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哲学-第三十六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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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100170901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44
- 出版时间:2019-01-01
- 条形码:9787100170901 ; 978-7-100-17090-1
内容简介
《外国哲学》于1984年由商务印书馆创办,至1998年共出版十四辑,开创了改革开放后中国研究外国哲学的新学风、新传统,在学术界具有广泛的影响。经与商务印书馆商议,从第十五辑开始,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负责承担《外国哲学》的组稿、编辑工作。 《外国哲学(第36辑)》由赵敦华教授任主编,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负责组稿。由六个栏目组成。分别是:纪念洪谦先生诞辰110周年、学术批评、近代哲学研究、分析哲学研究、犹太教哲学研究、青年之窗。收录《洪谦小传》《哲学中的对话——与戴卡琳教授商榷》《霍布斯的人性论之自然法》《路径、必然性与**人称的本体论建构》《亦隐亦显,动静等观——试析早期犹太教卡巴拉的上帝观》《马里翁的中国行与国内笛卡尔哲学研究》等。
目录
韩林合洪谦小传
梁志学政治清白信念坚定——回忆洪谦
陈启伟严师之教
洪啸吟我所知道的著名哲学家洪谦教授——纪念洪谦先生诞辰110年
赵敦华忆洪谦先生的教诲
尚新建洪谦先生论哲学——纪念洪谦先生诞辰110年
洪元颐韩林合关于洪谦先生的访谈
丁子江洪元硕与他的大哲老爸洪谦教授
赵星宇洪谦先生及其学术思想
学术批评
戴卡琳/著张楠张尧程/译欧洲大学中的“中国哲学”:三种面向的“无”托邦
何狄穆/著张楠张尧程/译哲学中的对话——与戴卡琳教授商榷
戴卡琳/著张楠张尧程/译在一场内部“对话”中胡乱插嘴的局外女子:回复何狄穆
高义德/著张尧程张楠/译鲁汶大学历史系系主任高义德对戴卡琳的回复
戴卡琳/著张尧程张楠/译鱼肉与醯醢:关于鲁汶大学历史系,戴卡琳对高义德的回应
近代哲学研究
尚新建霍布斯的人性论之自然法
汤姆·洛克摩尔/著赵英男/译认知建构主义、实在论与观念论
分析哲学研究
郑宇健路径、必然性与**人称的本体论建构
封霖驳抽象对象理论对内语句的字面真解读
邵世恒空名与同说问题
犹太教哲学研究
刘一南亦隐亦显,动静等观——试析早期犹太教卡巴拉的上帝观
青年之窗
王曦从精神现象学到法哲学——黑格尔正义、自由与国家学说的思维建构
施璇马里翁的中国行与国内笛卡尔哲学研究
陈晓隽吴光辉西田几多郎与西方哲学的对话——从“纯粹经验”到“自觉”
节选
《外国哲学(第36辑)》: 2.第二自然法:为求和平和自保,自愿出让权利,形成契约关系 第二自然法是从**自然法中引申出来的。霍布斯指出,基本的自然法,即**自然法,规定人们尽*大可能寻求和平、安全、自保。由**自然法引申出的第二自然法,事实上是人类如何获得和平的前提。即为了和平与自保,自己愿意并且他人也愿意放弃对所有事物的权利。如果你要获取对他人不利的、更多的权利,那么他人也会有这样的要求。只要每个人都坚持个人权利,随心所欲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人类就会永远处于战争状态。如果其他人没有像那样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迫使他放弃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放弃权利无异于自取灭亡,而不是寻求和平。这恰恰是福音书所云:“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①第二自然法的核心是放弃自己对事物的权利,前提是每个人都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如果没有共同放弃自己权利的共识,你自己就放弃了权利,那就是自取灭亡。直白地说,就是找死。 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是否意味着他人获得比自己更多的权利呢?霍布斯明确表示,不是这样。一个人停止使用自己对任何事物的权利,是捐弃自己妨碍他人对同一事物享有权利的自由。即放弃自己享有的对某些事物权利的自由,是为了不妨碍他人获得同一事物权利的自由。这是一种退让。不过,一个人自愿放弃权利,并不意味着他人将获得额外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人对任何事物享有的权利,仍然属于他应有的自然权利。一个人放弃他的权利,并没有让其他人获得更多的额外权利,而是减少了他人行使自己自然权利的障碍。直白地说就是,两人同时想要某种东西,也就是同时对某物享有权利。如果双方执意要获得此物,必有一争,即有可能处于争斗甚至战争状态。此时某人为了获得和平,避免战争状态,宣布将自己对此物的权利转让出来。那么他人此时若想获得此物,他便不会再反对,抑制或抢夺。①他人的权利并没有因为此人出让权利而变得更多,只是少了一个障碍或对手而已。他人在权利转让中所能获得的好处是,可以毫无障碍地、和平地享有原本属于他的自然权利。 让出自己的权利,或者说放弃自己的权利,有两种方式:单纯的放弃和转让给他人。单纯的放弃是指只是放弃权利,而不关心是谁因自己放弃权利而获益。转让则不同,转让权利是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某人或某些人。不过,无论是单纯的放弃权利,还是转让权利,你的行为都要受到约束,即你不得妨碍接受权利的人享有该项权利,这是一种义务。你必须使自己自愿放弃的权利有效,这是你的责任。单纯放弃或转让权利的方式,是自愿表明放弃或转让权利。这种表示有时是言辞,有时是行动。通常既有言辞,也有行动。 我们可以带着疑惑的心情质问,说自愿放弃权利是为了自保,为了和平。可是,到目前为止。我们依然只看到我要放弃权利,以便不成为他人的障碍。可是他人若成为我的障碍,他会自动让步放弃自己的权利吗?我凭什么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就是为了给他人让路?凭什么让路的是我?我为什么要这样做,既然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和平和自保的希望?霍布斯自己也说:“当一个人转让他的权利或放弃他的权利时,那总是由于考虑到对方将某种权利回让给他,要不然就是因为他希望由此得到某种别的好处。因为这是一种自愿行为,而任何人的自愿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的好处。”②事实上,自己愿意放弃和转让权利,并不能使自己获得所期待的和平,也未能实现自保。放弃和转让权利应该是相互的。即我为了给他人行使自然权利让路,使自己不成为他人行使自然权利的障碍,而他人也需要自愿转让 ……
作者简介
赵敦华,比利时卢汶大学哲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哲学系主任兼宗教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外国哲学史学会理事长、中国现代西方哲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宗教学会副会长,在学术界具有重要的学术地位和威望。研究领域涉及西方哲学、基督教哲学、中西比较哲学。著有《基督教哲学1500年》、《西方哲学简史》、等十余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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