能源安全与石油
——走近石油,远离石油
欧洲经济一体化:由来、发展与前景
全球区域主义的发展趋势

经济学前沿
当前宏观经济走势分析
关于西方经济思想史的几个问题
国际货币体系的变革及中国的机遇
国际金融危机与凯恩斯主义
国际金融危机与全球竞争新格局
气候变化经济学
全球不平衡、美国金融危机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
生态经济理论与实践的进展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趋势与展望
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经验与理论分析
中国初次分配问题研究
——对中国劳动份额波动的考察
中国的发展挑战与路径:大国经济的刘易斯转折
中国农民家庭工业与现代工业的关联问题
……

下册
马克思主义、哲学、宗教学前沿
史学理论与前沿
文学-文化前沿
文艺学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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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社科大讲堂(第二辑 第2卷 上册)》:  (二)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控制经营者集中。在《反垄断法》立法的过程中,有些学者提出中国根本就不需要控制经营者集中,相反,中国需要扩大经营者规模,应该制定推动垄断的相关法律。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中经营者集中是非常普遍的,而且绝大多数经营者集中对市场是有利的,如横向并购可以扩大经营者的规模,买方和卖方的纵向并购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如橡胶生产者和汽车生产者并购),有利于节约销售成本或购买成本,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然而,因为企业有着无限扩大规模和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允许它们无限制地并购,就会不可避免地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因此,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经营者集中的情况,大企业非常有可能通过市场并购的方式来限制或者排除竞争。假如可口可乐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吃掉了汇源、康师傅、娃哈哈,*后就有可能出现我国软饮料市场被可口可乐公司垄断的一种态势。我们现在要搞市场经济,我们需要经济生活中有竞争,而要想在市场中有竞争就需要控制经营者的集中,因此在《反垄断法》中对经营者集中的情况进行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反垄断法》在第四章规定了控制经营者的集中。  从法律制度上看,控制经营者集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营者集中的概念、集中方式、审查程序、审查的实质性标准、豁免、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集中的方式包括经营者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以合同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我们的《公司法》提到的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它只考虑到了企业的组织结构。而《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竞争,因此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一种经济活动只要会引起市场结构的变化,影响市场竞争,那么这些活动我们就可以把它们看成是经营者集中或者企业的并购,也就是说除了《公司法》中的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在《反垄断法》中还有很多其他的合并方式,比如通过购买股份取得支配权,通过委托经营或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通过一个人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人事联合方式等,都有可能成为《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情况。  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主要是集中申报和审批制度。当一个经济活动被认为是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并达到了一定的标准,那么就要向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25条和第26条,反垄断执法机关从收到全面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当事人在30日内未得到通告的,应视为得到了批准。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集中有严重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它必须通告当事人该申报进入第二审查阶段。第二审查阶段的时间是90天,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60天。2008年1月《反垄断法》生效后,同年8月国务院就发布了一个公告,规定了向反垄断执法部门申报的标准:标准一,如果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在国际市场的销售额达到了100亿元人民币而且其中至少有两家企业在中国的市场上各自占到了4亿元人民币的销售额;标准二,,如果参与并购的所有企业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达到了20亿元人民币,而且其中至少有两家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达到了4亿元人民币;标准三,尽管没有达到前两个标准,但是反垄断执法机关认为该并购可能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竞争的。例如,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就需要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  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做出禁止集中的决定。然而,因为经济是非常复杂和活跃的,有些合并即便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可能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强度或者企业的经济效率。因此,《反垄断法》第28条还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因素明显大于不利因素,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做出对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时,主要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及其市场支配力、相关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此外还有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根据《反垄断法》第29条,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批准决定中可附加限制性条件,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此外,《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如果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它除了应该接受反垄断法的审查外,还应该接受国家安全的审查。但是对于国家安全的含义、审查程序、审查机关等问题,我国《反垄断法》没有相应地做出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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