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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科技成果利益分享研究-以人体组织提供者私权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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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300273983
  • 装帧:平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96
  • 出版时间:2019-08-01
  • 条形码:9787300273983 ; 978-7-300-27398-3

本书特色

基因衍生科技成果,必须对人体组织提供者的利益作出恰当配置,方能保证研发的有序规范进行,维系生物科技研发作为产业存在的持续性。本研究主要围绕人体组织利用及其衍生利益、人体组织衍生利益的私权构造、个人基因信息权益之本权归属、人类基因衍生科技成果之专利化及利益分享思路、人体组织提供者对基因衍生科技成果的直接利益分享、其他主体对基因衍生科技成果的间接利益分享等六方面展开。作者提出,在人格权和财产权之间构建统一的“信息权利”概念,涵摄以“信息”为客体、既包含财产利益、又包含人格利益的混合性权利;区分对基因衍生科技成果产出的“积极贡献”与“消极贡献”主体,分别构建直接和间接分享模式。作者主张参照“市场分摊理论”、根据人体组织和基因信息对专利权的“贡献率”确定其价值,两者“贡献率”可以采取“一般均等,容有差别”处理原则。

内容简介

基因衍生科技成果,必须对人体组织提供者的利益作出恰当配置,方能保证研发的有序规范进行,维系生物科技研发作为产业存在的持续性。本研究主要围绕人体组织利用及其衍生利益、人体组织衍生利益的私权构造、个人基因信息权益之本权归属、人类基因衍生科技成果之专利化及利益分享思路、人体组织提供者对基因衍生科技成果的直接利益分享、其他主体对基因衍生科技成果的间接利益分享等六方面展开。作者提出,在人格权和财产权之间构建统一的“信息权利”概念,涵摄以“信息”为客体、既包含财产利益、又包含人格利益的混合性权利;区分对基因衍生科技成果产出的“积极贡献”与“消极贡献”主体,分别构建直接和间接分享模式。作者主张参照“市场分摊理论”、根据人体组织和基因信息对专利权的“贡献率”确定其价值,两者“贡献率”可以采取“一般均等,容有差别”处理原则。

目录

绪 论(1)
**章 人体组织利用及衍生利益(16)
**节 人体组织及其利用 (16)
第二节 人体组织衍生利益分析 (24)
小 结 (31)
第二章 人体组织衍生利益的私权构造(32)
**节 人体组织衍生利益私权构造理论困境及探索 (32)
第二节 人体组织与个人基因信息权益之定性 (44)
小 结 (64)
第三章 个人基因信息权益的本权归属(66)
**节 个人基因信息权益本权配置的各种观点及其评析 (67)
第二节 “人体组织提供者本权说”的证成与施用 (78)
小 结 (92)
第四章 人类基因科技成果之专利化及利益分享方式(94)
**节 人类基因科技成果之专利化 (95)
第二节 人类基因科技成果的利益分享方式 (122)
小 结 (142)
第五章 基因科技成果利益分享的国际实践(144)
**节 国际公约 (145)
第二节 国别实践 (168)
小 结 (180)
第六章 人体组织提供者对基因科技成果的直接利益分享(182)
**节 人体组织提供者直接利益分享的根据:个人信息商品化 (182)
第二节 人体组织提供者直接分享的途径:告知后同意 (204)
第三节 人体组织提供者直接分享的后盾:侵权责任制度 (222)
小 结 (237)
第七章 其他相关主体对基因科技成果的间接利益分享(240)
**节 特定族群对基因科技成果的间接利益分享 (240)
第二节 国家对基因科技成果的间接利益分享 (246)
第三节 对全人类的回馈:对基因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 (249)
小 结 (262)
结论:制度如何提升(263)
参考文献(266)
后 记(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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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明龙(1977—),山东沂南人,法学博士,现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入选天津市“13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1995—1999年于烟台师范学院获教育学士学位,1999—2001年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第二学士学位,2004—2006年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2006—2009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美国艾奥瓦华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Iowa College of Law)访问学者。
兼任天津市法学会应用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副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律顾问、民商法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天津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专家咨询委员、天津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法官数年。
研究方向为民法学,侧重侵权责任法、物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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