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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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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80202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4
  • 出版时间:2018-09-01
  • 条形码:9787521802023 ; 978-7-5218-0202-3

内容简介

  “广东省管理会计师协会系列丛书”是广东省管理会计师协会推出的初级管理会计师能力认证考试用书,由中晟宏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资助,丛书共分为三本:《管理基础》、《会计基础》和《商业环境》,《商业环境》也可用于在校学生和实务工作者的参考用书。  《商业环境(初级管理会计师能力认证考试用书)》是其中一次,由商业环境编写组编写。

目录

**编 法规基础
**章 法律基本原理
**节 法律基本概念
第二节 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民商法律制度
**节 基本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五节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 经济法律制度
**节 基本经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计法
第三节 审计法

第二编 科学技术基础
第四章 科学、技术与工程概论
**节 为什么要关注科学
第二节 科学是什么
第三节 近代科学
第四节 现代科学
第五节 科学与技术
第六节 科学与工程
第五章 商业伦理与职业道德
**节 商业伦理
第二节 职业道德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
第四节 管理会计职业道德

第三编 税务基础
第六章 税种、法规与纳税申报
**节 税种及法规
第二节 纳税申报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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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商业环境》:  六、《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监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010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10以上50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1)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3)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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