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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办案指引与案例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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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2190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24
  • 出版时间:2016-12-01
  • 条形码:9787510221903 ; 978-7-5102-2190-3

内容简介

  《刑事审判监督办案指引与案例参阅》不是传统的刑事审判监督的案例汇编,而是定位于监督指引,通过梳理出监督案由、监督方式,指引检察官监督履职,所附案例供辅助加深具象理解。  一是注重传导理念。实践中,有的检察官囿于案负重,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或者满足于有罪判决,或者起诉质量有问题需谋求法院配合而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导致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刑事审判监督,与起诉指控一样,是检察机关法定的、必须履行的职能。如果应当监督而遗漏监督、没有监督就是失职、渎职。同时,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要树立自身审视判断的标准,认为刑事审判活动违法、刑事裁判有错误,就要依法监督,不能单纯以能否改判作为衡量标准。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刑事审判活动违法、刑事裁判错误可能涉及方方面面,但从实践角度而言,有的可能出现较少。因此,无论是规范梳理还是实务总结,《刑事审判监督办案指引与案例参阅》立足以问题为导向,监督案由并不追求面面俱到,主要是常见、多发的诉讼违法和裁判错误,以突出监督重点。  三是务求管用、好用。对检察官而言,履行监督职责时直接、有效的就是能迅速捕捉到审判活动、刑事裁判错误所在,针对错误采取合法、适当方式监督。实践中,诉讼违法、裁判错误没有被发现,发现了不知如何监督,监督方式不当,都影响了监督依法、规范履行。因此,《刑事审判监督办案指引与案例参阅》归纳出了清晰的监督案由,并明确针对不同的监督案由、同一监督案由违法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力求“管用、好用”。

目录

编写说明
序言

**章 刑事审判监督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一、刑事审判监督应树立的基本理念
(一)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检察官法定的、必须履行的职责
(二)正确认识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非与法院“一较高下”,更非为分出“你输我赢”
(三)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要树立自身审视判断的标准
二、刑事审判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坚决
(二)全面监督
(三)加强配合
(四)注重效果
三、刑事审判监督需理清的几个问题
(一)起诉标准与抗诉标准、二审程序抗诉标准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标准如何把握
(二)检察机关起诉不当,法院也按照检察机关的指控作出了错误裁判,能否对错误裁判进行监督
(三)检察官出席法庭时发现审判活动违法,能否当庭提出纠正意见
(四)死刑案件抗诉标准如何把握

第二章 对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错误的刑事审判监督
一、证据排除不当
二、物证、书证采信不当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庭审举证、质证
四、翻供、翻证后证据采信不当
五、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法院不当采信其庭前证言、鉴定意见
六、将有罪错误地认定为无罪
七、将“疑罪”错误地认定为有罪
八、有新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

第三章 对法律适用错误的刑事审判监督
第四章 对量刑不当的刑事审判监督
第五章 对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刑事审判监督

附录 常用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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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事审判监督办案指引与案例参阅》:  1.重视开展类案、类问题监督  *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抗诉案件不在多,而在于精准,要选择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性的案件,抗诉一件可以促进解决一个方面、一个领域、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同时,随着司法责任制的深入落实,法官自主断案的权力越来越大,但也伴生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即对类似情形的案件,不同法官在定罪、量刑上作出不同处理。这表现在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都会出现裁判不统一的问题。对此,*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1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目的就在于统一裁判尺度①。这也是检察机关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监督重点之一,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类案、类问题的监督。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禁止令制度。*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正确适用禁止令作出了规定。上述规定实施后,法院对某些犯罪没有依法判处禁止令,检察机关通过抗诉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还有,针对销售假药案件,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也出现裁判不一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明确了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即销售金额只包括销售假药后已获得和尚未获得的金额,不包括尚未销售部分的金额。  2.加强对上诉不开庭案件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对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除此之外,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实践情况,北京市每年约有1500件上诉不开庭审理案件,其中约有70余件被改判、发回重审,其余均维持原判。对这部分上诉不开庭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开庭,法院亦不移送相关材料,甚至二审裁判文书也没有形成完善的送达机制,导致缺少监督,出现了监督盲区。对这部分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监督。一方面与法院建立机制,确保二审裁判文书依法、按时送达;另一方面要对二审裁判文书进行审查,必要时要调阅相关卷宗材料。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提请抗诉的马某某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7年,马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退还了受贿款,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改判马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将以受贿款购买的住宅解除扣押返还被告人。一分院经审查裁判认为退还被告人房产不当,遂提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4年11月6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马某某使用受贿款购买房产,案发时房产已升值,属于收益,应予追缴,不能因被告人退还受贿款而不对其收益进行追缴,况且还只是退还了部分受贿款。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后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3.建立上诉案件同步审查机制  部分上诉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暴露出检察机关对一审裁判审查不认真不细致,满足于有罪判决,导致遗漏监督,甚至有的低级错误都没有发现。如孙某某案中,孙某某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后欲离开现场,被害人报警后,孙某某明知该情况仍在原地等待直到民警出警,其间没有逃跑和拒捕行为,根据2010年*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孙某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自首,后被告人上诉,二审予以纠正。被告人杨某、严某抢劫、盗窃案中,杨某在实施抢劫前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由于其实施盗窃时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即使杨某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5年再犯抢劫罪,也不应被认定为累犯。但检察机关起诉及一审法院判决时均认定杨某为累犯。后被告人上诉,二审予以改判。因此,为减少、避免遗漏监督的情况,一方面要强化对裁判的审查,确保监督无遗漏;另一方面要建立上诉案件同步审查机制,即对被告人上诉案件,要建立与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能够及时获知上诉信息,结合上诉理由,及时开展再次审查,对存在诉讼违法、裁判错误的及时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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