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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研究区建设研究

欧洲研究区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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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5043417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54
  • 出版时间:2017-08-01
  • 条形码:9787550434172 ; 978-7-5504-3417-2

内容简介

  在知识经济时代,研究与创新能力决定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潜力,因此世界各国都在试图寻求提高本国和地区研究与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从历史上看,欧洲地区是在研究和创新领域具有传统优势的地区,但由于欧洲各国研究力量分散,研究与创新政策不协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较低,欧盟在世界上的整体创新竞争力呈现下降趋势。欧盟各国意识到只有整合各国研究与创新资源,协调各国的研究与创新制度,推进欧盟科技创新一体化才能依靠集体的力量使欧盟的创新竞争力得到提升。欧盟各国*终于2000年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建设欧洲研究区,打造欧盟统一的研究与创新区域,协调各成员国的研究与创新资源、项目和政策,使得研究人员、知识和技术在区内实现自由流通,提升知识的创造、传播和转化能力。从本质上看,欧洲研究区是一个欧盟泛区域创新系统,其关注的核心要素是知识,并不局限于创造知识的研究阶段,而是关注知识在创新链条各个环节的流通,致力于解决研究与创新的市场失灵与系统失灵问题,*终目标是提升欧盟的整体创新能力,并以此推动欧盟经济的增长和就业的增加。  在建设欧洲研究区的过程中,每一次做重要决策前,欧盟都会广泛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因此,影响欧洲研究区决策的机构分别来自于欧盟、成员国和地区、各利益相关组织,既包括欧盟相关机构、成员国及其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又包括多个高级专家组、咨询机构、论坛组织及与研究有关的利益相关组织。在欧洲研究区建设过程中,可通过开放式协调机制及加强伙伴关系协调各行业主体之间的利益,在竞争与合作中求得平衡,逐渐推进欧洲研究区的建设进程。在欧洲研究区建设过程中,欧盟、成员国政府和企业等行为主体推出了很多开创性的治理工具,包括基金类工具、合作平台类工具、信息服务类工具和监督工具等,这些工具在欧洲研究区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目录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欧洲研究区的含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和框架
五、创新点与不足

**章 欧洲研究区建设的理论分析
**节 创新系统的内涵
一、创新的概念
二、创新系统的含义
三、创新系统的共同特征
第二节 创新系统理论的发展
一、线形创新到系统创新
二、国家创新系统
三、区域创新系统
四、跨国的泛区域创新系统
第三节 泛区域创新系统理论框架
一、泛区域创新系统的概念
二、泛区域创新系统的构成
三、泛区域创新系统的特征
四、欧洲研究区的本质是一个泛区域创新系统

第二章 欧盟建设欧洲研究区的由来及目标
**节 欧洲研究区建设的背景
一、知识经济时代提升欧盟创新竞争力的需要
二、创新系统理论的发展为欧盟提供了一种发展思路
三、欧洲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四、欧盟各国具备一定的研究与创新合作基础
第二节 欧洲研究区的目标
一、解决创新的市场失灵问题以提高欧盟的整体创新能力
二、解决系统失灵问题以提升欧洲研究区的创新竞争力
第三节 欧洲研究区的优先发展领域
一、更有效的国家研究系统
二、优化跨国合作和竞争
三、为研究者提供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四、在研究领域实现性别平等和性别主流化
五、优化科学知识的流通、获取和转化
六、国际合作
……

第三章 欧洲研究区的建设方式
第四章 欧洲研究区建设进程回顾
第五章 欧洲研究区建设效果评价
第六章 欧洲研究区对中国的启示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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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欧洲研究区建设研究》:  **节 欧洲研究区的法律基础  《里斯本条约》给欧洲研究区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里斯本条约》是在原《欧盟宪法条约》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采取欧盟传统的修订条约的方式,修订了《欧洲联盟条约》与《欧洲共同体条约》,并将后者重新命名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里斯本条约》的正式生效,对欧盟现行的机构与制度改革有着重大意义,《里斯本条约》中关于欧洲研究区的内容也给欧洲研究区的建设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证。  《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9编是关于科研与技术开发及空间的内容,其中以下条款与欧洲研究区有关。  第179条(原《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63条):  “1.联盟应致力于通过建立一个研究人员、科学知识和技术在其中自由流动的欧洲研究区以加强联盟的科学和技术基础,并促进竞争力的加强——包括在工业领域,同时促进条约其他章节确认的有必要的所有研究行动。  2.为本条第1款之目的,联盟应在整个联盟内,鼓励企业(包括中小企业)、研究中心和大学从事高质量的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联盟支持它们之间进行相互合作,特别是允许研究人员自由跨界合作,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内部市场潜力,尤其是要通过开放国内公共合同、制定共同标准以及取消妨碍合作的法律与税收方面的障碍等方式来达到此目的。”  第179条对欧洲研究区概念进行了界定和解释,明确了欧洲研究区的目标,使得欧洲研究区的建设有了法律依据。明确指出要支持作为“知识三角”的企业、研究中心和大学之间的合作,提出联盟要致力于消除成员国妨碍合作方面的法律和政策障碍。  第180条.(原《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64条):“在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中,联盟应采取以下行动,以补充成员国的行动:通过促进联盟与企业、研究中心和大学的合作以及它们之间的合作,执行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项目计划;在联盟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项目领域,促进联盟与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推广联盟在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项目领域内的活动成果,并使之*优化;鼓励联盟内研究人员的培训和流动。”  第180条主要明确了欧盟在欧洲科技发展中的作用,要协调和推动全欧范围的科技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致力于研究成果的推广,促进研究人员的流动。  第181条(原《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65条):  “联盟与成员国应协调其科研与技术开发领域的活动,以确保各国政策与联盟政策相互一致。经与各成员国密切合作,委员会可提出任何有益的动议,以促进本条第1款提及的协调,特别是提出旨在制定指导方针和指标、组织*佳实践交流及准备定期监督和评估所必需的内容的动议。所有相关内容应通知欧洲议会。”  第181条强调了欧盟与成员国在科研与技术方面政策及行动协调的重要性,并明确了欧盟在其中的导向性作用,明确了欧盟委员会在促进欧盟与成员国协调方面的职责。  第185条(原《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69条):  “在实施多年度框架计划的过程中,经有关成员国同意,欧盟可就由若干成员国承担的研究和开发计划制定条款,包括为实施这些计划而设立的组织结构。”  185条款规定欧盟可以加入几个成员国联合参与的研究项目,也可以加入为执行国家项目所建立的组织。只要项目具有十分明显的欧洲附加价值,欧盟可参与的联合项目的范围可以突破第七框架计划所列举的合作领域,覆盖更多的研究课题。欧盟积极参与基于第185条款设立的合作科研项目对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加强合作以及实现利益和成果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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