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206224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3cm
- 页数:321
- 出版时间:2015-08-01
- 条形码:9787562062240 ; 978-7-5620-6224-0
本书特色
《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内容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目录
节选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表现方式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是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 总的来讲,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法特点有二:①各国都有两套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②都存在两套法律规则,即私法和公法,行政活动受公法支配,私人活动受私法支配。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行政诉讼法的产生和发展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下面我们分别论述。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 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的美誉。法国行政诉讼法产生*早,而且内容丰富,理论发达。法国行政诉讼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至第二帝国灭亡这一段时间产生的,法国行政诉讼法的产生与行政法院的形成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行政法院先于行政诉讼法而产生,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因为法国行政诉讼的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确立的。因此,我们应当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人手,考察法国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1789年法国大革命胜利后,代表保守势力的高等法院反对新政权的改革。于是,议会于1790年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永远分离,法官不能以任何方式妨害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行政争议不能由普通法院解决,这就有必要设立一个新的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另一个原因就是对分权学说的理解,当时的执政者把行政诉讼看作是行政活动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司法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从行政机关自身寻找解决行政争议的出路。 大革命胜利后设立的国家参事院本是元首的咨询机关,同时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并以元首的名义作出裁决。1872年的立法将行政审判权委任给国家参事院,从此国家参事院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判决,但是,行政司法的残痕仍然保留,其中之一就是部长法官制,即部长对行政案件享有普遍的管辖权,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要首先向部长申诉,部长以法官的身份来审理案件。行政法院只享有有限的管辖权,公民只有不服部长的裁决时才能向行政法院上诉。1889年的卡多诉内政部长案否定了部长法官制,使得行政法院成为享有普遍管辖权限的法院,它标志着法国的行政诉讼和行政法院的*终确立。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高法院审判实践的丰富和经验的积累,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和制度迅速发展。其间不能不提的是1873年的布朗戈案件,这个案件的直接意义是确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在管辖权划分上的一个新的标准,意义更为深远的是它确立了新的“公务”行政观念。同时,它宣布放弃传统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理论,明确承认了国家的赔偿责任。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受理行政案件,普通法院只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法国这种制度的形成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受三权分立理论的影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并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种行政活动,不能由普通法院来受理,因此,在行政部门内部建立行政法院来解决行政争议。但是,分权的结果并不是必然要建立行政法院,英美国家也奉行分权学说,但是并未建立行政法院。可见还有另一面的原因,也就是历史背景。在法国,资产阶级兴起的时候,政府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封建势力把持着法院,因此法院和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着对立。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为了制止司法部门对行政的抵制,他们制定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导致日后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的行政法院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现在那种情况已经不复存在,那么行政法院为什么仍然保留下来呢?这主要是出于技术上而不再是政治上的考虑:①行政诉讼适用独立的法律规则,它要求法官是行政法专家,而不是一般的法律专家;②行政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律知识,还要有行政经验;③行政诉讼程序不同,行政诉讼贵在及时迅速地解决争议;④行政法院享有崇高的威信,得到法国人民的信赖。 2.适用独立的行政法规则。行政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时,不适用解决私人间争议的私法规则,而是创造并适用一系列行政法规则。这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法院的存在,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活动和私人活动的性质不同,行政活动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私人活动以满足私人利益为目的,二者的目的和手段不同,因此解决争议的法律规则也随之不同。可见,法国解决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时要由不同的法院适用不同的规则,而英美法系则无论解决民事还是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适用同一规则,前者是公私分明,后者是公私不分;前者是一分为二,后者是合二为一,对比十分明显。 ……
作者简介
王麟,男,1967年出生,安徽亳州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执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陕西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政府法治理论。先后主编、参编行政法专业教材与专著11部,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主持完成国家、司法部、陕西省等社科基金项目4项,代表作有:《重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问题》(《法律科学》2004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司法制度》2004年第10期转载)、《利益关系的行政法意义》(《法学》2004年第10期,人大复印资料《宪法、行政法》2005年第1期转载),《行政协助制度论纲——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相关规定》(《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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