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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杜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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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455099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98
  • 出版时间:2017-06-01
  • 条形码:9787564550998 ; 978-7-5645-5099-8

内容简介

  《卫生法规》是临床医学专业“十三五”规划教材。教材共分九章,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概述、医务人员与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妇幼卫生与计划生育保健法律制度。可供临床医学类、护理学类、相关医学技术类等专业使用。

目录

**章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节 卫生法律法规
一、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二、卫生法律关系与责任
第二节 卫生立法与实施
一、卫生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二、卫生法的实施
三、卫生行政执法
第三节 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一、卫生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律救济
三、卫生行政诉讼
四、卫生行政赔偿

第二章 医务人员与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节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一、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
二、执业医师的注册
三、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四、医师的执业规则
五、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六、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节 护士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
三、护士的权利义务
四、护士的管理
五、护理工作制度
六、法律责任
第三节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及类型
二、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与设置审批
三、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与校验
四、医疗机构的执业管理
五、处方管理制度
六、病历管理制度
七、医疗机构的名称管理制度
八、医疗广告管理制度
九、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法律责任
十一、(院前)急救医疗机构
十二、康复医疗机构的概念
十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概念与特征
十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章 药品管理法
**节 概述
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
二、药品的含义
三、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基本方针
第二节 药品的生产和经营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
二、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三节 药品管理
一、药品标准
二、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
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四、特殊药品管理
第四节 与药品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
一、药品价格管理
二、药品广告管理
三、药品进口管理
四、药品储备管理和药品包装规范
第五节 药品监督
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二、药品检验机构及职责
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刑事责任

第四章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节 概述
一、献血法的概念
二、血液管理立法
三、献血法的宗旨
四、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一、采血与供血的管理
二、临床用血的管理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三节 血液制品的管理
一、血液制品的概念
二、原料血浆的管理
三、血液制品生产经营的管理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五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节 概述
一、传染病及传染病防治法
二、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三、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
一、传染病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监督
一、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二、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三、医疗救治
四、尸体的处理
五、我国卫生强制隔离中存在的问题
六、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第四节 性病、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性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二、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三、艾滋病对社会的危害
四、艾滋病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节 概述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针与原则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的主要制度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二、报告与信息发布
三、应急处理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各级政府组织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四、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节 概述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和分级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二、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中患方的权利
三、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一、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二、医疗事故的监督
三、法律责任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
一、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

第八章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
**节 概述
一、概念
二、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和适用
三、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宗旨
四、侵权责任及构成要件
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
二、医疗损害责任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机构
一、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医疗机构的免责条件
三、法定过错推定标准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
五、与医疗损害责任相关的法律要求
六、医疗产品责任
七、医疗机构与过度医疗
八、医疗机构与过错推定

第九章 妇幼卫生与计划生育保健法律制度
**节 妇幼卫生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妇幼卫生法制建设
三、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内容
第二节 母婴保健法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母婴保健机构的法律规定
四、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的法律规定
五、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六、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概述
二、法律责任
第四节 疫苗接种的法律规定
一、预防接种的概述
二、接种单位的管理制度
三、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五、处理办法
六、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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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卫生法规》:  一、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卫生关系。卫生关系是人们为了保护生命健康而进行实践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3个方面。  1.卫生组织关系为了有效地对人们保护生命健康的实践活动进行组织、领导,国家将卫生活动主体的设置、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和权利义务等用法律确定下来,形成合理的卫生组织体系和体制,在卫生活动主体之间形成有序的组织、领导关系,以保证国家对卫生活动依法干预和调控。  2.卫生管理关系国家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根据卫生法的规定,对卫生工作进行组织、计划、指挥、调节、监督等活动,在其过程中与其相对人形成的管理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卫生管理关系。它主要表现为卫生行政许可关系、卫生行政复议关系、卫生行政赔偿关系等。  3.卫生服务关系卫生机构为了保护、促进人们的生命健康,向社会、群体、个人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医学技术检测服务时所形成的服务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卫生服务关系,如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所产生的医疗关系。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以事卫生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种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1.卫生保护原则卫生保护原则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预防为主原则有以下几个基本含义:①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②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医疗;③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人体健康的方法和手段。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工和合作,所以,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①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从人民健康利益出发,把维护人体健康作为卫生法的根本宗旨。每个公民都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②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及对非法行医的取缔,也是在维护人民的健康权及相关权益。  5.患者自主原则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所谓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做出合理的、理智的、表示并负责的自我决定权。  患者自主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③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但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患者权利(如医疗权、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参与权、隐私权、申诉权、赔偿请求权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卫生法的特征  卫生法除了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性质外,还有其自己的特点。  1.保护健康权卫生法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权的机制,是通过确认、维护和救济卫生权益实现的,有别于民法、刑法、行政法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方式。卫生权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相应的卫生条件、保障和促进生命健康安全及获得公共服务和医疗保健的权利和利益。在法律上,只有被法律确认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和救济。卫生法通过一系列卫生立法确认与健康相关的一系列卫生权利和利益,并采取安全性保障规范和预防性救济方式维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职业病防治法确认职业卫生权,传染病防治法确认公共健康权,母婴保健法确认生殖健康权,执业医师法确认医疗保健权,食品安全法确认食品安全权,等等。可见,卫生法为卫生权益法,具有保护人们各项具体卫生权利和利益的功能,体现了卫生法保护健康权的法律价值。  2.综合多样性卫生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其表现形式和调节手段的综合性、多样性。卫生法在表现形式上,既有单行的卫生法,又有大量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法规。在卫生法律规范中,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性规范;既有组织法规范,又有行为法规范;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既有职务性规范,又有技术性规范。这些规范形式多样,综合保护公民健康。在调整方式上,既有“国家卫生监督”制度、“卫生许可”或“资格认证”制度及“报告”或“申报”制度等独特的调整方式,也有大量采用行政法、民法、刑法的调整手段。3.科学技术性卫生法须保障生命健康,所以卫生立法须以医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技术成果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的基本原理。并且,直接关系到公民健康的医学方法、程序、操作规范、卫生标准等大量的科学技术规范化、法律化,成为技术法规。卫生法的实施更需要大量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手段的配合。随着医学的发展与进步,不断需要更多的立法,如器官移植、脑死亡、基因诊断与治疗、生殖技术等,以确保医疗技术为人类健康服务,体现人类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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