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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案例研习(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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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208474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25
  • 出版时间:2018-08-01
  • 条形码:9787562084747 ; 978-7-5620-8474-7

内容简介

  “刑法分则案例研习”课程是以法学本科三年级学生为对象的专业选修课。为了规范教学内容,实现教学目的,同时也为了使这门课程走向成熟、定型,特编写此教程。  本教程设定教学对象已经修完刑法学及其他主要法学课程,在他们已有的刑法学及其他部门法学的知识基础上进行教学。目的是:①促进学生了解刑事司法实务,熟悉刑法法条、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判例,培养分析、处理案件的能力。②巩固和深化已经学过的刑法学知识。③兼顾司法考试的需要,为学生将来通过司法考试打基础。④学习判例规则,使之能够解决实务问题。本教程也可用作本科生、研究生刑法分则课程的案例辅导用书,以及用于法律职业者判例培训。

目录

**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知识概要
**节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一、致人死伤案件的认定·基础案例
案例一:甲男用水果刀攻击乙女致轻微伤案
案例二:甲男推搡乙女致摔倒致右侧三踝骨折、距骨撕脱骨折
达到轻伤一级案
案例三:杨春驾车致阻拦人死亡案
案例四:张润博轻微互殴中致人倒地磕碰死亡案
案例五:都某实施一般殴打导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案
案例六:季忠兵掷香蕉水桶致易燃液体泼洒烧死人案
案例七: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例八:罗靖掌推他人致后脑撞门致死案
案例九:赵金兴故意伤害致死案
案例十: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
案例十一:郭春故意杀人案
案例十二:宋有福、许朝相故意杀人案
案例十三: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
案例十四:王乾坤故意杀人案
案例十五:王宇航寻衅滋事案
案例十六:钟平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例八:叶清益绑架案
案例九:王高伟等截访案
第四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案例一:武亚军、关倩倩拐卖儿童案
案例二:王锡龙“送养”亲生婴儿收取辛苦费案
案例三:受智障女母亲之托为智障女介绍婚姻收费案
案例四:胡从方拐骗儿童案
第五节 本章其他罪名
案例一:刘志庚、苑景武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案例二:乔燕琴、李海婴等故意伤害案(孙志刚案)
案例三:韦思国等被控诬告陷害案
案例四:蔡晓青侮辱案
案例五:周彩萍等“捉奸”侮辱他人案
案例六:赵明虐待案
案例七:蔡世祥虐待、故意伤害案
案例八:肖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例九:万道龙将新生女婴遗弃林地案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侵犯财产罪
第四章 贪污贿赂罪等
第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渎职罪
第八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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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法分则案例研习(第二版)》:  [案情]  1996年8月间,被告人林木春因其种植在本村寨顶山(地名)的一片柚子果实经常被人偷摘而产生不满,就萌发在柚子上下农药,欲让偷摘者食后中毒住院的邪念。同月中旬的一天,林木春就携带一支注射器及剧毒农药“甲胺磷”到柚子园里,分别在5粒柚子果上注入2毫升左右的“甲胺磷”。在此过程中,林木春亦将此事告诉了同村的一些妇女。注射过后的5-6天,被注入“甲胺磷”农药的柚果都落果在地。1996年9月初的一天,林木春到柚子园劳动时,将其中的两粒柚子用手及锄头予以掰开和锄开,发现柚果已经发生腐败,也就未对另3粒注有农药的柚子做任何处理。9月4日下午,被害人林秀玉(死者,24岁)带其外甥黄少伟(6岁)到寨顶山牧牛时,林秀玉到林木春家的柚子园内捡得1粒注有剧毒农药且已开始大面积腐烂并带有一股刺鼻农药味的柚果,与其外甥黄少伟共食后均中毒。当晚7时许,被害人林秀玉、黄少伟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林秀玉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3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林秀玉的死亡原因系生前误服含有机磷农药的柚子中毒致死。黄少伟经住院治疗,于1996年9月21日痊愈出院,花去医药费1096.3元。经医院诊断,黄少伟为有机磷农药中毒。  [诉讼]  起诉:投毒罪(1979年《刑法》第106条第1款之规定,现罪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下同)。  一审判决:林木春因其果园的柚果被人偷摘而产生不满,就采用在柚果中注入剧毒农药“甲胺磷”的方法,欲让偷摘者食后中毒。当注有“甲胺磷”农药的柚果均落果且已腐烂时,林木春又没有全部予以处理,从而造成他人捡食后中毒,导致一人中毒一人死亡的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毒罪。案发后,林木春认罪态度好,并能积极筹款予以赔偿,悔罪表现较好。同时结合本案的主客观情况,可予依法减轻惩处。遂于1996年11月18日判决:林木春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上诉:恳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以便顾全家庭、幼女、公婆,同时也赚钱赔偿被害人家庭。其辩护人也以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而是构成过失投毒罪(现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为由提出辩护意见。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研习】(以下问题均根据1997年《刑法》思考)  1.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林木春在其果园的柚果里注入农药,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可否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2.本案中,林木春对死亡结果所持的心态为故意还是过失?支持其只具有过失的事实依据有哪些?认为其具有故意的依据有哪些?如何分析和判断?林木春构成何罪?  3.本案和“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有何不同?  案例三:陈素华在他人院宅内水井中投毒案  [案情]  陈素华(女,33岁)因与其丈夫的姐夫林国源(两家相距30米左右)互相指责对方的生活作风问题发生争吵,并互相毁坏对方家庭的生活用品。陈素华于1994年4月26日晚窜到林国源住宅内,将约250毫升的甲胺磷乳油(剧毒农药)倒入林家的水井里。后林国源及其女儿发现井水有异味而不敢饮用。  [诉讼]  起诉:故意杀人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  辩护:陈素华辩解称,其投毒并非为了杀人,而是要让林家的水井不能饮用。辩护人提出,陈素华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也不可能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判决:陈素华为泄愤报复,用投毒方法毁坏他人的水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陈素华犯故意杀人罪,因其主观上缺乏杀人故意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尚能坦白交代,对其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陈素华犯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抗诉:陈素华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和目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二审辩护:陈素华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现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下同),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较为准确。  二审判决: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重审判决:陈素华为泄愤报复,明知农药甲胺磷有毒,故意将毒物投放到林家饮用的水井中,威胁到林国源全家人员等多人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投毒罪(现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下同)。陈素华的投毒行为已非针对林国源一人,而是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素华犯故意杀人罪不当。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

作者简介

  阮齐林,1957年10月生,安徽枞阳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执教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方鹏,1978年4月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执教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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