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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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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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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w***(二星用户)

家暴是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2022-03-29 0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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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621084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3
  • 出版时间:2015-12-01
  • 条形码:9787516210840 ; 978-7-5162-1084-0

本书特色

  内容全面:含法条、修正案(草案)说明及修改和审议结果报告等体例新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的标准范本和创新格式发布使用快捷:收录法条修改决定,体现法律新旧对照,便于司法适用。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本书是我社出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系列图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应当进一步提倡建立和谐家庭关系,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二是增加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四、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容易发现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明确其强制报告的义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强制报告的主体。  ……

作者简介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综合服务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单行本系列》的供稿单位。负责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承担拟定有关议案草案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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